王明懿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 呼籲建立有效救濟保障人權
王明懿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 呼籲建立有效救濟保障人權
〈記者林萍/台北報導〉
9月21日為聯合國國際和平日,聯合國特別以「和平夥伴關係—人人享有尊嚴」為今年主軸,強調社會各界攜手謀求和平的重要性。9月19日(六)在政大公企中心舉辦了一場「呼應聯合國國際和平日 論有效救濟與人權保障」論壇,論壇中唯一一位會計師,匯智會計師事務所王明懿會計師表示,和平夥伴關係是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人性尊嚴的可貴在彼此的尊重與平等對待。稅法上對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但憲法第7條、第16條保障在法律的地位應平等。尤其憲法第16條明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當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相對應的救濟管道,始能真正獲得權利保障。
王明懿藉由太極門稅務案件,提出對救濟效能之省思。指出救濟無效的原因,第一就是對當事人有利不利的事證沒有一律注意。太極門案件,在87年至91年太極門弟子提出上萬份贈與書證,國稅局竟只認定10人為贈與,此外,接受國稅局函查敬師禮性質的太極門弟子,206位都回函表示敬師禮為贈與,國稅局卻未依函覆事實認定為贈與,反而逕自否認並隱匿證據,沒有送訴願委員會審酌有利當事人的證據。
其次是,訴願之中立性欠缺客觀獨立遭質疑,王明懿進一步表示,訴願法第52條第2項雖有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但在太極門稅務案件中,除了有社會公正人士少於二分之一的嚴重違法,主導訴願決定之主任委員,是由機關內部之資深職員擔任,欠缺客觀獨立,難以取信於民。
再者,國稅局漠視調查證據,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是造成無法有效救濟的主因之一。王明懿明確指出,100年12月9日行政院秘書長主持跨部門會議,決議不再用刑案起訴書的不實資料課稅,並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101年2月19日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均表示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任何人稱是學費,與刑事判決認定之贈與結果相同。國稅局在開單16年後,終於在公文書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但卻仍漠視公告調查結果,違反證據法則,持續違法強徵課稅,完全違反誠信原則,嚴重迫害人權。
另一無法有效救濟主因為行政訴訟難以終局解決紛爭之困局。王明懿無奈表示,太極門刑事冤案已於96年判決無罪無稅確定,101年2月19日調查結果7,401份申明表百分之百均表示稱敬師禮為贈與,104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國稅局之違法課稅處分,104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直接駁回撤銷國稅局上訴。太極門稅案的唯一爭執點在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性質,而所有證據都證明敬師禮就是贈與,而且早在96年7月司法三審已判決確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王明懿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行政法院應以自為判決之方式,終局解決紛爭。但行政法院仍以尊重行政機關裁量為由,雖判人民勝訴,但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使人民先前的救濟無效,再度回歸原點。此乃司法機關沒有發揮定紛止爭功能,導致人民救濟無效,冤案拖磨,人權糟蹋。
王明懿呼籲,公平合理的稅制有助於經濟資源有效分配,稅賦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平等對待、公正執法才有助於提升產業投資意願,促進經濟繁榮,提高就業所得,財政稅收自然增加,自然國富民安。對於太極門稅務冤案,行政機關應本於公告調查結果,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自始違法之處分,終結冤案;而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90條,自為判決,終結紛爭,還人民公義,以落實憲法、國際兩公約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才能有效救濟,彰顯民主法治與完善稅捐救濟制度。
圖說:王明懿表示稅法上對徵納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但在法律的地位上應平等,這是憲法第7、16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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