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子島開發案下周投票,增「不開發」選項?
【新聞疑義1594】社子島開發案下周投票,增「不開發」選項?
文/楊春吉(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部落格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
(新聞疑義專欄同時於台灣法律網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 刊出)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社子島開發計畫即將在下周進行i-voting網路投票,由於當地有民眾不滿意市府所提出的開發方案內容,因此揚言罷投,北市府今表示,除了原有的3個方案,包括運河社子島、生態社子島,以及咱ㄟ社子島外,現在新增了第四個方案,就是「不開發」(蘋果即時105年2月21日報導:社子島開發案下周投票 增「不開發」選項)。
【疑義】
按在【新聞疑義1465】大家一起來,做「柯市長」的魏徵(https://www.peopo.org/news/267027 )一文提及:
「不論您喜不喜歡柯P,但他已經成為柯市長;而這位柯市長,最近的率真發言,確實惹了不少風波,為了市政好及自己好,不如大家一起來做魏徵,有機會的話,踴躍當面給他建言,糾正他的錯誤。縱使沒機會或柯市長不願意,也沒關係,我們也可以善用我們的政治參與權,擴大我們的參與程度,例如參加I-Voting投票(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或參與「公民咖啡館」(https://tw.news.yahoo.com/%E7%A4%BE%E6%9C%83%E5%B1%80%E5%8B%9F%E9%9B%86… )等。或以公民記者的身份,報導相關的事實,發掘北市府施政缺失(https://www.peopo.org/news/267023 、https://www.peopo.org/news/266843 ),或以筆者的身份,就適當議題,給予「適當」的建言(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使市政缺失有改善或變的更好的機會。所以,為了市政好及自己好,大家一起來做魏徵或婉君吧!」。
又所謂政治參與權,則可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 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第25條:「凡屬公民,無分第二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二) 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自由表現;(三) 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本國公職。」、第25號一般性意見 (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31169283826.doc ):「…6.當公民作為立法機構的成員或因擔任行政職務而行使權力時,他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這種直接參與的權利得到第二款的支持。公民還透過公民投票或根據第二款進行的其他選舉程序選擇或修改其憲法或決定公共問題來直接參與公共事務。公民可透過下列途徑實現直接參與權:參加地方議會,這些議會有權就當地問題或特定社區的事務作出決定;參加代表公民與政府進行協商的機構。公民直接參與的方式一經確立,就不得根據第二條第一項提到的理由就公民的參與進行區別,也不得強加任何無理的限制。」等相關規定。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我們自得基於政治參與權,參與社子島開發計畫i-voting網路投票或或以公民記者的身份,報導相關的事實,發掘北市府施政缺失,或以筆者的身份,就適當議題,給予「適當」的建言,使市政缺失有改善或變的更好的機會。
本文爰就「社子島開發案下周投票,增不開發選項」事項,建議「方案中,除運河社子島、生態社子島,咱ㄟ社子島(http://wisearch.taipei.gov.tw/wise/s.jsp?qt=dismax&ro=true&d=0&mp=10000… )、不開發等四項外,多增加【開發但再討論其他可行方案-此等方案由下至上為之,而非上而下】之選項」,以滿足多元需求,實踐實質之政治參與權。
其他,與政治參與權有關之文章,請參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 。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辨人)、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 //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 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