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家務事 司法要友善
公民記者:朱水文
「家事事件法」立法施行迄今屆滿四周年,長期關注相關議題的婦女新知基金會、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及尤美女委員2016年05月30日共同召開記者會,檢視家事事件法的實際施行狀況,指出目前家事事件法施行的問題,並要求司法院對症下藥、改善問題。
法院如何處理這些豪門婚變、名人爭奪孩子監護權、父母告子女要求扶養等這些案件見諸新聞,尋常人家也有的爭訟?全國第一部家事相關的法律「家事事件法」在2012年6月1日施行,當時家事事件法儘管倉促上路,還是在其中設計了程序監理人、家事服務中心等機制,透過社工、心理及法律專業的團隊合作,來協助法官審理與民眾切身、特別需要細膩處理的家事案件。
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應建立評核、監督與退場機制 保障當事人及兒童權益
現代婦女基金會和勵馨基金會從實際的個案協助中發現,部分家事調解委員及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過程,損及當事人及子女權益,亟待建立監督、評核及淘汰機制。台灣家事調解制度已實施十年,目前每年家事調解案件粗估至少有5萬件,但現代婦女基金會發現,部分家事調解委員疲勞調解、強勢調解或缺乏性別意識等調解不適情形,使原來欲促使當事人達成共識的調解制度反而成為對當事人的變相壓迫。因此民間團體及尤美女委員主張,應設計如抽聽調解錄音、無記名問卷或事後追蹤等參與式調解品質評核機制,以確保調解過程品質。
根據家事事件法,法院可選任程序監理人,作為兒童或其他無程序能力人的代理人。然而,勵馨基金會在實際的個案協助過程中發現,部分程序監理人未站在兒童的角度思考,本身也不具與兒童相關之專業背景或工作經驗,因不了解兒童的身心發展需求及可能傷害,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無法確實反映兒童利益,也不尊重兒童表意權。因此民間團體及尤委員主張,程序監理人之資格應設定為具有與兒童相關的專業背景和知識者,並也應建立監督機制與退場機制,保障兒童利益,讓孩子聲音能被聽見。
高衝突案件不適用「翻轉監護」概念 應審慎評估孩童心理需求及意願
兒童權利的保障與監護裁判也有密切關係,在法官審判方面,目前「合作式父母」、「翻轉監護」等概念被引入為裁判的判定指標之一,但實務操作上卻可能反將子女判給施加暴力或孩子恐懼的一方,造成孩童成長陰影。特別是在家暴離婚案件中,成人容易忽略孩童的心理層面,例如孩童因為目睹暴力的創傷而產生對相對人的恐懼,但司法卻未考量孩子心理狀態,便將孩子判給施暴一方。勵馨、現代婦女、婦女新知等團體以及尤委員都認為,高衝突的離婚、家暴案件不適合使用「翻轉監護」的概念來做裁判,法院應該審慎評估孩童的意願、心理狀態、依附關係,以及父母雙方的適任性。
家事案件多員額少 司法院應審視人事需求及資源配置
此外,家事調查官晉用、家事員額分配、審級設計及法官管考機制等面向也都發生問題。家事事件法施行迄今,全國的家事調查官卻仍只有31名,遠不及司法院於前年估計的152名需求,對照全國一年超過15萬的家事事件案件量,平均一名家事調查官必須負擔近五千件家事事件,今年司法院甚至停止招收家事調查官,種種現象令人憂心。至於家事法官,全國僅有132名,平均每人負擔超過千件案件,不少法官甚至沒有專任的法官助理協助。
家事案件多、負荷大,面對的家事案件又往往複雜,且因往往涉及兒童最佳利益而極度仰賴進一步的訪視調查,但協助法官進行調查的家事調查官、助理,以及代表兒童利益的程序監理人等員額編制,卻往往在人事員額分配下被犧牲,以至於攸關民眾切身權益的家事案件,更加難以確保審判品質。對此,婦女團體及尤委員也呼籲司法院審慎檢視家事案件實際的人事需求,爭取總員額限制放寬,透過確保與民眾切身相關的家事案件審理品質,提升低落的司法信任度。
當事人審級利益亟需落實 法官管考機制應重視家事審理特性
婦女新知基金會也指出,目前裁定子女監護權、請求扶養費等家事非訟事件的一二審都在同一個地方法院,以至於裁定維持率達88.75%,較一般民事案件略高。因此,團體及尤美女委員主張對一審的裁定聲明不服者,抗告應回歸高等法院,較能落實民眾的審級利益,當家事法官有往上級法院流動的機會,也有助於家事審理專業受到重視。
鑒於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家事法官的管考機制也不應只看結案數、維持率、折服率或是否遵守審理的期限,更應要求審理品質,將法官職能及資源運用度、是否能妥適轉介連結當事人所需資源等能力納入管考項目。
司法院資源及支持系統的缺乏,不同專業跨領域合作的綜效無法發生,亟待司法院建立更完整且合理的機制來改善。婦女團體及尤美女委員共同提出建立監督、評核及淘汰機制;重視兒童表意權,維護孩子最佳利益;家事要辦好,人員不可少;抗告回歸高院,重視家事審理專業;給我意見回饋單等五項訴求,要求司法院積極作為,落實家事事件法設計美意。
近三年(102-104)家事案件及家事法官、家事調查官數量
年度 全國家事案件量(件) 家事法官人數(人) 家事法官平均每人案件量(件) 家事調查官人數(人) 家事調查官平均每人案件量(件)
102年 148,437 125 1,187.5 0 N.A.
103年 150,212 131 1,201.7 6 25,035.3
104年 153,862 131 1,174.5 18 8,5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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