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執法哀矜勿喜還是見獵心喜?
今天下午在警政署長信箱上檢舉了一樁警員執法問題,過幾天有了回音之後將PO到網頁上讓讀者明白事情的進展。
警員執法哀矜勿喜還是見獵心喜?
今天下午在警政署長信箱上檢舉了一樁警員執法問題,過幾天有了回音之後將PO到網頁上讓讀者明白事情的進展。
這不是小題大作,這是原則問題。
違規活該受罰,可是台北市警察有必要用這樣的態度執法嗎?我們只能想到幾個原因:
第一, 該員警很認真,深怕等他靠邊停好警車過來取締,違規者跑掉了。
第二, 該員警很認真,深怕等他靠邊停好警車過來取締,檢舉獎金泡湯了。
你還能想到其他原因嗎?當然,如果該警員接受調查之後有他的解釋,我們還是應該給他解釋的機會。
查閱武輪國小網站上對於『哀矜勿喜』四個字的解釋,他說:語出論語子張篇:「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哀矜,憐憫。全句是說要有憐憫的心,不可暗自高興。一般用來表示查明案情並審判罪犯時,應對犯人心存哀憐的態度,不可因查出案情,捉到犯人而沾沾自喜。
我們常可看到警員『躲』在紅綠燈轉角的遠方,守株待兔等著逮捕違規紅燈右轉的機車或汽車。他必須站在稍微有點距離的遠方,因為如果站得太近路口,意圖違規者看到警察就會不敢違規,不會紅燈右轉。如果有這樣笨的警察,他的罰單績效降低了,獎金也消失了。當有人違規紅燈右轉時,不必看到警員的臉,我們可以猜得出來他可能是『見獵心喜』而不是『哀矜勿喜』。
既然警察有這麼強大的威嚇作用,如果他站在十字路口,四個方向的車輛都看得到他,都『被迫』守法,因為沒有人會故意和自己的荷包過不去,交通不是更順暢安全?警察也才能變成人民保母,不必扮演『人民公敵』的角色,令人討厭。
警政署一定會有理直氣壯的說詞,他都是為了人民的安全者想。今後應該再修改法律,當警察開你罰單之後,你必須向他說聲謝謝,因為你被罰多了之後就會改正違規習慣,你的生命就安全了。問題是,到那時候警察不就都失業了嗎?
謝明海 2009/4/11
這是在警政署網頁上寫給署長的檢舉函
王署長你好
今天,四月十一日,中午兩點五分前後,開車由信義路自西往東,剛過了新生南路約二十公尺,有一輛車子違規停靠路邊。
此時第二線開來一輛單人執勤的警車,開車的警察一邊開車一邊手拿相機瞄準該車拍照存證(取締)。
請問該員警一手開車一手拍照是否違規?是應該糾正或處罰?
我雖然向機隨身攜帶,卻不可能在車陣當中拍照,如果我照樣作,更可能被某一位警員拍下而吃上罰單不是嗎?(請調閱路口錄影帶既可查出車號,亦可從警勤表中查知那位警員當班)。
我的目的不是針對單一員警,如屬不當,請通令全國警員注意遵行。
謝明海 2009/04/11 16:45
警政署超級效率,很快就回覆這個問題。這樣的回答你覺得滿意嗎?這樣回答有沒有引起其他問題?2009/04/14
謝先生您好:
您於4月11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有關您陳述98年4月11日下午14時5分許本市信義路(自西往東過信新生南路約20公尺處)有車輛違規停車,此時於第二車道行駛一輛單人執勤之警用巡邏車,該名警員一邊開車一邊手拿相機拍攝交通違規乙節,因本案未敘明執勤警用巡邏車車號或遭採證舉發車號,經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及新生南路派出所、警備隊、交通分隊均表示該時段無單人執行交通執法勤務,另該路段未設有監視錄影器,無法調閱查詢相關畫面。另查現行法規無規範行駛中不得使用照相器材等規定。惟該分局將利用各種集會場所加強宣導,除蒐證需要外嚴禁員警以此方式取締交通違規案件。
如對本案回復內容尚有任何建言,歡迎來電與本案聯絡人員聯絡,他們當竭誠為您提供更詳盡之服務。
謝謝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本案聯絡人員:呂鴻裕
聯絡電話:02-2325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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