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找病毒開會?司法改革不能再造假
近日的台灣民調顯示,人民對法官的不信任達八成四,對檢察官的不信任也達七成六。總統蔡英文於5月20日上任的就職演說中,提出了許多改革項目,而提到司法改革時,獲得了最多掌聲,人民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可見一斑。由財團法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歐盟法中心主辦,民主基金會協辦的「司法改革新思構」研討會,6月4日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舉行(如圖),分別就「司法改革思構」、「法務檢察系統」、「司法審判實務」三項專題提出研討。
在「法務檢察系統」的專題討論中,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志龍對於蔡英文總統預定於2016年10月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來挽救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並不抱持樂觀的態度。陳志龍指出,1999年即已召開全國司法會議,針對司法不獨立進行司法改革,但卻是「玩假的」。會議之後,非但司法不獨立問題依舊存在,另外引進了司法公司化等新的問題,台灣的司法變成了全世界一家最大的、公家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今新政府找相關人士再開一次會,就好像「生病了卻找一堆病毒來開會」,恐怕無法解決問題。
陳志龍以「台灣司法權的〈病〉與〈糖〉?」為題,指出台灣司法的病不是一般的病,是自體細胞的病,即為所謂的癌症,而癌症只要找到原因,是可以治癒的。但是目前狀況不但放任癌症繼續存在,且餵之以糖,加速癌症的惡化,從1999年到2016年間司法的轉變,即在於引進權力和金錢等「貪瀆病毒」,導致司法良心跟公正獨立整個喪失,要治療司法權的病,良心和獨立就是最好的藥方。
對於「去假」司法改革的問題,陳志龍曾在「論事實之認定原則與人權保障-以刑事、行政爭訟議題為中心」論壇中,曾提到太極門冤案是被蓄意製造出來的「假案」。刑事案件的出發點若是良心、公平,最後的結果就不會有問題;如出發點是陷害,結果也將是錯的。陳志龍認為,目前司法在刑案方面已經覺醒,導入審檢分立的觀念,但行政法院卻沒有審稅分立的觀念,導致稅官集行政、立法、司法權於一身的亂象。
陳志龍指出,太極門當初被誣指詐欺及逃漏稅是假的,猶如檢察官拿一坨大便同時送刑事法庭與稅務機關,刑事法庭一看就知道這是大便,就退回去給檢方,但稅務機關卻把它當成黃金,說要課稅,連續遭法院撤銷後,竟還說已經減少92%,要人民把剩下的8%大便吃下去,真是豈有此理!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顏厥安則針對「對司法改革的幾點思考:以檢察體制相關問題為主」議題提出討論。他指出司法改革是政治改革及憲政改革的一環,因為司法運作不僅相當深遠地影響台灣的政治,司法改革也一直是人民對於政治力是否有能力改革社會,政治力本身是否值得信賴的重要指標。此外,憲法及相關的規定對於司法人員的定義不明確,引發了許多困惑與爭議,所以談到司法改革,應該也要把憲政改革的向度納入。顏厥安強調:重大的司法改革,一定同時是政治改革;而政治改革,一定涉及重大價值爭議,要推動,一定要有所抉擇或「選邊站」,不能寄望透過什麼會議來產生「共識」。再者,政治改革的推動,需要政治領導,擁有民意基礎的政治領袖,必須「親自」展現實踐其領導能力,才有辦法推動改革,而政治人物的改革成敗,也無法逃脫歷史無情的裁判。
南台科技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羅承宗則從「檢察官僚改革:〈以重建檢察威信〉為主軸」的角度深入探討,指出蔡英文總統於就職演說中坦率指陳「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功能」,或許對審檢雙方而言,這話難免刺耳。惟平心而論,羅承宗引用法務部長邱太三過去言論:今日司法部門受到外界與國人之質疑,甚至鄙視,實乃過去自己所造的業。羅承宗呼籲,對於蔡總統「我們司法已經失去人民的信任」這句話,審檢實務界切莫等閒視之。司法該怎麼改,曾身陷訴訟的人最知道,新政府行政院長林全以下官員對司法弊端,有許多直接身歷其境的痛苦經驗,所以羅承宗冀望主事者能將各項改革步驟巧妙安排得宜,讓這一次司法改革,成為地殼變動式的徹底改造。
身為被認為需要改革的當事人,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山明則從自身的經驗,探討檢察獨立的迷思與新思維。他於2012年自法國學成歸國後,有了新的想法,認為就整體法治發展而言,檢察官確實不能也不該再屬於司法官的一部分。他並建議引進「偵查制衡制度」,將偵查啟動與偵查進行兩項予以區隔,讓檢察官退出實際偵查作為,而由偵查法官取而代之。因為檢察官既屬行政官員,或多或少都會磨損檢察官的獨立性外觀,如檢察官退出偵查場域,只作為單純的公訴代表人,未來應可擺脫檢察官長久以來作為司法信賴度不佳的代罪羔羊效應。
另外在「司法審判實務」專題研討中則以法官實務之探討為主,全國律師公會理事長吳光陸,從民事審判實務中提出他對司法改革的建言。他表示,雖然新政府表明10月間將召開司法國是會議以為司法改革,但是司法改革並非今天才開始,而是一直持續的,改革是永無止境,需隨時檢討改進,期能達到好還要更好。而以往司法改革偏重刑事審判,民事審判亦應為司法改革不可缺少之對象。吳光陸認為司法改革也不能昨非今是,以往制度、措施值得肯定的,也應予以保留。此外,民事審判不可能以人民滿意、信任為唯一評價。因為民事糾紛一定有對立的兩造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極難令雙方滿意。吳光陸強調,司法是良心的工作,應以提高效率,審判公正為目標。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庭長陳真真,表示,民國88年(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後,歷經數次政黨輪替,目前除了法官法外,其餘未完成結論已慢慢乏人關注。如果10月份召開數日之國是會議,之後即交由司法院自行執行,其缺陷將如1999年一般,多數問題仍無法獲得改善,因此陳真真建議,首要研究者,改革進行之模式,何者之效能能夠真正發揮,而非只是大拜拜,曇花一現而已。
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陳運財則期許能「追求權責相符的刑事審判制度」,他指出,對於司法的信賴危機,不只來自司法的外部,就刑事審判而言,審檢之間的緊張或對立關係,早已不是新聞。刑事訴訟制度,必須仰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三者對於彼此角色扮演的信賴,建立良性積極的互動關係,才能讓刑事訴訟透過正當程序以發現真實的目的得以實踐,亦可建立人民對於刑事審判的信賴。
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兼所長許惠峰以其多年的觀察,分析「司法改革的能與不能」,他認為目前造成司法判決不當或錯誤致使人民不信任之因,首先緣自司法審判人員之操守,雖然台灣實施民主選舉已20年,然而,一般人民對於法官可否用金錢或職位等利益加以收買,始終保持懷疑的態度。雖然此種情形理論上存在,但事實上已不易發現。再者為司法審判人員認定事實之能力,及適用法律之能力,此恐非單一面向之制度改革可見成效。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審判案件歷時過久及最終和稀泥式的正義,又如何能獲得人民的信賴?許惠峰表示司法改革之方向及方法必須能夠解決現行司法低信賴度之問題,方能提升司法審判的公信力。(記者 張若渝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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