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越鋼汙染事件 越南人民求償無門 立委要求台塑中鋼資訊公開 並將檢討投審規定
公民記者:朱水文
2016年4月台塑越南鋼鐵廠造成的嚴重污染事件,環境法律人協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民間團體於2016年12月05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出席的蘇治芬委員、吳焜裕委員、及陳曼麗委員,均對民間團體的訴求給予正面回應,包括以由立法院永續會召開公聽會,要求台塑越鋼大股東中鋼集團進行專案報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要求公股銀行簽署赤道原則等等。七月曾造訪越南的蘇治芬委員特別提到,企業赴外投資,仍應受母國監督,台灣政府有責任約束台資企業在外的所作所為。吳焜裕委員也剛從越南訪問回國,表示當地台商都感受到台塑越鋼汙染事件後所造成的壓力。
來自越南天主教榮市教區的Nguyen Dihn Thuc(阮庭淑)神父並帶來一份天主教榮市教區-台塑越南中部環境受害支援組織的聲明,詳細說明今(2016)年4月在越南發生的台塑鋼鐵廠汙染案,導致河靜省以及鄰近的廣平、廣治、順化共四省沿海大量魚群死亡,污染海域長達250公里,死魚總數超過140噸,不只造成環境破壞,更使當地仰賴漁業為生的民眾收入銳減,食鹽、海產無法食用。台塑董事會主席陳元成於6月29日公開承認台塑是元兇,承諾美金五億的賠償金額,但當地民眾的基本生活並未獲得任何改善,至今生計仍然面臨困難。甚至當受害民眾在越南提起百餘件民事訴訟都被法院駁回之際,台塑鋼鐵廠也未在當地善盡任何企業社會責任以協助受害居民。
越南神父提出三點主張:台塑公開資訊、提出具體改善與賠償計畫、確保汙染物處理技術之完備。神父們表示,台灣對越南來說,曾是一個自由與尊重人權的島國;然在事件發生至今,已嚴重影響越南人對台灣的觀感。台灣政府應該敦促台塑即刻亡羊補牢,協助越南民眾重建生活與對台灣的信心,也才不會讓這次事件,成為新南向政策的絆腳石。
環境法律人協會指出,台塑河靜鋼鐵廠造成的環境汙染,披露了台灣企業污染輸出的嚴重性及其結構性原因。企業污染能夠自由輸出,肇因於兩方面制度的不足。首先,政府在對外投資的審查上,未能考量投資對當地環境及社會的影響;對於台資在國外造成的汙染與破壞,也沒有課責或補救的機制。其次,銀行在選擇融資項目時僅僅考量經濟效益,也讓企業輕鬆取得貸款,不必交代其社會責任。因此,環境法律人協會提出兩點修法提議--
一、立法院應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2條,要求主管機關加強對外投資的環境與社會影響評估,否准有潛在重大危害的投資案,且能廢止造成重大危害的投資案之核准。
二、財政部金管會應推動八大公股銀行,盡速簽署赤道原則,落實對於融資項目的環境及社會評估。如此,才能不讓企業汙染輸出成為台灣的代名詞。
另外,立法院也應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條,讓外國人可以針對國外的台資企業(母公司位於台灣設有營業據點),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
中研院社會所副研究員彭保羅指出,
三位立委願意在台塑鋼鐵廠污染事件上為越南受害者推動制度改革,值得肯定,也有助於新南向政策和提升台灣國際形象。六輕污染及對當地人健康之可能影響應作為前車之鑑,台灣政府和台塑、中鋼應重視並努力預防,因為當地人的健康和永續環境之價值勝於經濟利益。據當地報導,越南當地不但已經有數名潛水員死亡,居民也陸續出現多種身體不適的狀況;即使短期似無大礙,但長期來講的健康風險無法忽視。正是由於國際上台灣地位處於弱勢,才更應循國際標準,擔負起社會和環境責任,作為拓展夥伴關係的籌碼。這部分,亟需台灣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合作。
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林彥彤指出,如何避免企業侵犯人權,是近年國際上普遍重視的價值;根據聯合國公佈的指導原則,以及OECD的跨國企業指導綱領,都要求國家、企業以及進行融資的銀行,必須遵守相關的人權規範,不管投資地是在國內或國外均然。然而,台塑在台灣造成污染還不夠,在國外也不斷被發現任意排放廢水、掩埋廢棄物,嚴重侵犯數十萬漁民的工作權與健康權,實在非常惡質。立法院應該擔負起修法的責任,以免讓這樣的企業損害國家形象。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表示,
台灣在2013年舉行首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當時國際審查委員提出81點結論性觀察及建議,其中第22、23點就是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專家提出「 政府應適當注意企業責任此一議題,包括需要透過有拘束力的法規來規定監督與管制,在後續的審查報告中亦應納入與此議題的發展的相關資訊。」而明(2017)年1月中旬台灣將舉行第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民間組織已經將此事件納入影子報告中,要求政府必須盡速研擬修法,以有「約束力的法規」對台資在海內外的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及管制。
誠如越南神父的聲明所言,示威遊行在越南非常少見,但台塑越鋼汙染事件從發生至今已引發多次大型示威遊行,越南人民對台塑的反感愈來愈強烈,連帶影響到當地台商及台灣形象,對蔡英文總統的新南向政策將造成傷害。因此我們強烈呼籲台灣立法院及行政部門皆應正視此次台塑越鋼廠汙染事件的嚴重性及後遺症,要求台塑及中鋼公開相關資訊,盡速檢視投審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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