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路考人最大,一切人、車等均應迴避,法律賦予上路權利?
汽車路考人最大,一切人、車等均應迴避,法律賦予上路權利?
※ 我們常聽到「制度殺人」,但其實制度不會殺人,而是制度養出來的文化才會殺人。(Messi Lai) ※
路考應考人有法律賦予上路的權利?報載,道路駕駛考照制度今(2017)年5月將上路。國民黨立委陳學聖等及汽車駕駛教育學會質疑,應考人在尚未取得駕照時上路應考,肇事所衍生的民、刑事責任如何釐清,應完善配套;公路總局回應,路考時應考人視為合格駕駛員,有義務遵守交通規則,並負起相關責任。
吃屎的!公路總局說,「路考時應考人視為合格駕駛員,有義務遵守交通規則,並負起相關責任。」老百姓要問的是,無照可不可以上路駕駛?如果可以,那還要考駕照幹什麼?如果不能,那「路考」時,這些考生豈不是都「無照駕駛」嗎?甚麼叫「應考人視為合格駕駛員」,依據甚麼?誰有那麼大的權力讓人無照上路?萬一出了事,除了無照駕駛當事人要負責,本案決策者更是始作俑者要負最大責任!
有一次孟子問梁惠王說:「殺人以梃與刃,有以異乎?」曰:「無以異也。」;「以刃與政有以異乎?」曰:「無以異也。」意思就是說,用棍棒打死人、用刀殺死人、讓生手駕車子撞死人,或用政治方式害死人,這當中有什麼區別呢?孟子曰:「為民父母行政,不免於率獸而食人,惡在其為民父母也!」君王身為人民的父母,推行政事,竟不免帶領禽獸來吃人,哪裡還配做百姓的父母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這裡已經規定得很清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這些生手路考人已領有駕駛執照了嗎?一般以為,無照駕駛原則上不會有刑責,但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所以會有行政責任,違反者必須繳交行政罰鍰。但無照駕駛而發生車禍,目前會被認定已佔有部分肇事責任,縱然駕駛過程中均無過失,但其行為本身已有過失存在。」因車禍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觸犯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死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萬一不幸發生了死亡事故,豈不是「我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殺」?若說成官方殺人有什麼不可以?或不對?
孔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民進黨這樣執政,一葉知秋,這樣胡搞下去,台灣怎麼辦?政府這部機器現在就如同那輛被生手所駕駛的車輛,而掌握方向盤者雖然被官僚胡亂認定為「視為合格駕駛員」?但我們要問的是,萬一把車開到海裡,那二千三百萬人怎麼辦?制度變革不是不好,相關措施又如何?為甚麼急著上路?暴衝的政府,老百姓奈何!
~ 百岳老查 2017.04.15.
附 記:本照片引自2015.04.21.中時電子報,該報導指出,「德國製造」代表品質保證,因為德國人是出了名的嚴謹。嚴謹也反應在考駕照這件事上。在德國,就算是騎腳踏車也要考駕照!而考汽車駕照更難,只有5次機會,如果考3次沒過,還得去做智力測驗。據大陸新華社報導,在德國考駕照只有5次機會,一次就能通過路考的機率不到2/3;如果考了3次還沒過,就會被送去做智力和判斷力測試,通過測驗就還有2次考試機會;如果沒通過,就會被認定為「不適合開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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