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堅實的金字塔訴訟架構 必須建立完善配套方法
公民記者:朱水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7年04月25日在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召開記者會,呼籲司改國是會議及官方,在實施金字塔訴訟制度前,應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加以穩建的實行,民眾才能真正從中受惠。並提出六點建議。
(一)確保事實審的判決品質
金字塔訴訟制度改革能否成功,以堅實的事實審為前提,在案件事實認定之重心移到第一審法院時,第一審法官負擔會大幅增加,建議應鼓勵在第二審的法官移到一審法院辦案,除可增加第一審法官員額,解決人力負擔問題,亦可使原第二審法官審判經驗得以傳承。
在金字塔制度甫實施之過渡期,應可考慮民眾有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之權,例如:若選擇新制者,第一審審判時須採三人全程合議,由三位以上之法官全程參與調查證據及審判之程序,並採連續、集中審理,以達訴訟效率之效果。
(二)司法人事制度相應改革
除了一、二審應調整法官人力,金字塔訴訟制度實行後,最高法院的案件量將大幅減少,最高法院法官的員額也會相應減少,以避免現行各庭之間法律見解不一致情形。
最高法院在此改造後,行使統一法律見解及法續造之職權,將扮演更為吃重的角色,更應避免如同現行近親繁殖、論資排輩的選任方式,未來最高法官來源、如何邁向多元化,因而能廣納各方意見,使民眾信賴最高法院之判決,亦是金字塔制度能否成功之關鍵。
(三)強化再審及冤錯案救濟制度
在透過審級救濟之機會相對限縮情況下,為了避免冤錯案件,應放寬非常救濟之門檻,又為增加冤錯案件重社審判之機會,英格蘭的刑事覆審委員會之設計(CCRC) ,建置獨立於司法之外的刑事覆審機制應有參考價值。檢察署內,亦可參照美國「定罪完善小組」(Conviction Integri ty Uni t)由檢察體系設立編組,自行審查爭議案件,救濟無辜o
(四)淘汰不適合審判職務之法官
如發現有裁判品質不良(例如:抄判決〉、開庭態度欠佳(例如:飆罵當事人),顯不過任審判職務之法官,應即考慮、調整其職務,至少將其轉任至非審判
職務(例如:研究型法官),以打造堅實的訴訟程序。同時,且應落實候補及試署法官制度,如考核發現顯不過任審判職務者,雖期滿仍不得轉實任法官。
(五)提升律師服務品質
一個盡職的律師,必須於事實審提出完整的證據調查請求,及為當事人提出相應的訴訟主張,以避免在上訴審時,因為限制提出事實抗辯的範園,使當事人權益受損。
在律師自治自律的前提下,提升律師的服務品質,一部分將取決於律師公會如何強化其懲戒機能,以淘汰失職的律師,或藉由在職教育促使律師自我提升能力。
呼籲律師公會,應對對於如何提升懲成機能,提出具體說明。可能的方式。例如向民眾、法官或檢察官蒐集關於律師服務品質之意見,並積極提醒民眾可向公會檢舉律師等。倘若律師公會仍然無法勝任職責,國家的適當介入,初期或許將會是為了確保人民訴訟權益的必要措施。
為了減少進入法院與上訴審案源,金字塔制度可能必須搭配律師強制代理及強制辯護制度,法律扶助的範園也必須要相對擴張,因此,律師資訊也應該達成透明公開,讓民眾可依案件性質,選擇具有相應專長之律師。
(六)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會(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之輔助
為了避免大量案件湧入法院,增加司法資源過度負擔,以能夠將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真正需要的案件上,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減少法院案源,絕對是不可或缺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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