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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參與公平的審判--陪審制 張靜律師在高雄空大[揭開司法不公的神秘面紗]

2017/06/19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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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引來外界一番高度爭議5到10%司法官收錢辦案的說法,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於2017年06月18日下午到高雄小港區高雄空大演講[揭開司法不公的神秘面紗]談陪審制度以實現人民參與審判,讓審判能公平公正,獲得人民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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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靜律師表示:在法庭裡,最怕碰到的就是自以為嫉惡如仇的法官,把許多依法應認定為無證據能力的證據資料通通認定有證據能力,因而姑息養奸的容忍檢察官、司法警察的違法取證。

台灣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

中正大學的民調顯示,有84%的人民不信任法官。陪審制建立的背景或原因就在人民不信任政府的基礎上,政府包括法官檢察官在內,陪審制是制衡政府司法權力的一種手段。反觀參審制,像德國、日本,人民基本上是相信司法的,參審制之採用,只是為司法民主化,把人民的多元化想法帶到司法領域來,不是建立在人民不信任司法的基礎上。

台灣司法制度的錯誤,讓20幾歲的年輕人,甫步出校園不久,只因考上了司法官,就在毫無社會歷練與經驗的情況下擔當司法官認事用法的重任,台灣司法官普遍缺乏常識(Common sense)是一個大問題。

偏執預斷的司法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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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法官,因為卷證併送的關係,刑事訴訟法沒有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以致法官在審判前都先審閱了卷宗,心中早就產生預斷、定見,完全聽不進被告及其律師的辯解,審判成為只要把它走完的程序,審判程序成了毫無意義之事,這種偏執預斷的司法官。

法官的職責在聽訟公平主持審理

發掘真實本不是法官的責任,而是檢察官律師的責任,法官的責任就在聽訟,不在辦案或問案,法官一旦在法庭幫檢察官查證據,就變成四個打一個,完全違反公平審判原則。

但台灣的法官完全不知該如何做個謹守形式上及實質上公平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也都不知道陪審制就可扭轉台灣法律人的錯誤認知及法庭作為。台灣刑事審判的法官檢察官化,但法律人幾乎都視為理所當然。

採取陪審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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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實施陪審制的有利條件__文盲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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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還有比美國更有利實施陪審制的一個情況,就是台灣沒有黑白種族岐視問題。今天的台灣,也無性別岐視問題。台灣的文盲比例,也遠比美國低。台灣的法律人比較不會去質疑人民有沒有判斷犯罪事實的能力。

陪審團認定事實

在陪審團審判之下,由9個或12個陪審員來認定事實,法官就無須去認定是事實,原則上就不會被人民或當事人指責是恐龍,由陪審團判決認定被告有罪無罪而不是法官的職責。因法官不再去認定事實,行賄法官的誘因就没了(要行賄9個或12個陪審員要比行賄一、兩個法官困難多了),貪污法官就很難存在。在陪審制之下,由陪審團認定事實,法官就算有預斷也無法影響陪審團的判斷與認定。

而陪審團的成員即陪審員,是個案產生,一個刑案審完了就回家,没有升遷及上級的壓力,也就當然不會有打手法官的存在。台灣司法只要採陪審團審判,幾乎可以一舉解決了貪污法官、恐龍法官、打手法官、偏執預斷法官、不負責任法官、不守時法官及態度不佳法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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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減輕法官的工作

在台灣,因人民對法官極度的不信任。對法官而言,陪審團判決,法官不必寫判決書(宣示判決由書記官記明筆錄即可),解決法官過勞(死)的問題;因無罪判決,檢方不得上訴,檢察官起訴被告只有一次的機會,檢方不敢隨便起訴,也解決檢察官濫行起訴及濫行上訴的問題,更解決二、三審案件過多及案件在二、三審徘徊流浪的更審問題,流浪法庭三十年更點出司法的亂象。

陪審制能把法律知識與精神傳入所有公民的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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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托克維爾在他的名著《民主在美國》中對美國陪審制的評論摘要:陪審制不只是一種司法制度,它也是一種政治制度,因它把社會的真正領導權交在被統治的人民手中,而不交在政府手中。因有權懲罰罪犯者,才是社會的真正主人。陪審制把人民的地位提高到法官的席位,於是陪審制就將領導社會的權力授與了人民,它是國民主權的一個形式。因此,所有想進行威權統治、想指導社會而不接受社會指導的君主或獨裁者,都曾摧毀或削弱陪審制對陪審員而言,陪審團是社會用以教育人民最有效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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