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薇安遺產風暴!
【新聞疑義1700】薇薇安遺產風暴!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看魚仔在那游來游去,我對你,想來想去」,9月30日電視金鐘獎典禮上歌手盧廣仲演唱〈魚仔〉向已故電視人致敬,唱到這時,背景浮現的知名星座專家薇薇安畫面,生前快樂燦爛的她在天上接受歌聲致敬之際,身後遺產問題卻糾擾著她最愛的人,薇薇安的經紀人Nemo聲稱2人是同性伴侶,針對薇薇安遺產,控告薇薇安的父母,求償千萬元。
過世快1年的星座專家薇薇安留下上億元遺產,由於她未婚、無子嗣,依《民法》規定遺產全歸父母,但薇薇安生前經紀人Nemo,日前突然向台北地院控告薇薇安的父母,她自稱是薇薇安的同性伴侶,有權以配偶身分參與薇薇安遺產分配,向台北地方法院遞狀控告繼承薇薇安上億元遺產的父親、聲寶公司總經理陳連春及母親葉鈺女,要求「清償債務」近千萬元。
本刊調查,Nemo聲稱薇薇安是同性伴侶,共同生活10餘年,一起打拚置產,如今因婚姻平權修法慢半拍,對同性伴侶保障不足,造成她無法參與遺產分配,只好轉個彎求償,法官將於11月16日開庭審理。薇薇安的同志情也因為經紀人Nemo的司法動作意外曝光。
法界人士認為,如果婚姻平權相關法律儘早立法,Nemo就可依照《民法》對配偶保障的規定,主張分配同性伴侶的遺產,但現階段《民法》並不保障她與薇薇安間同性配偶人格法益,2人並非法律上的家人,所以Nemo如果提分配遺產之訴,可說毫無勝訴的機會。
Nemo可能知道橫在眼前的法律難題,最後決定繞個大彎提民事「清償債務」之訴,完全是出於不得已的做法,但Nemo還要能證明薇薇安生前,與她簽有抽佣合約及積欠款項才可能勝訴,只是打官司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大法官今年5月以釋字748號解釋,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婚合法的國家,然而5個月過去,修法進度幾乎停滯,10月28日同志大遊行便對婚姻平權空窗期發出怒吼,也突顯修法已刻不容緩。
(鏡週刊 2017年11月01日報導: 【薇薇安遺產風暴】伴侶提告分財產 薇薇安同志情曝光)。
【疑義】
一、同性伴侶,即刻登記結婚,敗訴
按筆者雖在【新聞疑義961】同志婚姻案,球丟大法官?(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新聞疑義1265】去二元性別化,同性婚姻將合法?(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等文,認為應以法律承認同性婚姻(註一)。
而且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之解釋文:「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雖宣布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憲,但並未宣布立即失效,並給予兩年修正或制定期間;至於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之處理,也僅揭示「一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是本案法官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似尚無不妥。
惟行政院及立法院,可否儘快完成專法之制定及民法之修正(註二),保障其權益呢(註三)?
二、薇薇安的遺產
換言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解釋,雖宣布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憲,但並未宣布立即失效,並給予兩年修正或制定期間及僅揭示「一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而且截至目前,立法院也尚未完成專法之制定及民法之修正。
是本案Nemo縱係薇薇安的同性伴侶,除「其間有合法有效遺囑之存在(註四)」外,自無法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等規定(註五),依配偶身分,主張繼承薇薇安的遺產,只能依其間之約定及債務不履行相關約定與規定(即本案Nemo須證明薇薇安生前,與她簽有抽佣合約及積欠款項才可能勝訴),主張之。
又因薇薇安未婚、無子嗣,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薇薇安的遺產應由其父母繼承,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主要內容如下。釋字第554號解釋理由書:「按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因婚姻而生之此種永久結合關係,不僅使夫妻在精神上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以及釋字第552號解釋解釋文:「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謂:「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其所稱類此之特殊情況,并包括協議離婚所導致之重婚在內。惟婚姻涉及身份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份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等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在修正前,對於符合前開解釋意旨而締結之後婚姻效力仍予維持,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關此部分應停止適用。在本件解釋公佈之日前,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而重婚人非同屬善意且無過失者,此種重婚在本件解釋後仍為有效。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則重婚之他方,自得依法向法院請求離婚,併此指明。」,固均提及「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及「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然釋字第552號解釋係涉及「重婚無效」,釋字第554號解釋則涉及「性行為之自由」,惟均非針對「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為解釋。
又婚姻自由,縱未於憲法第7條至第21條中明定,惟從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觀之,應受憲法之保障;另婚姻自由,縱在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下,得限制之,惟憲法第7條亦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婚姻自由,縱得限制之,惟差別待遇,亦須有合理理由,而且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也應有合理關聯(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
所以,以「種族延續」之理由,所為對「婚姻自由」之限制,對照「今日結婚亦不一定生小孩子」之實情,其理由則顯得「不合理」;而且「種族延續」之問題,實不宜以剝奪「同志婚姻自由」來解決,應以「其他損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創造良好就業環境,使人民有工作及合理薪資,來結婚生小孩;或以足額獎勵或優惠或補助等方法,鼓勵人民結婚生小孩等)」來處理。至於以「宗教」理由,對「婚姻自由」做限制,更難以通過「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檢驗。
註二:至於修正民法或另立專法?
修正民法,得避免立法岐視之譏;
以「少數與多數」或「民調」來衡量「實現人權」的價值,恐有誤,也非正義。
又另立專法,則得確認同性配偶、其他多元家庭成員之權利及義務,
以維法秩序安全性、家庭的穩定性及社會安定性,並建構真正的理性多元社會。
另以異性婚,也可能發生之性濫交行為,來否定同性婚之價值,
或對同性婚貼上不當標籤,也是違反平等原則之立法及行政措施。
本文爰認為修正民法,也應另立專法(【新聞疑義1654】段宜康,不用那麼生氣!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三:【新聞疑義1664】同性伴侶,即刻登記結婚,敗訴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四:請參https://www.google.com.tw/search?ei=RSj5Wcv0Gsem0gSomJyYCw&q=%E9%81%BA%…。
註五: 請參https://cse.google.com.tw/cse?cx=partner-pub-7253933653596989:698370459…。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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