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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毛族,有福啦!

2017/11/2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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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744】愛毛族,有福啦!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現行法中,公寓大廈得以規約方式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提案修法,經協商後取得共識,刪除禁養寵物相關規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提案指出,台灣家貓、家犬數量高達232萬隻,現行法卻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方式,禁止社區養寵物,她主張貓狗是寵物也是伴侶,因此提案修法,刪除不得飼養動物規定,並要求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以維護寵物居住權益。

王育敏表示,修法後,開放民眾飼養寵物權利,但寵物進入公共區域,不管是吠叫、便溺都要接受社區管委會規範。

主持朝野協商的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則表示,金魚跟獒犬都算寵物,但兩者差異很大,若都適用同一部法律會有疑慮,修法是希望在管委會協約權與住戶權益之間求取平衡。

出席協商的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105年9月曾召集地方政府討論開放社區養寵物,當時都沒有反對意見,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改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至於動物與寵物的定義,則依動物保護法認定。

(中央社2017年11月21日報導: 立院協商共識 公寓大廈禁養寵物可望解套)

【疑義】

按「修法,讓社區規約不得禁養寵物」、「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目前禁養寵物之現行規定與其法律適用上的考量」、「繼受人,家有寵物」、「租屋養毛小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及規約之多數暴力或少數極端暴力及其介入」及「動物權與人權之調和」等,筆者在【新聞疑義1693】汐止「宏國大鎮」,歧視貓狗?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新聞疑義1161】修法,讓社區規約不得禁養寵物?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新聞疑義1681】租屋養毛小孩?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新聞疑義679】流浪貓犬CNR!比宰殺更人道?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等文,有所敘明,不再另說明。

 

即然,立法院已協商共識,公寓大廈禁養寵物可望解套,就要思考如何因應。

 

一、可能修正後之條款內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可能修正為「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可能修正為「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三、寵物管理之特別約定。」。

 

至於動物與寵物的定義,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未明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之規定,應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之規定。

 

二、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前,規約中已存在之禁養寵物特別約定,如於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後仍持續存在

 

又以上可能修正後之條款,並未有溯及既往之明文,基於「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所以溯及既往,應嚴格解釋,以法律明定者為限,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性」之由,自不能溯及既往。

 

惟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前,規約中已存在之禁養寵物特別約定,如於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後仍持續存在,其自是違反(上位階)該強制規定,因而無效。應儘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以下之規定,依法召集依法決議,修正之。

 

另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前,規約中已存在之禁養寵物特別約定,在未及時修正前,如有住戶以新規定主張飼養寵物者,則應容許之。

 

三、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前,已存在但未於規約中明定之寵物管理辦法或未完善之寵物管理辦法,或未符合比例原則之寵物管理辦法

 

又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後,寵物管理之特別約定,應於規約中明定;而且訂定完善且符合比例原則之寵物管理辦法,實務上,確實可行(寵物搭乘電梯四肢不得落地之規定,對大型狗而言,實有困難,其應屬不完善之規定)。

 

是前開修正條款施行前,已存在但未於規約中明定之寵物管理辦法(規約內簡易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者,會有很大的爭議,本文建議為社區運作順利,仍視同已存在但未於規約中明定之寵物管理辦法),或未完善之寵物管理辦法,或未符合比例原則之寵物管理辦法,自應一併修正。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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