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帶來的問題將比它能解決的問題還多?警察值勤用槍決心千萬難?
開槍帶來的問題將比它能解決的問題還多?警察值勤用槍決心千萬難?
※ 開槍擊斃駕車竊賊的萬華警備隊警員張某,在2017年12月最終辯論時,激動地向法官喊冤說:「難道要我肉身擋車,去給車壓嗎?拿警棍去敲嗎?國家發給我的槍,是要放著生鏽嗎?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
憲警人員值勤用槍雖為「依法令之行為」,但用槍時機之拿捏千萬難?時機不對那什麼都不必辯解,準備接受調查、法辦?時機對了,但槍法不準,該打的沒打到,打到的卻是不該打的,這下你這開槍的憲警人員會很麻煩?一位值勤人員在決定開不開槍的時間大概只在「瞬間」而已,而且還要對自己的槍法有足夠信心,更重要的是你要有非常好的「運氣」,否則,「功」虧一簣,輕則報告寫不完,重則法院跑不停,最慘的是撤職法辦?果真如此,你值勤時還敢開槍嗎?
子彈不長眼!就以百岳老查以前在當兵時,因為有「司法警察」身分,某次帶了4名士官去取締一宗「勒索取財」案為例。話說夜間接到密報後立即勤前教育將現地草圖畫出,擬定策略,分配個人位置及處置要領,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埋伏,每人均攜帶手槍子彈上膛關保險,1人偽裝成被害者家屬混在屋內,其餘4人在屋外隱密處。百岳老查是帶隊官,勤前教育時囑咐各成員用槍時機,任何成員覺得狀況需要開槍時就大膽開槍,後果我帶隊官全負責(當時實在有夠神勇)!雖然歹徒用釣竿袋裝著兩隻長武士刀騎當時最拉風的「風神」機車來取款,待交款時,我值勤人員蜂擁而上,未發一彈就將歹徒制伏,化解一場危機。事後想想,當時真的有隊員開槍且開「錯」槍,那不曉得百岳老查的人生歷史會改寫成什麼?
2017年8月,總統府憲兵遭人持軍刀砍傷,第一時間憲兵並未開槍,至於憲兵的用槍時機是否過度嚴格?軍事發言人說,「會進行檢討」。5年前西門町發生警員張某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開槍擊中擋風玻璃,導致黎中彈身亡,全案從地檢署3度偵查與地院審理,4年來開庭不下30次,法官從各種事證研判,認為張某不管是在「用槍急迫性」或在「射擊部位」上,都沒有過失,也未違反注意義務,在2018.01.09.一審判決無罪。而2014年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員警葉某,因「羅姓犯嫌(通緝犯)逃逸時刻意繞路,葉員並無遭衝撞的危險,且現場為資源回收場,應無其他民眾,才會被法官認定案發當下沒有急迫性,在沒有急迫性的情況下,葉員捨棄警網圍捕、射破輪胎等替代方案,朝羅男開的3槍又都集中在大腿動脈,很難認定有避免傷及致命部位,兩大重點中葉員都顯有過失,被判有罪。」刑事部分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羅的妻小另提出國家賠償,桃園地院審結判處應賠償87萬5000元。雖然桃園鄭市長表示,開槍打死人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但葉某是正確、正當的使用警械與行使公權力,市府會支持上訴,警政署與桃園市警局也支持同仁上訴到底。結局會如何,很值得觀察!
「一名警察最重要的不是腰帶有什麼,而是腦子裝了什麼」此為當乎?舉這個過往案例旨在說明用槍時機之拿捏與該用槍時大膽用槍都同樣重要!只可惜,現在憲警人員對值勤用槍這乙節,有點「杯弓蛇影」,顧慮非常多,一則極可能錯失最佳用槍時機,二則因為遲疑而對自身產身危害之機率大增,三則患得患失其「失手」誤傷機會將大增?從最近一些判例看來,法官在考量警察用槍是否有刑責的兩大考量因素,在於「是否有用槍急迫性」、「是否往人體致命部位射擊」兩大重點。但是這個「急迫性」在《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就說:「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什麼「急迫性」與「必要程度」都太籠統了,只有現場的警察人員最清楚,真不知道事後當事人怎麼去「描述」這個現場的急迫性跟必要程度?法官又怎麼去研判這個急迫性與必要程度的描述合不合理?另「是否往人體致命部位射擊」,《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這對現場執勤員警又是一大考驗,在緊急、緊張又混亂加上環境空間等因素,這個開槍絕對不可能「想打那裡就可打到那裡」,即使是神槍手在這種情況下「凸槌」的機率也會非常之高?所以說,法官用這兩個「重點」來衡量甚至量刑執勤員警的「刑責」,似乎也有所偏頗?果真如此,你值勤時還敢開槍嗎?開與不開間,警察千萬難!
2014年,刑事局李姓隊長因緝捕嫌犯時,嫌犯拔槍相向,逼不得開了4槍回擊,打中嫌犯肩膀,成功將他制伏。沒想到事後,被嫌犯控告殺人未遂,求償400萬元醫藥費和精神撫慰金,官司纏訟多年,最後法院認定李姓隊長開4槍違反比例原則,判賠104萬元,全案定讞,引起警界譁然。雖然法令賦予「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但只要生命沒有受到危害之虞時,「能不用槍就不要用」,否則你會「吃不完兜著走」?檢討會開不完、報告寫不完、法院跑不完?屆時再來「悔不當初」的怨嘆,為時晚矣!
暴力滋生暴力?若碰上歹徒持槍凶狠地對員警開槍時,生命交關的此時要怎麼「正確」用槍自衛及擒歹徒,是每位員警必須學習的嚴肅課題,不但沒有標準答案,甚至只剩「運氣」而已?歷年來在歹徒槍口下殉職的員警已不知凡幾?有誰替他們討過公道?百岳老查寫這篇的用意,是在說明我們的法官把警察人員在執勤時當「神」來看待!要有「神」的精準判斷該不該開槍?要有「神」槍手的本領百發百中且都要打到該打的紅心?可以這麼說,這種法官就是神?用神的標準來要求員警?但員警其實是活生生的人不是神,待「出事」後,法官卻把他們當神看,這也未免太過神化、神話了?莫非如聖經上所說的:「因為時候到了,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4:17)」
~ 百岳老查 2018.01.17.
附 記:
本照片引自2017.06.05.中時電子報。是持槍警察在倫敦街頭值勤(圖/美聯社),英國少數的持槍警察,分布在國會等政治場所,還有特殊情況如恐攻時,會出動的快速反應部隊也會身著防彈背心、頭盔和持槍,在周六的恐攻中,就是他們花了8分鐘趕到現場,將3名歹徒擊斃,不過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他們還是會盡量不使用槍枝。…倫敦警察廳的警長Bernard Hogan-Howe上個月就表示,「太多警察看到他們的同事在調查過程中發生的事,導致他們不再使用致命武器」,這些被調查的警察通察會被當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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