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應率先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
公民記者:朱水文
立法院是立法機關,應該做為表率,落實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2018年12月07日上午九點多立法院中興樓,工人在無安全防護下工作,有民眾曾多次反映到總務處,請好好監督工人的施工安全,立法院依然如故?要等到發生事故再來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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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2013 年 07 月 03 日修正,第 1 條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4條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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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就其職權、性質及功能而言,相當於一般民主國家的國會。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方得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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