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 讓夫妻的世界崩裂嗎
2019年可謂偷腥之年,從藝人阿翔被拍到與謝忻當街親吻、歌手謝和弦認愛外遇對象,到前陣子藝人羅志祥被爆出私生活混亂。前兩者皆有配偶,若配偶有意採取法律行動,可依《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提告。但通姦一事真的這麼容易被定罪嗎?
捉姦在床容易 定罪難
「我老公跟小三全裸躺在一張床上,這還不是通姦?」
男女兩人赤裸全身在床,不難聯想他們有發生性行為,但光是捉到兩人在床,是不能定下他們有通姦罪的。為什麽呢?儘管《刑法》總則中提到,性交包含口交、肛交等行為,然而《刑法》第239條的通姦行為,僅限「異性」間「性器接合」,所以相同性別間或非性器接合的其他性行為,都不屬於通姦行為。
《刑法》第239條的性交定義較狹隘。(圖片來源/詹庭瑄製)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台北地方法院曾有一則通姦無罪的判決,妻子蒐集了影音光碟、沾有體液的衛生紙,甚至當場目睹兩人全裸。在強而有力的證據前,被告卻辯稱自己平常有裸睡的習慣,地上看到的衛生紙可能是小三擦拭眼鏡或卸妝用的,是老婆自行想像那是性行為後擦拭的衛生紙。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賴玠宇律師對此表示,在這般荒謬的理由下,法官沒有看到性器結合的關鍵畫面作為證據,也只能依法宣判被告無罪。
與一般認知的性交行為不同,只有一種情況才構成通姦罪,而且就算確定有罪,最重的刑期為一年有期徒刑。賴律師表示,即使被告被定罪,法官通常也會裁量後給予緩刑,當緩刑期滿時,被告不須進監獄,甚至良民證上也不會有紀錄。
為了讓他入罪 卻忘了守法
近年來,人民對於隱私權越來越重視,「性」又尤其私密,這使蒐集通姦罪的證據變得更加困難,不論是找徵信社或是裝監視器偷拍,都難免侵犯到他人隱私權。賴律師提到,在蒐證過程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因為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以及隱私權,不容任何人恣意干涉,即使是配偶,也不允許主張不貞蒐證權,作為免責的理由。因此在蒐證時,除了透過徵信社花費高額報酬外,法律上面臨的風險也是機會成本之一,這些罪的刑期往往都比通姦罪重上許多。
通姦罪與其他罪的比較。(圖片來源/詹庭瑄製)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沒了通姦罪 還是有保障
多數民眾認為通姦罪是給原配一個宣洩情緒的管道,但若是為了報復,以經濟層面上來看,《民法》可能更容易達到,不論蒐集證據或是成功獲得損害賠償的機率上,都相較通姦罪來得高。當發現另一半外遇時,配偶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配偶權受到侵害,再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賴律師表示,不一定要發生性行為,就具體個案而言,舉凡曖昧、約會等都有可能構成配偶權的侵害,損害賠償金額約在5萬元到20萬新台幣。
男主角和小三曖昧行為,或許可依法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圖片來源/JTBC)
通姦罪 女性配偶的宰制
原則上,告訴乃論之罪,原告只能選擇要不要提告,不能選擇只提告共犯中的哪些人,但通姦罪卻是告訴乃論之罪中的唯一例外。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提告者有權可單獨撤回對自己配偶的告訴,如此一來,被告人就僅剩下相姦人(第三者)。通姦行為的兩人在刑法上為共犯,理論上有罪男女數量會相同,卻因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的存在,使通姦罪成立的結果,出現一種奇怪的現象——通姦罪中女性有罪的比例高於男性。
台北大學官曉薇副教授在法庭之友意見書提出,通姦罪最終有罪的性別比為81.3,代表每處罰100位通姦罪女性,只有81名男性受罰。內政部今年四月發佈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被害人性別統計,結果丈夫婚外情案件數高於妻子大約一至兩成。法務部也統計98年到108年全台通姦罪,只有20.3%被起訴,而最終僅有一半有罪,其餘大多撤告。表示男性婚外情案例較多,但多半因妻子撤告或犯罪嫌疑不足而宣判無罪,造成通姦追訴結果多半在懲罰女性,產生了性別不平等的結果。
再者,多數相姦人通常並不知情對方已婚,性別不平等加上資訊不對稱造成的誤會,通姦罪變相成為女人在為難女人,一種女性配偶的制裁手段。此外,通姦罪甚至可能成為性侵害的壓迫工具,2017年2月女作家林奕含事件,林父忌憚女兒被師母控告妨害家庭,而不敢控告狼師誘姦性侵;還有1994年師大女學生案,女學生鼓起勇氣控訴,最後卻因教授妻子對女學生提告通姦罪,女學生被判罰五十萬元,教授居然沒受到任何法律制裁。
性忠貞 不是婚姻幸福的標準
大部分的人對婚姻有所期待,希望對方承諾在性方面忠貞,當另一方出軌時,另一方下意識會去尋找一個可以苛責的出口——也就是提告對方通姦。國立家齊高中公民老師陳禹仁對此表示,異性戀把一男一女性忠貞的特殊樣態,當成婚姻關係的普遍樣貌,讓自己成為丈量的標準,而去調整、歧視、壓迫其他的婚姻形式。通姦罪成了無形的貞操帶,綑綁了性自主,而且無助於婚姻實質的維持。再者,控告時必須提出通姦的細節,公開配偶與第三者的性愛照片或影片,無疑對婚姻造成莫大的裂痕。
張郁雯心理師表示,原告在提告過程,難免成為輿論八卦的對象,甚至看到另一半為了減低罪行求和,這並非是一個健康的關係,對於原告人格也將受損。在拉扯中以和解處理完此事,一段婚姻最終走到一個人懷著罪惡感,長期低姿態,一個人一直離不開被背叛的陰影。性忠貞不是用來衡量婚姻幸福的單一標準,兩個人婚姻如果沒有處理好,會反應在其他地方,通姦只是其中一種結果。
通姦一事使夫妻感情的橋樑崩塌。(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的歐陽弘律師表示,婚姻是民事上的身份契約,發生通姦時,雖違反契約,但為何可以用刑法來處罰?
危及婚姻存續的原因很多,子女教養、婆媳問題,小至擠牙膏都會影響,不是只有通姦一種,難道都要一一入刑嗎?通姦造成配偶痛苦不言而喻,但不是痛苦就須動用刑法來懲處。結婚或離婚都是私事,夫妻是否對彼此忠誠也是私事,通姦行為對國家並無影響,若兩人還想繼續維持婚姻,通姦罪反而只會放大婚姻中已存在的破綻。或許,進行婚姻諮商才是破鏡重圓的好辦法。
記者:詹庭瑄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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