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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以前討黨產都失敗 黨產條例改變了甚麼?

2020/09/1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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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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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攝影/記者何宇軒

大法官日前以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黨產條例)合憲,事實上,國民黨不當黨產的爭議,並非是從政黨輪替後才開始,而是在解嚴之前就有類似的質疑。但在追討黨產的過程中,為何困難重重?台大法學碩士宋易修(見圖)在「『黨』人財路——黨產條例如何逆襲黨國體制」座談中,分析國家過往黨產處理的經驗、探討這些「困難」背後的成因,以及說明《黨產條例》帶來的改變。

宋易修說明,所謂的不當黨產包括幾個類型,例如接收日產,也就是日治時期結束後,日本人留在台灣、原本應當要歸給國家的不動產;第二種是像救國團等團體佔用國有財產;第三種是國庫通黨庫,例如透過「特種外匯」;第四是透過「黨營事業」,例如國家禁止人民經營某種事業,國民黨再去發展該事業;或是政府先規劃國家接下來將發展什麼產業,國民黨就率先成立該類公司等等。最後一種是強徵人民財產,例如葉家與國發院土地的事件

過去還沒有《黨產條例》之前,政府如何處理黨產問題?宋易修說,不當黨產議題並不是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才提到。事實上在解嚴前,傅正就在《自由中國》雜誌批判黨國一體下,原本屬於國家的財產,卻被國民黨拿走的問題。然而,《自由中國》日後遭到整肅,傅正也入獄。

在2001年時,監察院也針對日產被國民黨接收一事作出調查報告,要求當時由民進黨執政的行政院處理。雖然當時總統是由民進黨的陳水扁擔任,並掌控行政院,但國會多數席次依然是由國民黨獲得。在朝小野大的現實下,民進黨政府無法通過任何法律,來授與行政權新的權力,以調查與處理不當黨產。當時行政院只能運用少數的行政力量,在財政部成立專案小組,清查政府文件,查出有哪些國家資產被移轉給國民黨。但因為沒有強制力要求國民黨返還,成效非常有限。不過,國家也開始用民事訴訟的方式,向中國廣播公司等機構,試圖討回相關的不動產。

當時在法律上碰到的障礙,包括「國家移轉土地予私人的理由為何?」、「為什麼它會是國家給錢的對象」、「法院傾向尊重當時行政機關的判斷」、「行政機關自身同一性」等問題。宋易修舉例,假如現在的政府平白把一筆錢給了任何一家民間企業,一定會被質疑;但是當法院審理黨產案件,例如國家曾經把一筆土地給了中廣,法院只會以形式審查認定,像是土地登記的手續是否合法,卻不去探究,當初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要給出這筆土地;到底是基於中廣的的特殊地位?是黨營文化事業?是黨國一體體制?法院當時都沒有討論這些問題。

又或者是日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婦聯會勞軍捐案,婦聯會抗辯,這是當時的商人公會「自主響應愛國行動」,同意在進口貨品時,自動扣3~5%的金額,存進特殊帳戶。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日後處理本案件時,透過爬梳史料,發現這項所謂「自主」的決定,事實上受到來自警總等單位的威脅。另外還有一些不當黨產,事實上在當時就違法了,只是其他單位在威權統治下,都視而不見。

宋易修總結,《黨產條例》重要的作用,就是提供另一種視角,來看待在當年形式上合法,而無法處理的不當黨產。例如,所謂「自主運作的社團」其實可能是國民黨主導的團體;「民營企業」其實是黨營企業;民間公會「自主的決議」可能是來自黨國體制的威嚇(例如民間機構「自願」捐獻勞軍捐給婦聯會);所謂「合法經營」的事業,可能是黨國特許的經濟特權;又或是「政府許可的國產轉移」其實是黨國體制下的政府許可等等。

有人也會問,《黨產條例》是否侵害「人民」的財產權?但宋易修認為,「信賴保護」的對象是一般人民,但是那些與國家體制運作密切的組織,可以當作一般的人民來看待嗎?這也是應該要去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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