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縣聯合稽查 宣導電動自行車安全行
電動自行車產業越趨成熟,成為時下最夯的代步工具,屏東縣小琉球地區今年疫情解封旅遊人數暴增,道路上交通違規也屢見不鮮,此外更有擅自改裝調高電動自行車行駛限速規定,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成為影響用路人安全之隱憂。
為導正電動自行車使用,確保民眾騎乘電動自行車安全,屏東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會同本縣消保官盧仲炬、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警察局交通隊、屏東監理站,於本(25)日至小琉球電動自行車販售及租賃業者,就出租之車輛是否黏貼懸掛合格標章、車輛外觀與審驗合格證明書有無明顯改裝差異等項目為檢查,並對不合格的部分向業者宣導說明,要求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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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第69條之1規定,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最高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且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25公里速限者,可處新臺幣900元至1,800元罰鍰、未戴安全帽可罰300元、擅自改裝可處1,800元至5,400元。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局長李文章特呼籲,請電動自行車業者應注意提供合格之車輛予消費者選購及租賃,另外民眾除選用合格電動自行車外,並應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以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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