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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菸捷報】大巨蛋環評遭否決-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會後新聞稿暨會議書面意見

2010/07/02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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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松  菸  捷  報
 
              欣聞捷報喜若狂,唯恐是夢擰臉龐;
             綠地還我遊於藝,超越台北最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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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寶和花媽結伴去觀摩,看到這樣的結果大受鼓舞。我們廣慈有為者,亦若是!

台北大巨蛋環評遭否決,市府遠雄請趕快解約 菸公園催生聯盟 2010年6月28日17:00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52938

大巨蛋BOT的教訓:民眾參與  潘翰聲(綠黨召集人)2010-06-29 11:17

 http://e-info.org.tw/node/56942

擴大內容衝擊交通 大巨蛋環評未過關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0,5243,50105797x112010062900081,00.html 

大巨蛋遠雄增旅館等變更設計 北市環評不通過

 

 臺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97次會議 
 
書面意見 
 
發言單位: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  游藝  
發言時間:2010年6月28日
 
2010/5/13都審會認定大巨蛋量體過大,已超過環境涵容的臨界值
    大巨蛋第五次都市審議委員會專案會議,都審委員一面倒要求遠雄縮小商業設施比例。委員辛晚教說,商業面積太大與當地建物無法融入,希望遠雄大膽縮減。委員胥直強認為,大巨蛋整個量體與周邊環境不合,「明顯胖了、壯了許多」,相當突兀,商業設施是否有必要這麼大,希望遠雄思考。包括林俊興、蘇瑛敏等委員,對於大巨蛋商業設施比例超過大巨蛋本身,都持保留態度。民間團體與當地居民推薦的交通專家張勝雄教授痛批開發單位,針對他所提出來的交通問題竟以修改數據來掩飾,完全沒有誠意解決即將造成的交通衝擊。張教授更指出,一個區域的交通涵容量有他的臨界值,在臨界值之內都還可以控制,如果規劃的量體太大超過這個的臨界值,受影響範圍內的交通就會失去控制整個崩潰;林俊興、蘇瑛敏、劉小蘭與胥直強等幾位委員也呼應張教授的說法,表示大巨蛋案現有量體已超過松山菸廠周邊環境涵容量的臨界值,並直言不管市府與遠雄簽定的合約可以蓋多大的量體,只要量體已經超過這個環境可以承受的範圍,都審會都有削減的權利。會議要求遠雄修正縮減量體後再補送資料。

   招標過程違法,監院正在調查
    98年9月10日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北市府)因大巨蛋案遭監察院糾正,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於98年9月23日與99年3月19日再次向監察院檢舉大巨蛋案招標違法的弊端,目前監察院正在調查當中:

(一)          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之變更,針對不同廠商請求釋疑給予不同的回覆說明,已違反招標公平性。
(二)              本案申請須知公告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公告程序,違反促參法與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三)              本案申請須知公告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變更,違反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之規定,涉嫌圖利遠雄巨蛋公司。
註:     遠雄巨蛋公司已依據請求釋疑事項回覆說明,將本案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9萬六千坪視為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進而將最新設計之體育園區開發量增加至18萬1千坪,而北市府竟也同意遠雄巨蛋公司之規劃內容,顯已涉嫌圖利遠雄巨蛋公司。
 
 妾身未明,要審哪個計畫
  監察院糾正案明確指出,本案於得標後提出變更協力廠商的申請,卻於申請時同時大幅變更投標時所提出的投資計畫書,此部份過程已然違反本案申請須知、政府採購法與促參法。監院提出糾正案後,台北市政府也要求遠雄應找回原協力廠商,或是重新提出第三家符合申請須知規定之協力廠商。
  據此,台北大巨蛋之規劃內容、設計方式等,將因協力廠商之變動而有所不同,在規劃內容尚未確定前,環評大會如何進行審查?花了時間審過之後,如欲變更還要再重新審過,是否有浪費公帑之嫌?
 
   立即釐清大巨蛋開發案合法的開發量體
    遠雄巨蛋公司目前依據釋疑期間市府回函之「請求釋疑事項回覆說明」,將本案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9萬六千坪視為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進而將最新設計之體育園區開發量增加至總樓地板面積18萬1千坪,而北市府竟也同意遠雄巨蛋公司之規劃內容,顯已涉嫌圖利遠雄巨蛋公司。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二十七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採購法第二十八條「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機關對前項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必要時得公告之;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機關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亦同。< /SPAN>
    查本案開發量上限總樓地板面積之變更,並未納入93年4月15日市府公告於工程會網站之本案申請須知內容更正、補充內容公告稿,之後亦無任何申請須知更正之相關公告,已違反採購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又開發量上限之變更應屬「公告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除應依法公告之外,也應延長等標期。故本聯盟主張本案送審量體顯已違法,環評大會應立即停止審查並要求釐清量體問題。
 
   環評會不是橡皮圖章,應拒審大巨蛋案
  郝市長曾在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公開表示將全盤檢討大巨蛋案,正在進行中的環評與都審也一併暫緩審查,但卻在遠雄的施壓下,仍將大巨蛋案排入都審會議程,松菸聯盟主張在招標違法的情形下,遠雄巨蛋公司是否仍具有台北大巨蛋開發權尚有疑義,開發量上限爭議也尚未釐清,環評大會應拒絕成為橡皮圖章,退回違法的大巨蛋開發案。另「臺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BOT招標執行過程中,承辦招標工作之相關公務人員違法失職,顯已涉嫌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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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竹庸龍 (未驗證) ・ 2010/07/06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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