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後蓋農舍須等兩年
共有土地分割後蓋農舍須等兩年
最近有民眾向屏東縣政府陳情指出,她與姊姊共同購買一塊農地並登記為持分共有,已三年多,於一個月前辦理共有土地分割,分割為單獨所有,不料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時遭到駁回,原因是共有土地分割屬權屬變動,必須自權屬變動(即取得土地所有權)滿兩年,始能申請農民資格,並據以興建農舍。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指出,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興建農舍申請農民資格,申請人須具備年滿二十歲、無自用農舍、農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且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農地須在同一縣市內,且其農地及戶籍登記均須滿兩年,始得提出申請。
農業處表示,「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的共有農業用地,分割為單獨所有後仍得依修法前的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但該法修正施行後取得的共有農業用地,因民法第825條於98年1月23日修正後,明示採移轉主義,共有人於共有土地分割後,取得分得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必須自取得土地所有權後滿兩年,始能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處呼籲欲興建農舍的民眾,如數人共同購買一塊農地,宜先辦理農地分割,切勿等到申請興建農舍時始辦理分割,以免延宕興建農舍的時間。
(資料來源:縣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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