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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把死亡當禁忌,討論才有意義

2023/04/30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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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死亡是一般大眾所忌諱的話題,而安樂死的議題至今仍有許多的爭議,究竟誰可以決定一個人生命的去留呢?是病患自己?家屬?醫生?抑或是信仰中的「神」呢?筆者將在本文定義何謂「安樂死」並介紹現有安樂死的方式,再從不同角度切入討論安樂死的爭議,接著把台灣現行的《病人自主權立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納入討論,也會呈現Google表單的數據內容,並於文末加上筆者的個人觀點。

  安樂死的定義為「為他人設想,且直接或間接造成其死亡的行為」,這種終止生命的行為被認為是基於死者的利益,因為生命已經被認為不值得繼續活下去,通常出現在無法治癒或是絕症且繼續生存下去會帶來極大折磨,或是無法復原的意識喪失。而台灣並不是沒有安樂死成功的例子,例如遠赴瑞士執行安樂死的傅達仁,而瑞士有兩大安樂死機構,分別為Dignitas(尊嚴)和EXIT(解脫),EXIT機構只接收瑞士國民,而Dignitas的客戶則沒有國籍的限制。

  常見的安樂死方式為喝下「戊巴比妥鈉」的高速鎮靜劑,行動不便的人也能使用注射的方式。安樂死的型態可分為「自願安樂死」和「協助/陪伴自殺」,自願安樂死是病人要求醫療人員協助施打藥物,協助/陪伴自殺方式中醫療人員僅負責提供藥物。安樂死能分為四種,分別為「積極自願的安樂死」、「積極非自願的安樂死」、「消極自願的安樂死」、「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積極自願的安樂死指基於病人請求的仁慈殺人行為,積極非自願的安樂死指不經病人請求或同意的仁慈殺人行為,一般來說,法律禁止積極安樂死,無論自願或非自願。消極自願的安樂死指在病人的請求下,不採取行動使其死亡,消極非自願的安樂死指不經病人的同意或請求,不採取任何行動使其死亡,這在某些條件下合法,例如視病人的家庭成員決定的。

  接下來筆者蒐集了安樂死相關的爭議。首先從宗教層面來看,佛教和天主教皆認為沒有人可以替他人決定生死,天主教則認為人有維持生命及健康的義務,即使死亡逼近仍希望用最低的負擔來維持生命,總的來說,許多宗教都不贊同人類自主尋死。第二是倫理道德的矛盾,這源自於兩個道德律的衝突,反對安樂死方認為「生命的神聖」比較重要,因為每個人最珍貴的就是生命,沒有生命即是失去一切;支持安樂死方則是認為「生命的質素」較重要,因為痛苦使生命的質素降低,重症患者常因病痛而承受巨大折磨,喪失了人類的尊嚴。第三是法律層面,反對方認為安樂死違反憲法且違反刑法第275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後是醫護倫理層面,反對方主張安樂死違背醫師誓言中「救死扶傷」的核心價值,且安樂死的執行醫生也會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

  目前台灣尚未通過安樂死的說法源自衛服部,其對此的解釋是安樂死侵犯人的生存權,可能牴觸憲法,加上目前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已足夠讓病患尊嚴離世。《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對象較廣,例如: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植物人等,病人得拒絕或接受,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對象僅限末期病人,得拒絕或接受CPR、維生醫療和緩和醫療,因此安樂死在台灣尚無存在的必要。

  根據表單的數據,大眾對台灣有安樂死成功案例的認識不大,多數認為罹患不治之症的人可以進行安樂死,多數人認為安樂死會對家屬造成心理創傷,也會使需要24小時照護的長者會受到更大的社會壓力,針對安樂死是否合法化的數據,支持占41.7%,反對占41.2%,而17.1%的人持保留意見。

  安樂死的議題延燒至今便是有它的可討論性,絕對不是一時半刻可以決定是否合法化的,在病人的生命尊嚴和社會的運作中要如何做出取捨?在現今社會,我們要傾聽所有不同的聲音,如果要讓多數人同意,則需要有更完善的措施來面對,畢竟誰有能力為不確定的未來負責呢?目前推動的「預立醫療照顧諮商」是不錯的解方,可以和家屬一同前往進行諮詢,在仔細了解相關醫療資訊後,提前決定好自己想要如何面對未來,死亡不應是大家避而不談的禁忌話題,因為每個人都有權利決定自己的人生,直至生命的盡頭亦是如此。

以下是我們蒐集安樂死的問卷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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