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終於有法可管了
當「法官法」草案進入審查階段,向來檢察官無法可管的狀況下,法務部終於同意以「檢察官專章準用」的方式立法,這樣對檢察官的評鑑、懲戒及淘汰標準,總算有譜了。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同樣行使司法權,當然應受同等規範與監督,法務部的作法,讓馬總統的司法改革往前踏出一步,也為令人詬病的司法沉苛有所解套。 很多的司法案件在檢察官偵辦之始到起訴,是百姓司法人權被凌虐之時,起訴之後又是另一惡夢的開始,恐有近一半被告經十數年人生虛耗,結果獲判無罪,這浪費多少國家的司法資源,被戕害的人權無以書表。馬總統的人權白皮書,建立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一直遲遲未有作法,希望能搭上「法官法」的便車,對人權有更多的保障!反觀日本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用心、專業與守法,及人權的保障,值得台灣借鏡。俗語說『一世為官九世牛』,公務人員更應奉公守法,而非濫用職權、戕害正義,徒令百姓不信任司法。 司改不應再蹉跎了,小老百姓有多少生命、財產,來對抗漫長無絕期的司法審判,再碰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流浪法庭30年」、「鹿港幽魂」,不公不義的事件將不停地上演著,人民怨聲載道,生不如死,期待週延的法令能對違法濫權辦案的檢察官有所約束、制衡、制裁。 作者:陸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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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官終於有退場機制
然是否改革制度速度可快些 因為已經民國100年啦 這樣進度嚴重落後啊
台灣是個石器時代地方,
救人還要立法?
其實不是沒法、只是沒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