敗訴法院?行政法院該整頓了
民間司改會首度公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評鑑結果。司改會指出,有些法官會有狠罵當事人、甚至侮辱當事人不懂法律的狀況。還有多起案件的判決理由太過相似行政機關的答辯理由,令人懷疑法官抄襲、喪失了中立客觀的立場。 律師蔡朝安說,舉例來說,90%以上相似度有20件,占總件數2.79%,相似度達70%的則占總件數8.25%。且依據統計資料,尤其以稅捐案件的法院判決理由及行政機關答辯理由相似度過高,質疑法官在採納兩造主張時不夠平衡,懷疑法官寫判決時有抄襲之嫌,喪失中立客觀立場。 人民有冤屈才會走上法院,明知道這段路是漫長的但仍堅持著,有些人十幾年過去了,冤屈終於獲得平反,可是奇怪的一國兩制,雖然司法已還清白,但稅法仍持續糾纏著百姓,讓百姓苦不堪言,於是又走一次稅務的行政訴訟,這段過程是艱辛的、無奈的。 稅務的行政訴訟,就如同專家、學著常說的「敗訴法院」,因為人民的勝訴率不到1%,朱鳳芝立委曾表示法界人士都知道行政法院法官多半對稅法不熟,判決常以稅務人員意見為意見,而且行政法庭法官的稅務相關知識,多由國稅局官員教授而來,稅務行政體系與行政法院互動密切,幾乎就是「自家人」,所以在實務面上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時多半都偏向國稅局,幾乎都判決人民敗訴。 由於許多百姓都曾遭到稅務機關「往前查五年,往後查五年」的威脅,因此大部分的老百姓就在這裡會舉白旗投降,想說算了,花錢消災,默默承受,但心裡是不滿的、是冤的,但也有人決定力爭到底,好不容易,稅務行政訴訟贏了,但更奇怪的事情發生了,稅單竟然不斷的開出!萬年不死的稅單竟然還活在21世紀的台灣,真是台灣奇蹟! 人民忍無可忍,到處陳情,立法委員、縣市長、總統……跑遍各地,運氣好的,引起了關注,接受了民眾的陳請,但之後又無消無息,重新燃起的希望又再次被澆熄,舉個例子,稅務的不公,立委接受了陳請率民眾到國稅局抗議,但國稅局竟說法院的不算數,表現一副沒在怕,因為背後財政部擋著,於是人民到財政部,財政部也不理,因為背後有行政院擋著,去找行政院院長,吳揆表示:「稅務問題,即使是冤案我也不理。」而可憐的百姓,無處申冤,正義何在? 行政院長為何可以這麼大膽,因為沒有選票的壓力,抱持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反正薪水也不會增加!故五院院長應採直接民選,有選票的壓力、且有互相監督的作用,不然全都是同一執政黨,免不了官官相護的情形發生,就目前來看,台灣官僚氣息仍十分濃厚,人民對政府仍存在恐懼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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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一般民眾皆不熟悉設置消防通道法律規定,以致權益遭受侵犯!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6年7月20日採取無預警方式,強行於中和市景平路241巷內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事後再於同年7月23日以函公告里民,表示該案因當地里民意見不一,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給予七天勸導期....!惟按所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由上述規定可知,立法者係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法規命令予以訂定。內政部有鑒於民國92年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因為巷道狹窄影響消防車輛出入,為使地方政府劃設禁停區域有所依循,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於民國92年12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0920090666號函頒行「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該函文中敘明旨揭指導原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其性質當屬於行政程序法第六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要求各級政府應本於職權並遵守相關法規執行。交通部依上述函文內容,於民國92年12月26日以交路字第0920013885號函行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酌上述指導原則辦理。亦即交通部目前已就「消防通道」禁停區域標誌、標線之設置方式詳為規定,俾使交通主管機關據以執行。詎料,台北縣政府明知劃設「消防通道」禁停區域之行政指導並不具強制性,卻在遭逢不同意見時,未曾依上述法規命令主動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並且斷然地採取無預警強制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核台北縣政府所為,顯然同時違背內政部及交通部所頒定之法規命令,且激起民怨!台北縣政府未曾依法舉辦公開聽證會向民眾說明,難辭行政怠惰之咎,而其程序瑕疵違反之行政行為,更是於法所不容!本人因上述事件,不服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7年7 月31日裁定以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誌、標線,係屬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而駁回聲請人之訴。本人不服裁定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7年10月30日裁定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為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8年6月26日認定抗告人之起訴欠缺訴之利益,以抗告人之訴不備起訴要件,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而非以判決駁回。本人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10日以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本人依規定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又於99年9月17日認定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以裁定駁回再審聲請。行政法院對於台北縣政府有無確實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執行淨巷專案,非但故意忽略證據聲明未為調查,又一直假藉訴訟程序不合法之名,刻意杯葛而不願進行實體審判,明顯包庇違法行政行為,涉嫌吃案!本人已用盡行政救濟方法,卻因官官相護而仍無法獲得平反!因此,不得不向新聞媒體投訴,請求貴單位前來採訪報導,本人自當盡全力提供完整資料以供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