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裝車違規遭扣,央民代率眾抗議。
劉姓民眾因駕駛拼裝車違規,訴請鄉長地方民代農會幹部擬於18日上午聚集40輛拼裝車包圍嘉義區監理所抗議,公開訴求免予沒入銷燬,後經警方妥處,抗議群眾改赴舉發單位安和派出所查扣車輛地點太保分駐所陳情抗議,並改於嘉義縣157縣道附近安灣橋前舉布條宣示後自動解散,進駐嘉義區監理所維安警力隨後撤離,整體事件圓滿落幕。
劉姓民眾於99年7月25日駕駛無牌照拼裝車,發生交通事故違規,被民雄分局安和分駐所掣單告發並當場沒入違規拼裝車輛。劉先生承認違規事實已於99年9月10日繳納違規罰鍰,但以該拼裝車輛係屬渠謀生工具,訴請免除沒入銷燬。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違規拼裝車輛除了應處罰款新台幣3600元外,該違規拼裝車應予沒入。嘉義區監理所為順利完成違規拼裝車沒入銷燬之法定程序,乃於99年12月6日開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判書,俾受處分人得以依法定程序於接獲裁判書翌日起20日內向法院聲明異議。
惟劉先生於接獲監理所開立之裁判書後,未循法定程序向地方法院提出聲明異議,由法院作最後的裁決,亦不向舉發違規並當場沒入其違規拼裝車輛之警方陳情,訴求當地鄉長、地方民意代表和農會幹部率眾約30人於12月18日(星期六)假日集結嘉義縣157縣道安灣橋附近拉白布條抗議,並邀請媒體記者到場採訪。本案雖發生於假日非上班時段,惟嘉義區監理所仍積 極以對,顯示溝通誠意,由該所郭所長、陳副所長、政風室楊主任、營裁課蔡課長等人於早上7點半至所應變協調,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水上分局協助維安事宜。本案終能圓滿落幕,再次顯現跨機關合作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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