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記者何宇軒報導
前言
香港立法會在11天時間內火速完成、並開始實施依照「基本法第23條」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到底是如何高度侵害人權、箝制公民言論自由?臺灣香港協會理事長、律師桑普表示,此國安條例的刑罰相當重,一般都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達終身監禁,像是出租或出借房屋、提供資金或資產給「潛逃者」,就會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本次的23條立法還規定了什麼、與反送中運動隔(2020)年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有什麼不同?本文整理第 23 條立法的歷程、爭議、內容、與香港國安法的比較,台灣公民團體也建議臺灣政府,應針對被迫害人權的港人,建立具法律授權的庇護機制。
關於「香港基本法」
要說明這次的「23條立法」,就要先從香港「基本法」開始說起。香港「基本法」全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1990年4月4 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等於是中國人替香港人寫的香港憲法,並在香港主權從英國被移交給中國的 1997 年7 月1 日生效。「基本法」全文包括 9 個章節,並在附件中明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香港特首)、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以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等內容。「基本法」也被稱為是香港的「小憲法」。
「基本法」第23條規定了什麼?
這次引發爭議的事件,常被稱為「基本法23條立法」,這樣的說法乍聽之下可能會讓人感到疑惑,因為「基本法」的條文如前所述,早在香港1997年「回歸」時即已生效,為何現在還要「立法」?事實上,較為詳盡的說法應該是,「基本法」第 23 條僅針對有關國安方面的數種罪行列出了大方向,至於詳細的規定內容,必須另外立法做進一步規範,而「基本法」第23條可視為立該法的依據。
「基本法」第23條全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而日前引發爭議的法律,就是「基本法」第23條所謂「應自行立法」的「法」終於被制定出來了,它的完整名稱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下簡稱「國安條例」),「國安條例」與2020年簡稱「香港國安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不同的規範,兩者的差異將在後續說明。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