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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十九條說起談公共電視法修法草案之荒謬

2011/01/06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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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局長江啟臣溫文儒雅,若不是學識出了問題,就是高層施壓使得他的道德良知不足以抵抗。

 

 

 


從十九條說起談公共電視法修法草案之荒謬


 


 行政院新聞局昨天,建國百年的第五天,召開公視法修法公聽會。公聽會,本來就是個『公開』聽『證』的會,新聞局廣電處長下令記者不得錄影只能以文字做紀錄,真不知,事事講求證據的今天,不能錄影能『證』出什麼,還是新聞局有什麼內幕害怕被『證』。


姑且不論這樣的廣電處長,在競爭激烈的官場裡會有什麼下場,當然也有可能在官官相護之下反而升官。先來看看修法草案的第十九條,看看草案如何打了處長一個大巴掌。


第十九條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一) 新聞局居然還知道有一種科技叫做『視訊會議』,如果依照廣電處長歧視攝影的邏輯,這視訊會就開不成了。
二) 董事會議既然有委託出席辦法,就無視訊會議之必要,因視訊會議無法證明該員的發言或表決為自由意識下之行為,例如被綁架或威嚇。


第十九條的另一句條文更扯:
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董事,經常代理出席 董事會。


一) 無論是久居國外(包括天國)因而缺席或公務繁忙委託出席,任期內達三次以上理當自動解職,將服務的機會讓給得以參與的人士,這才是人民的期待。董監事出缺依據出缺補選辦法辦理即可。
二) 這是最荒唐的條款,如果將董事兩字換成總統你看看如何:『總統居住國外,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xx,經常代理執行總統職務。』這樣聽起來可笑吧!還經常呢。
三) 新聞局顯然有董監事口袋名單,而該員又不幸居住國外,也可能是住在中國,不得不出此下策在修法中暗渡陳倉



新聞局長江啟臣溫文儒雅,若不是學識出了問題,就是高層施壓使得他的道德良知不足以抵抗。本人將借Peopo公民新聞平台,陸續針對幾個修正條文提出意見,希望關心公共媒體的國人集思廣益,促使將法修得更像個樣。


公民記者 謝明海 2011/1/6


 


參考資料:



請看官員不准我拍的畫面   公民記者 好奇寶寶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IMld25zx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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