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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音記錄:中研院開發202兵工廠為生技園區環評會議(二)環保律師的抗議

2011/01/19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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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兵工廠一塊作家張曉風女士眼中台北珍貴的綠肺,終於在環保署展開環評會議的討論。蠻野心足協會的環保律師蔡雅瀅律師在當天的發言鏗鏘有力:

http://www.youtube.com/watch?v=DCvqy5hJstA

書面發言,全文照登:

國家生技研究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發言單

(100/01/17)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蔡雅瀅律師

一、本案(全部或部分)建物是否確無其他替代方案,應補充說明:

 
(一)開發單位重新檢討園區配置後,訂出「量體減少」、「綠地保留」、「溼地復育」、「蓄洪增加」及「社區友善」等五大環境增益作為(見環說書5.1.4),方向上值得肯定,但仍有檢討空間。

  (二)本案各棟建物所需量體及功能在中研院周邊是否確無其他替代方案,應詳實說明:

      1、本案預計興建之8棟建物占地面積0.11~0.76公頃、樓高5~8層[1],以本案開發經費(扣除約63.5億元之儀器設備費後,取得8棟建物及相關公共工程之開發經費約159.24億元,見環說書2.27開發經費概估),是否無法將全部或部分建物移至中研院周邊較無爭議之地點開發或承租閒置空間或,以減少環境衝擊,應加以說明。

      2、尤其本案開發內容與「鄰近」其他既有類似機構功能重疊(如:南港「生技育成中心」、中研院內「國研院實驗動物中心」、昆陽街「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等),替代方案部分應將:繼續使用原有建物、改建或增建原有建物、於原有建物鄰近承租閒置空間等均納入評估

      3、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評估會議答覆說明就此議題之回應,未具體分析「鄰近替代空間」,僅強調「群聚效應」,有實問虛答之嫌。

二、本案安全疑慮部分:

  (一)水文部分:

     
1、環說書第5-18頁記載:「…計畫園區並無積水紀錄…」,與現勘時軍方所述不符,請確認記載內容真實性。

      2、開發單位於本次初審會議中表示:建物設計原本就有預估作為滯洪空間云云。惟本案儀器設備費高達63.5億元,建物僅5至8樓高,開發單位應補充說明:

         (1)貴重儀器設備及機電設備配置樓層

(2)園區淹水化學藥劑、細菌、病毒外洩對區外環境之影響及因應對策

         (3)一般辦公設備泡水清淤及資料重建成本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二)地質部分:

1、環說書就「是否位於地質構造不穩定區(活動斷層、地質災害區)或河岸、海岸侵蝕地帶」勾選「否」,惟依「台北市千分之一地質災害分布圖(圖號5046)」[2]系爭基地確有地質災害分佈,環說書製作不夠確實,應針對本案地質災害問題補充說明。

2、本案聯外道路北側隧道部分,此次環說書僅在附錄17計劃說明會會議紀錄提及,未將圖面納入說明。惟依開發單位99年7月12日開發計畫第9頁「基地配置修正構想」與前揭「地質災害圖」比對,本案聯外道路似有順向坡開挖問題,應將此部分對建物安全之影響納入評估

3、系爭基地下方有無清代或日治時期之「古礦區」?仍應加以調查。地下分布情形不詳之古礦區容易發生崩塌,現勘時聽聞202兵工廠內曾有礦區。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評估會議答覆說明以經濟部礦物局函覆說明研究園區非位屬礦業法第4條第9款取得礦業登記之礦區或同法29條指定之礦業保留區,惟礦業局的登記資料能否涵蓋清代或日治時期之開採狀況?開發單位應蒐集當地史料及實地調查。

三、廢污水應依生技產業特性加嚴標準處理,而非僅處理至台北市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一)本案未設置污水處理廠,就污水處理亦僅承諾處理至符合「台北市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見環說書5.2.5)。 

  (二)惟該項標準並非針對生技產業制定,生技產業可能使用之化學藥劑、細菌、病毒等,於該項標準未必能夠涵蓋,開發單位應針對本案特性,就可能產生之危害物質(包含但不限於:未嚴格遵守規範、實驗操作失誤、洪患等意外導致外洩之危害物質),提出管制標準及處理說明,而非僅處理至一般下水水質標準,即納管排入台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 

四、開發單位應通知因本案間接受影響之土地權利人:

  (一)本案開發造成軍方為搬遷火工區而須「徵收」南側土地作為緩衝區,應將相關訊息通知可能受影響之土地權利人

  (二)兵工廠搬遷不僅增加公帑無謂支出(本案用地取得及重置費用高達57.84億元,包含補助202廠生產作業設施重置工程),且間接導致之軍方另行徵收土地侵害原權利人之財產權,本案應審慎評估開發必要性及縮小開發範圍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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