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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為人父母者!您們能不生氣嗎?

2011/02/01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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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含辛茹苦地把兒子養大,只是去當個兵,而且再過幾個月就退伍,竟捲入橫禍,遭嚴刑逼供,威脅利誘驅使招認,倉促草率結案,連最後一面都沒見著,就給槍斃了,遺言還寫:”人不是他殺的”據說當時槍絕後,未斷氣,再補一槍…慘!冤!兒子如此含冤慘死,讓那些濫權違法官員記功升官,為人父母者,你可以吞下這口怨氣?

十五年來,江母以淚洗面,江父怨憤卻鍥而不捨的找律師透過民間司改會為兒子奔走喊冤十幾年,不段地向監察院陳請,光是記者會就召開了七八次,十多年來靠鎮定劑靜心,後期中風坐輪椅,直到監察院去年五月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不到一個月,江父就含恨而死!既然是不段地向監院陳請,為何監院去年才提出糾正?難到人民申冤非要過了十年追訴時效規定,才能等到政府的關切?

此冤案雖然獲得平反,馬總統也代表政府出面道歉,但仍換不回江國慶與江父的生命,留給政府的是無任何藉口,將這些濫權違法官員繩之以法,然而帶給社會大眾的是沉痛與省思!

由於該案可能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而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難道失職公務員過了十年追訴時效規定,就可脫逃而不必負責?其實懲戒十年時效根本就是法律大漏洞!這正是違法濫權官員脫身的保護傘,使受害人民冤屈難伸。如此,公務員懲戒法再不修法,公理何在?

另外,據統計,地方法院從民國八十八年到九十七年十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五四三五人,共計發出超過四十六億八千多萬冤獄賠償金,結果都是全民買單,難道當時濫權違法人員與承辦的檢察官、執法者,完全不用對冤獄賠償負起行政與賠償責任?法律明文規定,刑法第一二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濫權追訴罪,「冤獄賠償法」第廿二條第二項規定,政府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公務人員有求償權。難道這些法條都只是擺著好看?

台灣的父母親們,請不要再沉默,台灣人要覺醒,只有靠人民的力量,才能督促立法院主動儘速修法,促使執政者嚴懲惡官,讓濫權違法惡官繩之以法,讓冤案不再,我們與下一代才有好日子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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