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草案廣慈博愛院BOT案信義綠鑽森林公園倡議人好奇寶寶書面意見
好奇寶寶作了現場直播,攸關臺灣未來土地開發公共建設的法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直播 促參法規體檢的公聽會 請您關注環境影響法律源頭 2011-03-17 23:38:18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8564
已經收到松菸巨蛋BOT的受害者的意見:
松菸 游藝 促參總體檢公聽會意見 2011-03-19 19:30:39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78673
寶寶也意見上網,敬請集思廣益,提供政府促參法執行十年修法的參考。
促參法草案廣慈博愛院BOT案信義綠鑽森林公園倡議人
公民記者 好奇寶寶 書面意見
1. 促參法需要規範合約必要的項目,鉅細靡遺的列出,以保障國家公共建設合約的完整性,也給沒有經驗初次執行促參法的機關,一個可依循的規範,也等於是政府機關經驗的傳承。例如環境評估說明書就有規範要作何種必要評估。促參法合約也必須有同樣的機制,確保有SOP可以規循,以最複雜的合約為藍本,不適用部分只要寫出為何不適用即可,不會造成太大負擔,但對國家公共建設品質有一定的保障。
2. 公共建設要兼顧環境,例如(1)到底需要多少運動中心?都市可有這麼多的水資源可以供給運動中心的游泳池?不要到時候在鄉村,又要滅村建水庫供應都市市民游泳池之用!造成農村沒水可耕種,而都市人卻用在休閒上,最後必須進口農作物,增加碳足跡的不環保現象!(2)另外台北市到底是需要多少綠樹,才能提供各行政區域有良好的空氣品質,需要有整體規劃,否則加速都市熱島效應。砍掉成林老樹蓋停車場,對都市的生活品質,有重大影響。(3)臺灣需要原生動植物,當建設時應尊重環境原始生態,不應作過渡開發,讓生態受損。要保留荒野、濕地等作為動植物棲息所在。(4)公共建設要兼顧臺灣綠資源的保存,在各國都重視綠資源之際,臺灣政府單位沒有權利蒙住雙眼,以經濟開發為藉口圖利財團,不為國家保存綠資源。
3. 以廣慈博愛院/福德平宅為例,在籌備BOT先期計畫時,廣慈院區成立已經40多年,756株大樹僅調查出5株受保護老樹,經由投資財團得標圈地後,短短幾個月再調查,僅剩下704棵樹,受保護樹13棵。日前樹保會議提出又有22棵有褐根病,要砍掉煙燻土地。自從財團得標後就成為私人財產,不受民間團體的監督,樹木被關起門來惡搞,完全失控。樹木保護條例也奈不了財團對土地的貪婪。在所有必要樹保、環評、都審之前,土地絕對不可移轉為財團所有。促參法草案修正要把關,松菸巨蛋也是這種情形,百年老樹全部清空黃土一片,台北市政府搶在開庭之前強制執行,連抗議民眾爬上百年老樟樹護樹,都用公權力關到派出所拘留一整夜,情何以堪。
4. 要有國土總量管制的藍圖作為基礎,不至於失控作不必要的投資。都市周邊到底需要多少公共建設,應該有都市計畫藍圖,不能各個機關各行其事,造成公共建設的浪費。當公共建設周邊設施以支持公共建設之營利必要設施時,必須與主目標有相關性,廣慈博愛院為例蓋33層旅社、25層住商大樓全然與社福用地無涉,完全是慷社福資源之慨,不符合公平正義。
5. 公共建設不應以貼補方式進行,廣慈博愛院BOT案所有公共建設社福部分僅30億,但周邊因此產生的交通需求,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卻以125億元作信義東延線。(全長1.5公里僅多二站,原已有足夠數量的公車可以達到相同目的,顯然是重複投資)原來不具經濟價值的路段,完全為投資開發財團量身打造,浪費公帑,顯然有圖利廠商之實,促參法應該有機制制止政府機關不符合經濟效益的公共建設。
6. 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簡報第11頁─「促參愈顯重要」一節,提到世界各國BOT狀況,都是以能源、交通、科學、水利、電信、自來水、污水處理為主,沒有社福這個區塊,況且台北市首樁社福案的招標規範,將原來政府服務弱勢團體的規格自動調降到民間一般水準,沒將此社福資源留給原先國家定位是弱勢族群的區塊,等於鯨吞多年來國家照顧他們的福利,於情與理都不合理。如何避免政府機關藉促參之名,擺脫原先照顧弱勢族群的責任,是需要立法杜絕的,否則任另政府機關擺脫國家責任,成為財團營利資源,實屬不義。
7. 民主國家民眾參與公共議題是天經地義基本人權,台北市政府以BOT是與民間公司間私法契約,拒絕提供所有契約相關資訊,實屬不妥。在公聽會中有人以廠商專利營業秘密等,認為拒絕提供資訊有理,也建議立法表列哪些是屬於營利秘密部分,才知道到底如何在避免防弊與著作權間得到合理的界定。由松菸巨蛋的經驗,顯然台北市政府已經學習到如何避免洩漏可能圖利缺失,否則為何松菸巨蛋可以得到簽約資料,廣慈博愛院BOT案簽約資料完全封鎖。是否有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嫌?
8. 草案修正要能溯及既往,才能將積弊矯正,過去沒有想到的法規,不表示就合法,既然已知是問題,就要知過能改,否則讓民眾上法院尋求司法解決,絕非社會和諧的選項。
9.政府機構角色,到底是與開發商處於伙伴關係?還是監督關係?促參法草案要講清楚。如何讓一心想要吸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因而想因設法去給足誘因,去吸引民間去執行本來屬於政府的職權,一方面要應付民眾期望,達到服務民眾權益的基礎設施,讓政府機構處於職能互斥現象。為了要達到政府執行促參績效,輔導開發財團順利履約,政府往往犧牲民眾權益,造成民眾抗議甚或提出訴訟之爭議事件,這是促參法基本問題。
雖然期前解約比例逐年下降,但也可能表示政府單位以抓到訣竅,不讓民眾有更多的參與。例如松菸與廣慈的對照,即可知道廣慈沒能得到像松菸一般契約詳情,無從窺見政府與廠商間的交涉情勢,也無規定日期解約限制,且用都市更新手段,將社福用地合法變更為商業用地,徹底改變原有政府資源配置,合法化非法行政。造成既定事實,圖利投資廠商,實屬明顯行政缺失。需要學者專家對此一案例作更深入探討,以杜絕行政機關以促參法之名,時圖利之實。同時,廣慈博愛院BOT案更誇張的是在未進行環境評估說明會前就已經開始拆除房舍。經過民眾公民訴訟告知函通知後,還硬凹合法行政,行徑誇張無以服眾。
建議參與促參法之政府機關應該設立獨立的廉政組織小組,作為與民眾間的對口單位,確實監督促參法的執行,以杜絕公務人員為搶執行績效,罔顧公共利益之情事發生,毀損政府清譽。
10. 促參法應設罰則,以博愛院BOT案為例,廣慈開發商屢次以不實內容口頭或書面登載在環評、樹保、都審會議提送資料,意圖誤導委員決議,經由民眾發覺提出陳述,但對開發商都未有任何改正措施,仍一而再的企圖欺騙蒙混,如無罰則無法制止開發商僥倖心理,且有開發商誠信危機之慮,應在發現有經常累犯,應取消開發商資格,以杜絕後患。不能讓公共建設讓沒有誠信的開發財團繼續進行,造成以後綿延不斷的爭議。
11. 公聽會上之簡報資料第17頁,有廣徵意見大事紀要,後分為主辦機關意見、相關機關意見、投資廠商建言三項。建議增加民間人士與環保團體建言部分,與比照投資廠商依照關心議題分析作百分比表列。落實民眾參與的民主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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