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部落委員會議 村民抗議遞陳情書
2O110812(五)委員會議
『秀林鄉銅門村慕谷慕魚生態保育公約』(草案)
第一條 本村居民係指:戶籍及出生地在秀林鄉銅門村者;或受法律認可之婚?姻關係進住銅門者。若戶籍在銅門村但離開部落很久之後回來,也必?須認同銅門村,願意遵守本公約,成為部落居民。
第二條 本公約為銅門居民為部落之永續發展共同討論訂定,適用於部落全體?居民。
第三條 凡銅門村居民皆有保護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未來有關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的經營管理方式,須考量保育?的立場,同時經部落共同討論決議,不得任意破壞及取用。
第五條 任何可能影響銅門村民於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之行為限制(如?禁止游泳、戲水、烤肉...等),皆須召集部落共同討論決議。
第六條 為共同維護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域景觀及生態,必要時得由?本部落成立護溪巡守隊,巡守範圍包含清水溪及翡翠谷流域。護溪巡?守隊應與出所合作,共同防治非法電、毒、炸魚,及任意棄置垃圾等?情事,必要時依漁業法、發展觀光條例、廢棄物清理法等舉發。
第七條 凡進入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遊客,須依規定向管理單位申?請許可後始可進入,並不得有破壞生態或任意採集情事。
第八條 部落居民得透過祖先的生態智慧及現代的生態科學知識,合理的使用?、採集、狩獵傳統領域的動植物資源。非部落居民進入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採集或狩獵須經管理單位許可。
第九條 水資源為世代子孫共有,因此水資源之利用,除部落居民集體規劃之?管線及現有家戶、農用之配管外,不得任意接管取用或買賣。
第十條 本公約需經部落會議後施行。如有修正意見需經本村成年居民共同召?開會議討論同意後更改之。
部落成立籌備委員會後
在2O110812(五)已經是第三次會議
村民在當晚緊急召集陳情
男女老少全帶上白布條抗議 表示不滿及不接受任何決議
場內委員並無全到 場外確是激昂憤怒
會議剛開始介紹時 委員推派主席主持會議
主席表示 這是民主的象徵 絕對接受正面 及 反面意見
開會就是要大家討論 吵架 提出爭議 這樣才能找出問題 解決且達成共識
才說完幾句 村民推派部落召集人遞交陳情說給會議主席 再轉交給鄉長
鄉長表示:尊重 但在發表聲明中 提出若有人不當言論且製造紛亂 將按鈴申告
會議中進行10條公約 由場內委員討論 提出相關意見及建議 來進行討論
但村民快閃離開 拒絕聽取委員會議 短短幾分鐘 會場剩餘10幾人
余國權委員表示(21年前歐菲莉颱風土石流 大家族受難家屬)
我們的家園我們自己管理 若家園受管制 等於在傷口上灑鹽
氣氛表示其他委員要拿出良心 如果真發生爭收問題 余村將拿自己生命警惕官員(自焚)
會議主席(許勝雄)提出最後的決定都在下一次 全村部落會議 進行公開與村民協商共識
其中 會議主席建議增加一條 購車專案 表示村民無經費購車
建議鄉長與縣政府可以提出擬定協助專案
鄉長表示未通過慕谷慕魚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案 無法得到上面長官認同
試問:假使通過啦~真的迅速處理嗎? 村民:別傻啦~錢都去哪裡啦~還不知道嗎?
本次會議最後決議 再下次部落會議中(一個月後) 進行村民協議!!
會議結束後 原住民電視台記者採訪鄉長許淑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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