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評論(尚符自律公約及新聞倫理第1條後段之規定):從規約下手維護幼兒安全,不如從建築安全法令著手
規約範本,僅是範本,僅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所定之範圍內,或納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始得拘束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所以,營建署縱在3個月內修正規約範本,在前開範圍外,是無法拘束住戶及管理委員會的,仍應從建築法第7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下手為宜。
【新聞疑義508】從規約下手維護幼兒安全,不如從建築安全法令著手
【新聞】
許多家長反應,想在陽台加裝類似安全網之類的幼兒防墜措施,卻遭社區管理委員會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加以阻擾,因此要求政府修法改善。內政部營建署署長葉○文則回應,現行條例已授權管委會可與住戶訂規約、規範防墜措施設置,因此從規約著手改善將較可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地方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立委吳○昇6日則召開記者會表示,家長投訴,想要在陽台加裝防墜措施,卻被社區管委會以上述條例第8條阻擾。葉○文指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授權給管委會和住戶訂規約,如果住戶與管理委員會能夠約定,家中有12歲以下兒童可以裝設防墜裝置,管委會將不能反對,規約報到當地建管單位核備,就會具法律效力。營建署也會在3個月內提出規約範本(工商時報100年9月7日報導:營建署:3個月內提規約範本)。
【疑義】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是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令有規定,應從其規定,法令未規定者,則依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之該公寓大廈規約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而前開法令,建築法及其授權而來的法規命令屬之。
所以,為使幼兒安全有所保障,想在陽台加裝類似安全網之類的幼兒防墜措施,非不得從建築法第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70117)下手。
至於規約範本,僅是範本,僅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第56條第1項:「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所定之範圍內,或納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始得拘束住戶及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住戶應遵守規約規定事項,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也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是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自得拘束住戶及管理委員會),所以,營建署縱在3個月內修正規約範本,在前開範圍外,是無法拘束住戶及管理委員會的,仍應從建築法第77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下手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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