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48】台大修宿舍,學生免費住,very good!
台大修宿舍,學生免費住,very good!
【新聞】
政治大學爆發住宿生集體抗議搬到新宿舍後收費過高爭議,台灣大學上學期也因整修國青宿舍,被住宿生抱怨施工太吵太亂,後因校方祭出施工期間免住宿費,及暑假搬離宿舍時由學校支付搬遷費擺平;清華大學則因原訂上月啟用的新宿舍延後完工,安排所有住宿生免費改住其他宿舍,至今未有反彈聲浪。台大國青宿舍為趕在上月開學時完成整建,提前於五月中旬、學生放暑假前動工,施工期間因粉塵、噪音不斷,住宿生多次向學校抗議。台大住宿服務組組長竇○林說,為平息學生不滿,施工區用木板阻隔,且施工期間住宿費全免,暑假學生搬出去時還由學校付搬遷費。住國青宿舍的台大電機系碩士班張姓學生說,學期間動工修宿舍很誇張,但因校方早就通知,加上免住宿費,多少平衡一點。清大副校長葉○泉說,清大最新一棟宿舍清齋原定上月啟用,因消防驗收未過,校方緊急安排學生改住其他宿舍,且免住宿費,無學生表示不滿。清大生命科學系一年級陳姓學生說,原本要住清齋,現免費住其他宿舍,感覺很棒(蘋果日報 100年10月12日報導:台大修宿舍 學生免費住)。
【疑義】
按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是租賃物之交付與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保持,乃出租人之主要義務,與承租人支付租金之義務,彼此有對價關係,如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而致承租人不能達租賃之目的者,承租人非不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拒絕租金之給付(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26號、95年度台上字第569號、96年度台上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參照)。
換言之,出租人未盡此項義務時,依民法第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之反面解釋,承租人於其不能依約定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期間,應得按其不能使用、收益之程度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參照)。
本案,台灣大學上學期因整修國青宿舍,以至於太吵太亂,影響安寧,縱「此項安寧之要求」,並未意定,惟此影響安寧情事,係台灣大學所生,而且從誠信原則來看,身為出租人的台灣大學,亦有交付「一定安寧環境」,以利「住宿生」讀書、睡眠等之義務,身為出租人的台灣大學,苟未將自己所生影響安寧之情事,予以排除之,則住宿生(承租人)自得按其不能使用、收益之程度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更甚者,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參照),是台灣大學祭出施工期間免住宿費,自是正確、非常好之做法。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