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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54】買到2樓法拍屋,無樓梯使用權,怎麼辦?

2011/10/18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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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
買到2樓法拍屋,竟因無樓梯使用權,男子謝○明2年沒進過家門,經提告後,今年3月終於順利點交成功.

但他不甘2年無法進房子,提告求償47萬3333元卻被駁回,共用樓梯爭奪戰第三回合,謝某又敗下陣來!本報日前獨家報導,新北市板橋區男子廖○明積欠銀行債務,祖厝2、4樓被法拍,男子謝○明買下2樓。但要到2樓,必須走1樓旁直通3樓的樓梯,而因出入樓梯仍屬廖家人所有,謝某仍不得其門而入,遂向板橋地方法院提告爭取通行權;廖家不甘示弱,聲明異議,雙方纏訟一年半。法官認為,以建物整體結構來看,2樓出入,無需進入各樓層內部,樓梯性質屬共用共有,依此判謝某勝訴確定。謝某指出,他從98年2月25日標得該房,屢遭廖家人阻擋進入,直到今年3月1日才未阻擋,並同意進出2樓點交,總共合計受阻23個月20日,故求償47萬3333元;廖家人則強調,沒有阻擋對方進門,是因發現公文於法不合,才會有後續的程序。法官認為,今年3月1日前,謝家並未成功點交,無取得使用收益權,自無損害可言,故駁回其告訴;全案仍可上訴(自由時報100年10月18日報導:〈法拍屋纏訟第3回〉爭共用樓梯 買方求償敗訴)。
【疑義】
按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788條:「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第790條:「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有關通行權之規定,雖僅規定土地部分;惟民法第800-1條也規定,第774條至第800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男子謝○明所買到2樓法拍屋,雖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惟以建物整體結構來看,2樓出入僅以樓梯即足,無需進入各樓層內部,自應依民法第787條第2項前段:「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之規定,以「樓梯出入2樓法拍屋」為是。
又無損害即無賠償,被害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100年度台上字第211號、99年度台上字第588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等參照),是本案法官即認為,今年3月1日前,謝家並未成功點交,無取得使用收益權,無損害可言,而駁回其告訴,應非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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