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559】「摩門教教師」遭「天主教外僑學校」岐視,遭重罰?
【新聞】
私立天主教道○外僑學校因宗教因素,不續聘二名摩門教美籍教師,其中一名教師連續四年得到最佳考績、另一教師的考核看不出工作不力,道○外僑學校明顯涉及宗教就業歧視,北市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重罰道明六十萬。此為全國首宗因宗教構成就業歧視的案例。
北市勞工局表示,道○外僑學校為天主教學校,校方通知二名不續聘的美籍老師信奉摩門教。道○通知二位外籍老師來年不續聘的電子郵件敘明:「…that we cannot your contract for next school year due your religion…」明顯有宗教字眼,之後校方辯稱不續聘是因「不適任」,調查發現校方所稱種種不適任狀況,與二位老師從事校外宗教活動或未積極參加校內宗教活動有關。私立道○外僑學校田主任表示,一切等看到判定書再說,相關問題已委任律師處理。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黃○真表示,六月接獲二名教師投訴後展開調查,這二名信奉摩門教教師在校外從事自身宗教活動,並沒有不配合校內宗教活動。調查發現,一次校內祈禱會,神父對小一生講解教義,教師當時對神父說:「我們來解釋可能小一生比較懂」,神父當時同意,不覺得得罪神父。之後,校長約談女教師,女教師表達是否要跟神父致歉,校長說:「不需要」。不久即接獲不續聘通知。調查中,校方解釋二人不續聘原因為「不適任」,但其中一名教師連續四年得到「S」(Super)最佳考績,另一名教師在學校表現也看不出有工作不力的情形。教職員作證,二位老師沒有不配合校方宗教活動而影響教學的狀況。黃○真表示,校方所言教師的不適任,顯然是因被申訴宗教歧視,調查後才提出的說詞,校方資料查不出任何對老師管理、糾正紀錄,也看不出二人教學不力,勞工局無法採信校方答辯(中國時報100年10月19日報導:不續聘異教美籍師 道明挨罰)。
【疑義】
按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又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第3條亦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款、第65條第1項也分別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除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外,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道○外僑學校為天主教學校,校方通知二名不續聘的美籍老師信奉摩門教。道○通知二位外籍老師來年不續聘的電子郵件敘明:「…that we cannot your contract for next school year due your religion…」明顯有宗教字眼,之後校方辯稱不續聘是因「不適任」,調查發現校方所稱種種不適任狀況,與二位老師從事校外宗教活動或未積極參加校內宗教活動有關。…校方解釋二人不續聘原因為「不適任」,但其中一名教師連續四年得到「S」(Super)最佳考績,另一名教師在學校表現也看不出有工作不力的情形。教職員作證,二位老師沒有不配合校方宗教活動而影響教學的狀況。黃○真表示,校方所言教師的不適任,顯然是因被申訴宗教歧視,調查後才提出的說詞,校方資料查不出任何對老師管理、糾正紀錄,也看不出二人教學不力」即為北市勞工局所認定,而且「hat we cannot your contract for next school year due your religion」,Yahoo!奇摩字典翻譯為「我們不能您的合同交付下的?年您的宗教」,Google 翻譯為「那我們可以不是你的下一學年的合同,由於你的宗教」,顯見道○外僑學校涉及宗教就業歧視,北市府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之,尚非無據。
惟二行為罰60萬,是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所定最低金額,與最高金額二行為罰300萬,尚差異很大,自不能謂「重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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