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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582】校長︰永遠有紅包文化疑慮?還是貪念在滋生!

2011/11/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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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每一有採購弊案發生,就有人會說「採購法有問題」?或說「歷史共業」?我看是他們的心中,有貪念,在滋生!

【新聞】

營養午餐回扣弊案愈演愈烈,光榮國中校長楊○青提出「讓孩子回家吃午餐」主張,因為「再清廉的採購過程永遠有紅包文化的八卦懷疑」、「午餐供應是服務不應該是義務」。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清聞訊驚呼:「太離譜了!匪夷所思!」他表示,該校長的提議根本是因噎廢食。楊○青說,桶餐有大鍋菜難吃的原罪,也不宜讓教育人力耗損在非教育專業的午餐業務。承辦人員人心惶惶,除非政府統一供餐,否則午餐回歸家庭責任才是正道。新北市教育局長林○蛟說,生活教育是午餐教育的一環,小朋友可學習用餐禮儀、衛生習慣及矯正偏食習性,且目前社會多雙薪小家庭,小朋友中午回家可能也沒飯吃,讓學生在校吃營養午餐,較符合社會成本考量。新北市金龍國小校長游○澤也說,工商社會,家長沒空為子女準備午餐,蒸便當的方式口感不佳,學校還是應勉力而為。他盼望教育局能改善招標方式,或是策略聯盟、區域供餐,減輕學校負擔。謝○清直批,營養午餐發生弊案,是校長的品格有問題,該校長若非頭腦有問題,就是想要模糊事件本身的焦點,似乎不適合當校長了。兩個子女在念國小的曾姓家長指出,很多小家庭連晚餐也是外食,遑論為子女準備午餐,學校午餐雖稱不上美味,但兼顧營養和衛生,衡量得失,還是家長最好的選擇。楊○青重申,讓教育人力回歸教育面,不方便回家用餐的特殊案例,才由學校協助(自由時報100年11月15日報導:校長建議孩子回家吃午餐 家長批離譜)。

【疑義】

每一有採購弊案發生,就有人會說「採購法有問題」?或說「歷史共業」?我看是他們的心中,有貪念,在滋生!

縱使永遠有紅包文化,如果心中不貪,又何來「到時,晚上睡不著,侮不當初」呢?筆者從事公務,已屆16年餘,期間也不乏有人送紅包(可能高達20餘萬以上者,也有),惟筆者一律均原封不動送至政風處處理,只為了「睡個好覺」;在筆者的心裹,「睡的心安」永遠比「住好、吃好、玩得多好」來得重要,所以也不能瞭解「20-50萬,能吃出多少斤,滿足多少口慾,填補多少空虛」?要活出自我,應該是自重、自我增加價值、自我妥善理財、自我情緒控管,而非「以貪,來填您的胃」?

至於部署,遭遇長官所發之違法命令,亦請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等相關規定,保護自己,而政府也應保護並公平對待,善用「依法行政權利」的那些公務人員們,使「貪瀆事件」減少,正清吏治(請參下列新聞疑義475)!

【新聞疑義475】請政府保護並公平對待,善用「依法行政權利」的那些公務人員!【新聞】

走私行為危害台灣不淺!關稅總局副局長呂○益昨夜因貪汙案被收押,令外界質疑台灣海關制度是否健全。持續關注海關問題的立委羅○蕾表示,目前台灣缺少完善的海關人員監察制度,應該要修法嚴辦來減少走私的情形。她將推動修法,力求制定嚴密的海關走私稽查制度,並加重刑責。走私逃漏稅造成國家稅收虧損,還會使毒品及槍械流入台灣,影響社會安定及國民的人身安全。立法委員羅○蕾受訪時表示,目前走私品最大宗的是菸酒,若通過正常程序進入台灣,將會被課重稅。像是菸品進口後,再加上健康捐,一包菸的稅捐成本大概就要二十元。因為利字當頭,廠商自然對走私趨之若鶩。另外羅立委也在去年爆料海關所沒收的違禁品,因為沒有事後點收的制度,往往被私吞或轉賣流入市面,如松阪牛肉等,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是違禁品。而台灣監督海關人員的機制充足嗎?羅○蕾表示不夠,大部分海關弊案會被揭露是因為分贓不均造成窩裡反,而非透過政府調查。對此關稅總局發言人回應,如果海關人員都受到公務人員法規的管理,還多加了關務人員法,怎麼會不夠嚴密?「倘若走私會判死刑,還有人敢做嗎?」羅○蕾相信,台灣只能透過修法來解決嚴重的走私問題。她會在立法院持續推動修法,制定嚴密的海關人員監察制度,並以法律對走私從重量刑(醒報新聞100年7月7日報導:海關貪污 羅○蕾:缺乏監督制度)。

【疑義】

在此部分,本文認為「用重刑或得收嚇阻之效,惟應注意比例原則」,但本文要說的是「公務人員,除負有依法行政的義務外,也有依法行政的權利」。

如果,部分公務人員善用「依法行政的權利」(註一),那貪瀆事件將因而「某些阻礙」,不致於「如此擴大」,而讓民眾如此失望;問題是,善用「依法行政權利」的那些公務人員,除「考績乙等、丙等」及「永遠升不了官」外,在調走之前,將永遠在長官刻意營造的「多數暴力」之環境下,苟且偷生;如此的下場,除有良知,不問下場的公務人員外,誰又會善用「依法行政」的權利呢?各級政府機關要使「貪瀆事件」減少,正清吏治,是否應該保護並公平對待「那些善用依法行政權利的公務人員呢?

更何況,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每個公民應有下列權利和機會,不受第二條所述的區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選舉中選舉和被選舉,這種選舉應是普遍的和平等的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保證選舉人的意志的自由表達;(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23.第二十五條(丙)項涉及到公民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擔任公職的權利和機會。?了保證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的機會,任命、晉升、停職和解職的標準和程式必須客觀和合理。在適當情況下不妨採取積極措施,確保所有公民可平等擔任公職。要保證擔任公職的人無政治干涉或壓力之虞就需要將機會均等和擇優錄取的一般原則做?擔任公職的原則,並提供工作保障。尤其重要的是保證個人在行使第二十五條(丙)項規定的權利時,不受到基於第二條第1款所指任何理由的歧視。」(註二),要求我國各級政府機關保證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的機會,任命、晉升、停職和解職的標準和程式必須客觀和合理,所以,那些因為善用依法行政權利而被視為「眼中釘」,而「考績長久乙等」或「永遠升不了官」或「考績多次丙等而失去工作」的公務人員,各級政府機關也應保護並公平對待他們。

加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亦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三)人人有平等機會於所就職業升至適當之較高等級,不受年資才能以外其他考慮之限制;…」,更顯得各級政府機關更應保護並公平對待,那些因為善用依法行政權利而被視為「眼中釘」,而「考績長久乙等」或「永遠升不了官」或「考績多次丙等而失去工作」的公務人員,而非更進一步打壓他們(註三)。

【註解】

註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6條:「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第17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等參照。

註二: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政治參與權,應參照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 /Attachment/15269155092.doc。

註三:實際上,更進一步打壓他們的事實,比比皆是,榕樹學堂很多學員,就遭遇到如此情況;但為保護其隱私及安全,不便在此揭露,以免遭到更多的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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