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分別為民法第195條、第197條定有明文。
是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內(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賠償相當(註一)之金額。其中所謂「其他人格法益」,實務上除肯認「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註二)外,尚肯認「肖像權」屬之(註三),是倘被害人之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本案柿農劉○珠,自得基於肖像權被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之由,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另外,隱私權業經釋字第603號解釋:「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肯認在案,而且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是本案報導若屬實,民進黨在未經本案柿農劉○珠的同意下,就將其照片刊在文宣廣告上,顯然侵害本案柿農劉○珠之隱私權,就一個以尊重、保護及實現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一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二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等人權為主的政黨,從此件事看來,見微知著下,似乎讓人懷疑其縱有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的決心,但尊重、保護及實現人權的執行力,則有待考驗。
又從自由時報100年12月27日「教授找學生監考 還用行車紀錄器錄影」之報導:「高應大管理學院國際企業系暨研究所院長王○津因參加喜宴不能上課,找來研二生監考,為防作弊,竟以行車紀錄器全程錄影。國際企業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投訴說,王○津平時上課常謾罵、諷刺學生,已有許多人私下串聯要罷課。投訴的研一生指出,本月廿四日因王○津不能上課,改為考試,除了請二年級學姊到場監考,還以行車紀錄器全程錄影,大家都覺得不被尊重。投訴學生說,王○津平日上課對上台報告學生動輒諷刺,學生早已不滿,這學期兩次出國沒補課,平時考試不現身,都找未具教師資格的學生監考當作是上課節數混過去,然後領鐘點費。王○津表示,由於廿四日考試當天有事,考前一週即兩度告知學生,加上之前曾經發生學生作弊的狀況,詢問是否接受考試時錄影避免日後有爭議,當時均無人反對,因此便交由班長執行,若當時有學生說不願意接受,就不會這樣處理。王○津強調,請人監考的情況全台灣都有,如果學生提出意見,當然他會自己監考。因出國而欠學生的課,也都一定會找班長安排時間補課。他平日對學生的要求是比較嚴格、上課也不苟言笑,知道有學生不滿,未來這方面會做一些檢討。國際企業系主任邱○頌正表示,昨天已立即聯絡多名學生了解狀況,許多人都表示還好。但以行車紀錄器錄影的做法,的確是有待商榷,這部份會做檢討,未來也會要求老師不可有此行為。至於當天負責監考的學生的身分,還會再了解。教育部技職司長李○儀表示,監考生若具有教學助理(TA)的身分,較為適宜。一名不願具名的大學教授說,就學術倫理,通常是由博士生來監考研究生,研究生監考大學生。」以及中廣新聞網100年12月14日「監視器密密麻麻 顧治安?侵隱私?都是爭議」之報導:「全台的監視器裝得密密麻麻,民眾擔心像是電影「全民公敵」中描述的情況,讓自己的隱私遭到侵犯,不過,有了治安死角,民眾又恐慌生活沒有保障。而法界人士表示,在街頭裝設監視器沒有侵犯隱私,但有討論空間。各縣市政府針對設置辦法,也規範監視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同時不能任意提供他人調閱。街頭巷尾的監視器,甚至是社區和住家的監視器,確實對於緝凶和抓小偷發揮功效,許多民眾受害,沒有被監視器拍到,怒斥政府無能。不過,走來走去就被監視器對著,又會擔心沒有隱私。北高兩市近年來斥資建置的監視器,就陸續引起爭議。不過,台北市警官表示,新監視系統是要改善原有的缺點,使用上更方便。至於,有沒有侵犯隱私的問題?根據各縣市政府監視錄影系統相關設置辦法,規定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拍攝,同時不能任意提供他人調閱,違者主管機關可要求廢止。法界人士表示,由於是公共場所,在街頭裝設監視器沒有侵犯的問題,但有討論的空間(註四)」看來,不只是政黨、政府、機關,連教授也不懂得尊重、保護及實現隱私權,讓人覺得「人權在我國,還是一條漫漫長路」。
【解析】
註一: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法益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可資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92年01月23日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參照。
註三:最高法院93年04月08日93年度台上字第706號民事判決:「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即規定,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包括肖像權在內。」參照。
註四:請參【新聞疑義610】在街頭裝設監視器,就沒有侵犯的問題?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1169&job_id
=179921&article_id=102961、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12/14/%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10%e3%80%91%e5%9c%a8%e8%a1%97%e9%a0%ad%e8%a3%9d%e8%a8%ad%e7%9b%a3%e8%a6%96%e5%99%a8%ef%bc%8c%e5%b0%b1%e6%b2%92%e6%9c%89%e4%be%b5%e7%8a%af%e7%9a%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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