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治單位進行選舉情蒐是否有濫權之嫌?
週刊爆 國安會指導情蒐蔡
民視 (2011-12-29 11:55)
週刊28日爆料,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從今年4、5月開始,就越權出席國安局的情治協調會報,掌握選戰情資,包含蔡英文的拔樁行程,其實早就遭到調查局的監控,蔡英文說,難怪老覺得自己手機怪怪的,原來遭到監聽,她呼籲馬總統要說清楚。
選前倒數17天,週刊踢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遭到調查局監控週刊揭露調查局,今年8月2日的內部文件,裡頭詳述時間,地點和事件,並指示28位調查員,要針對這位蔡姓候選人的拔樁行程,進行情蒐,而上面寫的蔡oo,指的就是蔡英文人在台中掃街的馬總統,強調不知情,不過週刊點名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在今年中旬,就曾越權出席,國安局召開的中區情報協調會議,週刊指出,是為了配合藍營的選情需要,甚至從5月份起,胡為真還派國安會秘書處長,翁詩燦,固定參加調查局的輿情會議,以便回報綠營的選戰情資。
總統府駁斥報導,國安會也發出最新4點聲明強調只做維安了解 ,不做選情蒐集,還措辭強硬表示,掌握總統和立委的選舉安全,是國安會的職責,更駁斥有監聽候選人和介入選舉的行為,儘管對週刊報導提出強烈譴責。
但在選前敏感時刻,爆出監控爭議,還是讓選戰充滿懸疑氣氛。
國安會監控蔡英文, 台灣版水門事件
2011-12-29
針對「壹週刊」報導,國安會越級指揮調查局監控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今(28)日表示,這是台灣版的水門案;國安會以協調調查局修法為藉口,根本就是謊言一場。他要求總統馬英九應出面說清楚。
今天出刊的「壹週刊」以「國安會秘書長非法介入,蔡英文遭調查局監控」為題報導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從今年4、5月開始,即越權出席由國安局指揮八大情治系統召開的區域情治協調會報,甚至每個月還派秘書處長翁詩燦到調查局參與國內輿情會議,掌握選戰情資。
「壹週刊」在報導裡出示調查局8月2日密件顯示,負責彙整的調查員「龍竹筠」密函28位監控蔡英文的調查官。龍以「各位編審學長」稱呼這些調查官說,「蔡〇〇重要活動彙輯,表格稍做變動,下週(8月8日起),請以新表填報,感謝協助!(紙本務請另送)」。
週刊報導,該活動彙輯主要鎖定蔡英文出席泛藍及無黨籍人士的活動,特別是掌握地方金脈及人脈的農會幹部和企業董事長所主辦的活動,除了需要預先掌握時間、地點外,出席人數更是重要情報,回報訊息還需要交代有哪些公職人員參加,相關人等在活動上的言論也需要摘要敘述。
週刊報導,更重要的是,調查員在情蒐時還必須分析蔡英文所拜會的關鍵人物,在哪個領域深具影響力,若這些人轉向支持蔡英文,將可能左右多少張選票等,明顯是衝著選舉而來。
至於國安會越權指揮調查局部分,「壹週刊」掌握的資訊包括,上週及11月4日,國安會秘書處長翁詩燦帶著一名劉姓女科長,出席在新店調查局本部召開的情報會議,會後,兩人還將所有選戰情資帶走。
調查局內部人士還說,今年中旬,胡為真也曾親自出席區域情治協調會報,直接掌握選舉情資,並指派翁詩燦出席調查局會議。凡是蔡英文拜會重要樁腳,或是密會泛藍人士的拔樁行程,全部都要填具「蔡〇〇重要活動彙輯」
對於「壹週刊」指控胡為真出席的活動,國安會今日發出新聞稿。對於胡為真出席等行程,國安會強調,8月中旬,胡是受國安局邀請參與憲兵學校舉行的「強化選舉活動造勢會場安全維護工作」實兵演練。胡致詞強調絕不容許「1126事件」再次發生。
至於胡為真8月出席台灣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及分區會報,主要是邀請他向各地區國安單位重要情報幹部精神講話。胡並要求各級幹部恪遵「依法行政、行政中立」立場。
至於國安會越級指揮調查局部分,國安局新聞稿表示,依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國安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對於「壹週刊」報導,「國安局高層批評,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非法破壞體制...」,國安局則否認指出,純屬子虛烏有,深表遺憾。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國安局、調查局都沒有否認「壹週刊」掌握的調查員「龍竹筠」密函28位監控蔡英文的「蔡〇〇重要活動彙輯」文件。另外,對於報導指國安會當時去開會主要是討論修法意見,調查局及國安局在今日的新聞稿也都沒有提及。
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則是將此事件形容為「台灣版的水門案」。他說,馬英九就任時不就說調查員效忠的對象是國家、人民,怎麼現在效忠的對象是政黨呢?馬英九要親自出面說清楚。
他同時批評國安會的說詞「荒腔走板」。調查局僅負責犯罪偵察,不負責估票,難道蔡英文有犯罪嗎?過去他們就懷疑,很多蔡英文的行程,前腳一走,沒幾天,國民黨的人馬上登門拜訪,加以固票、有些還語帶威脅要求他們支持馬英九,「原來這些都在國安會、調查局的天羅地網掌握當中」。
至於修法說詞,陳其邁說,調查局的上級機關是法務部。若調查局對於法令有問題也應由法務部來協調,怎麼由國安會秘書長來指揮呢?他強調,民進黨是執政過,國安會用這種理由搪塞,是完全沒有常識的講法。
http://blog.libertytimes.com.tw/loveformosa/2011/12/29/107955
週刊引述 台灣情治系統佈下天羅地網監控
情蒐蔡英文動向
By台灣英文新聞 2011-12-29
《壹週刊》報導,台灣國安會透過調查局等情治系統,蒐集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選戰情資」,情節有如美國「水門案」翻版。馬政府國安會、國安局、調查局見事態嚴重,緊急出面否認滅火,但民進黨出示調查局內部文件,指控馬政府違法亂紀,動用國安情治體系監控、情蒐蔡英文,馬英九總統必須親自說清楚!
馬總統二十八日在台中市掃街,媒體詢問:「知不知道蔡英文今天在哪裡?」馬答稱,不知道。媒體追問國安單位是否提供蔡的選舉情資?馬則說:「沒有啊!」
蔡英文則痛斥,這是把國家機器運用在對付選舉對手,馬總統一定要出來說明,絕對不能說他不知道,就不當回事。
《壹週刊》報導引述調查局人士透露,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今年四、五月開始,越權出席情治協調會報,並透過國安會處長翁詩燦到調查局參與國內輿情會報,掌握蔡英文的選戰情資。翁上週還與一名劉姓科長出席調查局本部的情報會議,還把選戰的情資帶走,並經由胡為真以國內情報格式,上呈馬英九參考。
《壹週刊》引述調查局人士說法,指稱胡為真、翁詩燦分別出席調查局會議,鎖定蔡進行監控,並全以「蔡○○重要活動彙輯」呈報。調查局在全國指派廿八名調查員,組成「監控蔡英文大隊」,成員姓名都一清二楚。調查局在八月二日發給他們一份密函,表明「蔡○○重要活動彙輯」的表格有變動,須以新表填報。密函內容還包括某人「若轉支持蔡○○,約可左右○○選票」的資訊。
《壹週刊》並引述國安局高層的談話,指保防與情蒐非國安會職掌,過去從無國安會高層到調查局開會,胡、翁所為「已嚴重紊亂國家體制」。
在《壹週刊》出刊前,國安會即透過總統府主動向媒體發布「三點說明」,否認相關指控。昨天再度發聲明稿否認相關情事,並以強硬口吻反問,「負責國安事務的各單位難道不需關切、掌握總統及立委選舉安全動態嗎?正副總統候選人難道不需安全部署嗎?」「若候選人發生意外,該由誰負責?」「難道各界認為各相關單位不用承擔責任嗎?」
國安會並稱,馬總統就任後禁止國安單位為政治服務,國安局所指導的區域會報或調查局相關會報,國安會人員從未介入、更從未知悉週刊所刊之「文件」,更無將選戰資料攜回,更不用說上呈至總統,壹週刊的指控全無事實根據,該會強烈譴責。
國安局也聲明,指胡為真今年八月間曾應邀參加特勤中心的大選維安實兵演練,及分區的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報,但他並未對選情做任何指示,而是要求各級幹部嚴守不介入、不干預、不參與選舉活動等原則。國安局並說,週刊引述「國安局高層」的談話,純屬子虛烏有。
此外,針對翁詩燦至調查局開會一事,調查局發言人汪忠一說,羅賢哲共諜案後,顯示機關保防有漏洞,翁才至調查局研商保防工作法制化問題,「不是如週刊所說的,來開什麼情報會議」。
國安會:只做維安 沒做選情蒐集
2011-12-29 01:00 中國時報 【仇佩芬、王正寧/台北報導】
昨天出刊的《壹週刊》報導,國安會秘書長胡為真出席國安局區域情治協調會報,並透過調查局掌握選舉情資。國安會昨天提出強烈譴責,並強調總統大選係當年度首要安全事務,國安會與所屬國安局必須全盤掌握,但「只做維安情況了解,不做選情蒐集」。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昨天一早直奔台中建國市場掃街,對媒體詢問知不知道對手蔡英文的選舉行程,馬英九說,「不知道」,至於國安局是否有蒐集蔡英文選舉情資,他則更直截了當回答,「沒有!」
國安會反駁指出,國安會及所屬的國安局,對有關國家安全重要事項均應有所掌握;每四年舉行一次的總統大選,攸關國家社會安定和平,為當年度首要安全事務,國安會及國安局自應於第一時間有所掌握,但「只做維安情況了解,不做選情蒐集」。
國安會更嚴厲反問,大選期間,負責國安事務的各單位難道不需關切、掌握總統及立委選舉的安全動態?正副總統候選人難道不需要安全部署?倘候選人發生人身安全意外,該由誰負責?難道社會大眾、在野陣營、媒體輿論會認為各相關單位不用承擔責任嗎?
聲明強調,國安會從未介入國安局所指導之區域會報或調查局之相關會報實際運作,更從未知悉《壹週刊》所刊之「文件」,遑論將選戰資料攜回上呈。 聲明表示,周刊的報導全無事實根據,企圖混淆視聽,影響社會大眾對政府之觀感,進而製造選局震盪,國安會提出強烈譴責。
調查局長:若有違法監聽願辭職
自由時報2011-12-30
〔記者林慶川、陳慧萍/台北報導〕針對壹週刊報導國安會指揮調查局監控蔡英文一事,調查局長張濟平昨發出聲明稿表示,調查局是依「調查局組織法」與「正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等相關法規的法定職掌,對選舉安全情勢進行研析、判斷及應處,相關資料絕未提供給任何政黨或候選人,也絕不會對任何候選人違法監聽,否則他願辭職以示負責。
聲明稿表示,維持行政中立是調查局一貫的立場,調查局是國家的調查局,這個原則非常明確。
至於調查員估票是否妥當,張濟平強調,對選舉安全情勢評估是該局一貫作法,最主要目的在於,如果同選區兩組候選人勢均力敵,發生維安狀況的機率將遠高於實力懸殊的選區,維安等級將隨之提升,因此這是調查局工作範圍的一環。
針對調查局聲稱估票是為了維安考量,民進黨發言人陳其邁昨質疑,情蒐表上面有時間、地點、人數、對象及候選人談話內容,甚至還有「成效」,例如什麼人在什麼地區有影響力、有無表態支持蔡英文等,這種調查項目根本是個案監控、思想檢查,和維安一點關係也沒有。媒體揭露的資料是今年八月調查局內部文件,陳其邁說,當時蔡英文還不是候選人,請問是要維安什麼?
國安會對蔡英文情蒐 綠提兩疑點
【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即時報導】
2011.12.29
大選進入倒數,爆發國安會介入選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舉行記者會指出,蔡英文11月正式登記成為總統候選人,為何國安會從4月起指揮調查局情蒐。民進黨立法院團書記長翁金珠提出兩大疑問,一是國安會越權指揮,誰下令?二是國安會否認對選情進行相關情蒐,但為何要估對手的選票?要求馬總統應出面說清楚。
府:絕未進行非法選舉情搜
時間:2011/12/29 22:16
撰稿‧編輯:張德厚 新聞引據: 採訪
「壹週刊」報導國安會指揮調查局掌握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選舉情資,蔡英文29日抨擊這比「水門案」還要嚴重,讓台灣民主蒙羞,並質疑馬英九總統難道都不知情?對此,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29日晚間舉行記者會表示,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已一再宣示,絕不對在野黨進行非法監控,總統絕未要求調查局提供任何選舉情資,經得起最嚴格的檢驗。
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29日晚間舉行記者會表示,馬英九總統曾經當過在野黨主席,也當過在野黨的總統候選人,他在2008年競選期間,對於是否遭到情治單位監控感到懷疑,因此上任之後就一再宣示杜絕非法監聽,並明確表示情治單位如有違背,一定嚴辦,首長絕對撤換。
范姜泰基說,對於這次媒體的報導,總統已請國安會做說明。國安會指出,調查局是依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的規定,與其他維安單位一起負責候選人的安全維護工作,這是調查局法定的職責,總統從未做出任何指示。范姜泰基:『(原音)馬總統從未要求調查局提供在野黨的行程或估票資訊,調查局也從未呈報,總統府再一次強調,馬總統從未指示國安單位,針對在野黨的活動進行監控,這一點可以經得起最嚴格的檢驗。』
針對壹週刊的報導,調查局表示,該局進行的選情分析只僅針對選情激烈區域,而且馬蔡宋三組候選人都在分析範圍內,絕非針對特定候選人;選情分析目的是用以研判維安情勢,與估票無關,相關資料都屬於機密文件,絕對未提供國安會或總統府,有心人士提供媒體已經觸法。
馬國安會竟搞超級水門案
◎林濁水
2011年 12月29日
2012年總統大選3周前的關鍵時刻,卻爆發國安會被指直接介入大選的醜聞,國安會祕書長胡為真除了越權出席本應是國安局指揮的區域情治協調會報之外,甚至還派員到調查局參與國內輿情會議並公然以公文指揮第一線調查員,並以考績要脅利誘調查員以對蔡英文進行情蒐。若屬實,其膽大妄為遠超當年水門案美國安顧問。
據《壹週刊》報導,為了掌握蔡英文的情資,凡取得蔡英文相關情資的調查員都可獲得極高績效。
被曝光的調查局文件顯示,負責偵查蔡英文的調查員除了必須回報其活動的相關人、事、時、物,甚至必須評估這些活動可能左右多少選票。這違法行為竟辯稱是為保護候選人需要。若要保護要調查的應是最激烈反蔡的,怎會是支持蔡的!
這醜聞的嚴重性更甚於美國「水門案」,1972年美國總統尼克森也是為了競選連任,總統直屬官員非法取得選舉情資。雖以總統權勢力阻司法調查,最後都不免在最高法院介入同時參議院通過:「妨礙司法公正」、「濫用總統職權」,及「妨礙彈劾程序」等三項彈劾罪名之下,尼克森黯然而羞愧地辭職下台。
竟讓警總起死回生
這場選舉也被譏為美國最「沒格調」的選舉,被稱為是一場「民主嚴重倒退」的大選,甚至之後的所有總統大選相關弊案,都被冠上一個「XX門」的稱號,不僅讓尼克森自己政治前途全毀,更讓美國的國家形象蒙羞。
對照這次在台灣發生的類似事件,之所以其衝擊遠甚於「水門案」,原因在於國安會是直屬於總統的國家安全機構,其作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不僅其作為當然是總統所知情與授意,更是總統明目張膽地將國家權力濫用為其選舉工具的醜聞。
「水門案」雖然聲名狼藉,但終究是利用退休的CIA幹員在偷偷摸摸的情況下所為,尼克森本人也對此舉深知不法才極力掩飾,但已震撼全美與舉世;而如今馬政府則是毫不避諱的指使國家機器的國安會、國安局與調查局等國之名器,對選舉對手資訊進行偵防與竊取,此種將國家置為個人奪取與維護政治權力之作法,只有實施戒嚴狀態與白色恐怖的蔣家政權可堪比擬!
因此,如果說美國的「水門案」被稱之為民主倒退,此次大選馬團隊可謂讓戒嚴與白色恐怖下的警總起死回生、重起復辟;如果說「水門案」是美國史上最「沒格調」的選舉,則2012年的台灣總統大選,馬政府這樣的作為則可稱為完全瓦解民主法治的選舉招數,也是世界上民主國家中最「違法亂紀」的負面選舉。
沒理由不主動偵辦
這件事若由馬指使,只有退選一途才得以交代,若非馬指使應即刻將胡免職並追究所有違法官員。至於特偵組本仿美國特別檢察官而設,而後者設置,正始於辦水門案,因此沒有理由不主動偵辦,不能任由這違法行為存在,否則這選舉已淪為不正的違法選舉。
最後要提醒黃世銘,他說沒有不敢辦的天大大案,但這案若不辦,便成了「天大的違法亂紀也敢不辦了」!
蘋論:嚴禁情治機關干政
2011年 12月30日
從1996年開放總統直選以來,每次大選都引燃「竊聽風暴」。陳水扁執政時,在野的國民黨指出遭到扁的國安情治機關監控。
《壹週刊》出示調查局內部文件指控馬政府動用國安情治機關監控、情蒐蔡英文;國安局與調查局強烈否認,聲稱是為了候選人的安全所作的部署,絕無監控蔡英文。
合法國家暴力機器
其實,如果做民調,相信超過半數的人會認為執政黨政府一定會利用情治機關監控在野黨。就算總統沒有下令監控,情治機關的頭目都由總統任命,選舉正是報恩、拍馬的好機會,把選舉的情報上稟總統也是人之常情。總統雖反對監控,但聽到對手絕密的情報,難免見獵心喜,會雙手摀住耳朵不聽嗎?或者,情治機關頭頭知道總統正派,但護主心切,也會把對手情資告知總統心腹,由心腹轉告,並且不說出來源,總統則蒙在鼓裡。或者,心腹也不轉告總統,直接根據情資做出反應,使對手處於不利以及起跑點不公平的位置。
民進黨執政時照樣監控國民黨,沒有不吃屎的野狗。權力的甜頭很多來自情治機關的供養。情治機關是所有政府機關中承平時最有趣、最敏感、最多敵友八卦、最厲害的合法國家暴力機器。連民主如美國,總統都不一定管得住情治機關。聯邦調查局頭子胡佛就是例子,他連總統和情婦的情資都有,沒有總統敢換他,一直做到死於任上。鑑於情治機關尾大不掉,甚至尾巴搖狗的危險,美國1970年代通過《邱池法案》,德國聯邦眾議院也成立情報委員會,都在限制並掌握情治機關的權力與運作。
亂監控成全民公敵
台灣立法院於2005年1月14日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規定情治機關須嚴守行政中立、情報國家化、須受立法院的監督、不得干涉政治活動。根據這項法律,情治機關如果為討好執政黨而敢於監控在野黨候選人,將成為全民公敵,首長也應起訴判刑。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安全維護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安全局(九二)知真字第二一三六二號令發布全文九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國家安全局(九四)陽勵字第○○一○一三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以下簡稱候選人)之安全維護工作(以下簡稱安維工作),由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統籌,並協同下列機關(構)、單位辦理: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
四、國防部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六、其他與安維工作有關 機關 (構)、單位。
第三條 安維工作之編組及其任務如下:
一、基本編組:負責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二、地區編組:協助候選人人身安維工作。
三、警察機關:負責候選人住居所、蒞臨場所及行進間之安維工作。
前項納入編組執行安維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安維人員),受特勤中心之指揮與監督,其編組如附表。
第四條 為統籌安維工作, 特勤中心得視任務需要召開工作協調會議,由指揮官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機關 (構、單位)或人員出(列)席。
第五條 安維人員 執行職務時,得對與候選人有關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並得劃定管制區域執行之。但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第六條 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安維人員之查驗、管制而涉及法律責任者,應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條 安維人員執行職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
一、候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二、安維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三、其他因 執行 安維工作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之危害時。
第八條 安維人員執行 職務 致人受傷者,應予必要之救助或送醫救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國家情報工作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100年6月3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683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8、23~25、27、28條條文;並增訂第25-1、25-2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41號令修正公布第3、7、10、13、21、22、25、27條條文;增訂第22-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情報工作及其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
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
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
四、情報協助人員:指情報機關遴選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之人員。
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
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從事情報工作而收集、洩漏或交付依法應秘密之資訊者。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
第四條(主管機關首長之報告義務)
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
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
第五條(督察機制之建立)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辦理督察工作;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六條(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禁止行為)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第七條(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之資訊)
情報機關應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下列資訊進行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
一、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之大陸地區或外國資訊。
二、涉及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跨國性犯罪或國內外恐怖份子之滲透破壞等資訊。
三、其他有關總體國情、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經濟、科技、社會或重大治安事務等資訊。
前項資訊之蒐集,必要時得採取秘密方式為之,包括運用人員、電子偵測、通(資)訊截收、衛星(光纖)偵蒐(照)、跟監、錄影(音)及向有關機關(構)調閱資料等方式。
情報機關執行通訊監察蒐集資訊時,蒐集之對象於境內設有戶籍者,其範圍、程序、監督及應遵行事項,應以專法定之;專法未公布施行前,應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法務部調查局,對其實施查(約)訪。拒絕接受查(約)訪者,移請權責機關依法令處理。
第八條(保密義務)【相關罰則】第一項~§30
涉及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與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不得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但經權責人員書面同意者,得予交付。
人民申請前項規定資訊之閱覽、複製、抄錄、錄音、錄影或攝影者,情報機關得拒絕之。
第九條(身分掩護措施)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
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十條(掩護機構之設立)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項、第七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人員之條件、待遇、任期、淘汰及考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檔案紀錄之保存)
依前二條規定所從事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情報機關設立掩護機構或採取身分掩護措施,應保存檔案紀錄,並依法保密及解除機密。
第十二條(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不適用規定)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經其隸屬之情報機關核定執行情報工作,不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九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
各級政府機關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利益之必要範圍內,配合協助情報工作之執行;其應配合事項及程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提供必要支援)
主管機關為協助各情報機關遂行國家情報工作,得提供下列必要之支援:
一、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情報。
二、情報教育訓練。
三、相關特定技術諮詢、特種裝備器材及專業技術人力。
四、為執行情報工作所需之相關經費。
五、其他與執行情報工作有關者。
各情報機關請求支援之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主管機關綜理並統合全國情報工作)
主管機關應負責統合指導、協調及支援情報機關之業務。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集情報機關首長召開國家情報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主管機關統籌並綜理政府機關密碼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應訂定辦法統籌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政策及研發等有關事項,並指導、協調、聯繫與密碼保密有關業務之施行。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業務,得邀請各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召開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前項協調會報之組成、作業及管制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情報合作)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情報資訊彙送作業及工作督訪)
情報機關於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時,應即彙送主管機關處理;其涉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或重大災難者,除依法處理外,應即彙送主管機關。
前項彙送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瞭解情報機關獲取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之執行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工作督訪。
第十九條(情報報告之分發及管理)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
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年度總結報告)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情報工作之執行成效及興革意見,完成年度總結報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第二十一條(保障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執行任務之安全應予保障,並得依任務需要提供酬勞、工作費及必要之裝備與防護措施。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得派遣情報人員駐外或各省(市)、縣(市)工作;其待遇項目及支給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反制間諜工作)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於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該情報機關決定案件移送偵辦時機、移送之對象及移送之內容。
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自首其曾對本國從事間諜行為,並據實供述,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其間諜行為所觸及之刑事犯罪,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因間諜行為所觸及之刑事犯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據實供述,因而查獲其他間諜或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得減輕其刑。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曾有違法失職情事,致遭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掌握並脅迫為其擔任間諜,在尚未從事間諜行為前自首犯行者,原所觸及之刑事犯罪,得減輕其刑。主動向所屬機關陳報失職情事者,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
前三項刑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者,有犯罪所得之財物,仍應予追繳或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或沒收時,應追繳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前四項之規定,對退離職情報人員或停止運用之情報協助人員,適用之。
第二十三條(情報人員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
情報人員應施予專業教育及訓練,其教育及訓練規定,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情報協助人員應予以遴選、管理及教育訓練,其遴選、管理、教育訓練、報酬支給方式與標準,由各情報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傷、殘或死亡時,應發給傷害、住院慰撫金或殘障、死亡撫卹金,醫療費並全額補助;其醫療費補助、慰撫金及撫卹金之基準及發給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而喪失人身自由時,其隸屬之情報機關在其獲釋前,應支給下列各項補償。但同一事由已依其他法令給予者,應予抵扣:
一、每月支給相當於喪失人身自由前一月俸給之補償金。
二、相當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
三、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財產損害之補償金。
四、因從事情報工作喪失人身自由所生之醫療費。
五、親屬營救費、探視費、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親屬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之精神撫慰金及獲釋慰問金由喪失人身自由之情報人員領受之;其他各款之補償由其親屬領受之。
情報人員死亡後,不再發給第二項各款補償。
情報人員因從事情報工作致失蹤時,於歸還前或死亡前,得先依第二項發給第五款之親屬三節慰問金及補償金。但失蹤非因從事情報工作者,應追繳之。
第二項喪失人身自由期間每月補償金、精神撫慰金、親屬三節慰問金、親屬補償金及其他補償之發放及停發標準,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並訂定辦法執行之。
情報人員退離職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之事由,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或涉訟時,得適用本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而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喪失人身自由時,政府應盡力營救之。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傷、殘、失蹤、死亡、喪失人身自由、涉訟或失業時,國家應予本人及其親屬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致喪失人身自由之補償或救助,得發給每月之月補償金、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償;情報協助人員因執行任務失蹤者,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
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停止運用前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者,國家應予本人補償或救助。
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已經情報機關核備有案者,其因提供或傳遞資訊,致喪失人身自由者,情報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救助,並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
第二項至第五項補償、救助之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並由各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不予補償救助之情形)
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條規定:
一、情報協助人員因自己過失致停止運用。
二、因自己重大過失致喪失人身自由。
三、違反出境管制之法令。
四、經隸屬之情報機關以書面記載具體事實及理由通知不宜前往之地區,仍於合法通知後故意前往該地區。
五、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軍事機密或國家機密之資訊。
六、有事實證明洩漏或交付第五款以外之資訊,致中華民國之情報來源、管道或組織及有關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被外國知悉、持有或破獲。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情形,當事人證明受強暴、脅迫、恐嚇、詐欺或藥劑而洩漏或交付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十五條之二(補償救助適用範圍)
第二十四條第七項、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及前條修正條文溯自本法公布施行日施行。但本法公布施行日前,情報人員退離職或情報協助人員停止運用後,有因曾從事情報工作或執行任務之事由致喪失人身自由且尚在進行中者,適用之;其補償救助由隸屬之情報機關編列預算執行之。
第二十六條(保障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之權益)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權益之保障,得就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最有利者適用之。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設立相關機制,處理補償及撫卹業務。
第二十七條(情報工作獎勵種類)
主管機關得對各情報機關以及對本法第三條以外之機關(構)、人民或外國人協助本法所定各項工作,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者,給予下列種類之獎勵:
一、國家情報專業獎章。
二、獎狀、獎盃或獎牌。
三、行政獎勵。
四、獎金,並得與第二款併同獎勵。
前項之評鑑、獎勵基準及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但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報機關所屬從事大陸地區人員情報蒐集之情報人員著有功績、勞績或有特殊優良事蹟,得由各情報機關自訂獎勵基準報請其上級機關同意後,編列預算支應,為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
同一事蹟經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獎勵後,不得重複為第二項但書之獎勵。
【相關法規】國家情報工作獎勵辦法*國家情報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二十八條(定期或不定期對情報人員進行安全查核)
情報機關對所屬情報人員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安全查核。情報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得辦理國家機密業務。
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
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所為之安全查核,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安全查核結果,應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之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安全查核之程序、內容、救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遵從上級指令工作,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遵從上級指令從事情報工作,於事後逕行舉報不法或願對違法事實誠實作證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所列證人之人事資料不得公開。
第三十條(處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喪失人身自由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一條(處罰)
現職或退(離)職之情報人員為外國或敵對勢力從事情報工作而蒐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十二條(處罰)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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