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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635】未來事件交易所的選情預測,是否屬於選罷法所規範之民調?

2012/01/0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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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

針對中選會表示,未來事件交易所的選情預測屬於選罷法所規範之民調,「未來事件交易所」中午發表聲明稿抗議,指中選會曲解選罷法相關法令,對於預測市場的研究方法與民調方法的差異完全不了解。未來事件交易所又表示,基於對國家最高選務機關的尊重,同時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選舉糾紛,1月3日下午5時至1月14日下午4時止,將停止2012年台灣選舉預測事件的交易(中央社 101年1月3日報導:未來事件交易所 批中選會曲解選罷法)。

【疑義】

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固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註一),而且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固也並未就前開「民意調查資料」有所界定。

惟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466號判決中的原審認為「所謂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式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故將民意調查資料予以公開,無論其公開方式係以語言、文字、圖畫、媒體傳播或其他方式,均屬法條所禁止之發布行為。媒體之傳播,係公開行為之一種,當然屬發布行為。至於資料內容最初由誰公布,如何取得,亦非所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4號判決更謂:「所謂「民意調查資料」,法文既未明定以同條第1 項所定「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之民意調查資料為限,且參酌選罷法第53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選舉之公平與公正,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藉由民意調查資料影響選民之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若認非屬同條第1 項之非正式民意調查資料不在規範之內,將予投機者可乘之機,致立法目的無以成就,因此解釋上自應認為上述之「民意調查資料」並不以選罷法第53條第1 項所定者為限,尚包含非正式之民調資料在內。」」。

是若兼採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466號判決中的原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94號判決之見解,並參酌選罷法第53條第2 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未來事件交易所(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AA%E4%BE%86%E4%BA%8B%E4%BB%B6%E4%BA…:「未來事件交易所,是一個以網頁基礎的線上平台,目的是為了集合眾人的智慧預測未來發生各事件的可能性。網站由國立政治大學預測市場研究中心與未來事件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網路資源由未來事件交易股份有限提供。台灣的新聞媒體常引用未來事件交易所裡的數據。…國立政治大學預測市場研究中心、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和未來事件交易公司合作的「未來事件交易所」(http://xfuture.org )為目前華文世界規模最大的預測市場網站。「未來事件交易所」自2006 年7 月正式上線營運,截至目前為止,吸引了來自121 個國家、4,842 個城市的訪客。其中,台灣所有的主要城市都有參與者,中國的參與者來自858個城市以上,而美國參與者則來自1,921個城市以上。「未來事件交易所」是建立在「預測市場」研究方法上的電子交易所,類似一般的「期貨市場」,讓參與者買賣「未來事件合約」的市場。交易者根據公開資訊、市場資訊或私有資訊對事件發展的預測下單,未來事件的真實結果會決定交易者的報酬,而合約價格可視為整體市場對該事件未來發展結果的預測。」)的選情預測,似屬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所定「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之行為,未來事件交易所基於對國家最高選務機關的尊重,同時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選舉糾紛,1月3日下午5時至1月14日下午4時止,將停止2012年台灣選舉預測事件的交易,實為上策。

另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規定是否違憲?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466號判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固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觀之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不得於投票日前十日內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在於限制競選及助選活動,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以民意調查資料影響原有之正確判斷,進而影響選舉結果。立法者遂以投票日前十日為期限,禁止任何政黨、法人或自然人發布關於選舉或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復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或法人代表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罰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前揭不得發布民意調查資料及其處罰之規定,即係基於公共利益之保護而設,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73號判決:「按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所揭櫫之「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乃憲法概括授權立法者對於基本權利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而觀諸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係在追求選舉之公正,自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權利之目的,且其限制之範圍並非漫無邊際,僅限於與選舉或候選人有關之民調,始不得發布,並非所有民調資料均不得發布,且限制之期間更僅限於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前十日內,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手段係屬輕微且適當,為達成公正選舉之目的所必要,乃符合比例原則,亦無違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精神。」等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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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多可以 (未驗證) ・ 2012/01/03 20:59
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1/0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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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1/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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