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按源自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之「適足住房權」,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7號一般性意見中指出「9.《公約》第二條第一款要求締約國使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通過立法措施,以促進《公約》所保護的所有權利。雖然委員會在其第3號一般性意見(1990)中指出,並非對所有權利都應採取類似的措施,但很明顯,若要設立一項有效的保護制度,保障人免受強迫驅逐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基礎。這樣的立法措施應 (a) 對房屋和土地的居住者提供盡可能最大的使用保障;…13. 締約國還應保證在執行任何驅逐行動之前,特別是當這種驅逐行動牽涉到大批人的時候,首先必須同受影響的人商量,探討所有可行的備選方法,以便避免、或盡可能地減少使用強迫手段的必要。…16.驅逐不應使人變得無家可歸,或易受其他人權的侵犯。如果受影響的人無法自給,締約國必需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用盡它所有的資源酌情提供新的住房、新的住區或新的有生産能力的土地。」。
是基於「適足住房權」,縱係「合理驅逐」,也應對房屋和土地的居住者,提供盡可能「最大」的使用保障,並探討「所有可行」的備選方法,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用盡」它所有的資源酌情提供新的住房、新的住區或新的有生産能力的土地。
從而,本案報導若屬實,溫家寶所提「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財產權利,無論農民是否需要,無論他們是否留在農村,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一些地方以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為名,不與農民溝通協商就強亂佔農戶承包地,損害農民權益。國務院將加快修法、改革集體土地徵收制。」,似乎顯示中國大陸也開始,尊重、保護及實現「適足住房權」了,值得觀注。
另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請參「大陸土地制度簡介」(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keyword=%A4j%B3%B0%A4g%A6a%A8%EE%AB%D7%C2%B2%A4%B6&search_target=content&area=1&template=search_result&Submit3=%B7j+%B4M)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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