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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色經濟」與「綠色經濟」

2012/02/06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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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668】「藍色經濟」與「綠色經濟」

【新聞】

「藍色經濟」概念創始人剛特.鮑利今天受邀到雲林縣專題演講,雲林縣長蘇治芬率縣府一級主管聆聽,為零排放的環境、經濟、社會永續發展,構思未來新契機。剛特.鮑利(Gunter Pauli)來台參加台北國際書展,雲林科技大學下午邀請到校,以雲林縣整體發展為題,分享藍色經濟的商業創思與生活概念;蘇治芬、副縣長施○和、環保、衛生、農業等縣府團隊到場聆聽與交流。雲科大經營與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耿○指出,綠色環保有助於環境和生態保護,但相對地,企業投資及消費者開銷都增加,實際成效未如預期,近年來「藍色經濟」受到青睞。耿○表示,藍色經濟重視環境保育,也談再生資源,不留下任何廢料或造成能源耗損,以有限資源創造更優質社會,讓地球生態取得零廢棄的環境平衡,達到永續利用與零排放的目標。剛特.鮑利闡述藍色經濟概念及雲林整體發展方向,與會人員也針對農業原物料有效利用、減少能源消耗的建築與3C運用、醫療廢棄物零排放等議題,透過口譯與演講者互動交流,構思營造雲林新未來的契機(中央社101年2月6日報導:構思藍色經濟 雲林營造未來)。

【疑義】

一、第三代人權環境權之內涵

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

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二、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與藍色經濟(The Blue Economy)均為環境權中的一種合理計劃,但誰優誰劣?

另所謂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傳統產業經濟為基礎、以經濟與環境的和諧為目的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經濟形式,是產業經濟為適應人類環保與健康需要而產生並表現出來的一種發展狀態。Jacobs與Postel等人在1990年代所提出的綠色經濟學中倡議在傳統經濟學三種生產基本要素:勞動、土地及人造資本之外,必須再加入一項社會組織資本(social and organization capital, SOC)。並將其它三項成本的定義略作修正:1.人類資本(human capital):強調「人力」的健康、智識、技藝及動機(motivation)。2.將土地成本擴充成為生態資本(ecological capital),或自然資本(natural capital)。3.人造資本(man-made capital)保持不變,或稱製造資本(manufactured capital)。綠色經濟特別提出的社會組織資本(SOC),指的是地方小區,商業團體、工會乃至國家的法律、政治組織,到國際的環保條約(如海洋法、蒙特婁公約)等。他們認為,這些社會組織不止是單純的個人的總合而已。無論那一種層級的組織,會衍生出其個別的習慣、規範、情操、傳統、程式、記憶與文化,從而培養出相異的效率、活力、動機及創造力,投身於人類福祉的創造。綠色經濟指能夠遵循“開發需求、降低成本、加大動力、協調一致、巨集觀有控”等五項準則,並且得以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綠色經濟”既是指具體的一個微觀單位經濟,又是指一個國家的國民經濟,甚至是全球範圍的經濟。以林業來說,綠色經濟的關鍵是加速林業發展。林業是綠色經濟發展的基礎,是生態系統中的主體、維護生態平衡的核心。過去林業是以生產木材為主,現在必須轉變為以生態建設為主。加快林業發展,不是一搬意義上的發展,而是大發展、快發展、跨越式發展和全面發展,進而促進以山清水秀、環境優美、資源豐富為標誌的綠色經濟。綠色經濟與傳統產業經濟的區別在於:傳統產業經濟是以破壞生態平衡、大量消耗能源與資源、損害人體健康為特征的經濟,是一種損耗式經濟;綠色經濟則是以維護人類生存環境、合理保護資源與能源、有益於人體健康為特征的經濟,是一種平衡式經濟(http://wiki.mbalib.com/zh-tw/%E7%BB%BF%E8%89%B2%E7%BB%8F%E6%B5%8E)」,其與藍色經濟之差異,「藍色經濟」概念創始人鮑利認為「當下流行的綠色經濟,是用生物學來解決環境生態的瓶頸,但是光靠生物學沒辦法解決問題,因為在生物界,每一件事都有例外,這並不符合商業邏輯。…藍色經濟是以物理為基礎的解決方案,物理學一切按照定律,這是企業最需要的法則。…綠色經濟雖然環保、充滿善意,企業卻得投資更多,消費者也花費更多,成效不如預期…藍色經濟不僅重保育,也談再生,跟大自然學創意,發掘成長妙方,以有限資源創造更多,我們可以做得更好…(http://lowestc.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30.html 咖啡蠶絲再利用 藍色經濟正來臨)」。

換言之,綠色經濟是「以維護人類生存環境、合理保護資源與能源、有益於人體健康為特征的經濟,也是一種平衡式經濟」,實與環境權中的「以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相當;更貼切地說「綠色經濟」是環境權中的一種合理計劃,「藍色經濟」亦是環境權中的一種合理計劃,只是依「藍色經濟」概念創始人鮑利之說法,「藍色經濟」因為「不僅重保育,也談再生」,而使得「企業須投資更多,消費者須花費更多,成效不如預期」之綠色經濟,略遜「藍色經濟」一籌;但不可否認地「綠色經濟」與「藍色經濟」均為環境權中的一種合理計劃,均有其實踐的價值;至於誰優誰劣?本文認為,從理論來看,「藍色經濟」似略勝一籌,惟實踐結果又如何,則尚待時間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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