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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國民幸福指數」?

2012/02/0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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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669】我國「國民幸福指數」?

【新聞】

行政院主計總處昨(6)日表示,將參考OECD美好生活指數、以及日本及英國正在試編的幸福指數,編製我國「國民幸福指數」,估計以一年時間研究試編,明年完成編製後對外公布。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處長蔡鴻坤表示,近年各國普遍在GDP以外尋求新指標,來衡量國民福祉,去年5月OECD首度發布各會員國的美好生活指數,日本、英國目前也都在試編這項幸福指數,其中英國所編製的指數,預計今年7月發布。蔡鴻坤表示,OECD這項美好生活指數是選擇居住、收入、就業等11個領域,20項指標綜合而成。但由於幸福該怎麼定義?幸福指數該納入哪些指標?不同指標是否該給相同的權數?人言言殊,因此OECD過去是不贊成編製綜合指數,但經過多年的研究,OECD在去年已完成美好生活指數的編製,值得我們參考。蔡鴻坤表示,OECD美好生活指數所綜合的20項指標,有些指標我國有、有些沒有,對於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的資料,將會辦理相關調查以取得資料來編製我國的幸福指數。OECD美好生活指數,包括居住、收入、就業、社群關係、教育、環境、政府治理、健康、生活滿意度、安全、工作與生活平衡這11個領域,每個領域以1~3項指標衡量,例如就業是以就業率、長期失業率衡量,社群關係是以急困時有親朋可尋求幫助之人口百分比,居住則以每人享有房間數及無基本設備的住宅比例(工商時報101年2月7日報導:國民幸福指數明年發布)。

【疑義】

按「國民幸福指數(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GNH)」,或稱「國民幸福總值」,泛指衡量人們對自身生存和發展狀況的感受和體驗,即人們的幸福感指數。GNH最早是由南亞的不丹王國國王所提出,他認為「政策應該關注幸福,並應以實現幸福為目標」,人生「基本的問題是如何在物質生活(包括科學技術的種種好處)和精神生活之間保持平衡」。在這種執政理念的指導下,不丹提出由政府善治、經濟增長、文化發展和環境保護四級組成的「國民幸福總值(GNH)」指標。現行的GNH概念則將幸福感視為一種社會經濟指標,透過追蹤七種發展領域來衡量社會經濟發展,包括經濟、環境、身體、心理、職業、社會和政治等的幸福感,且逐漸形成一股全球風潮,全球逾一百個國家在衡量經濟成長時,逐漸將生活品質,亦即「幸福」指標納入統計(註一)。

換言之,「國民幸福指數(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GNH)」實則「第一代至第三代人權」一整年實現的結果,經國民評價後所呈現的一種「國民感受」,所以,國民幸福指數之大項、小項及各權重,除「參考OECD美好生活指數、以及日本及英國正在試編的幸福指數」外,也應從「各人權之內涵去思考」,尤應注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所明定之「政治參與權」(註二)、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適當生活水準」(第12條)、「平等原則(禁止岐視)」(第2條第2款、第3條)、「工作權」(第6條、第7條)、「結社自由」(第8條)、「家庭權」(第8條)、「社會保障」(第9條)、「身心健康權」(第12條)、「受教育權」(第13條、第14條)、「文化權利」(第15條)(註三)、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註四)、「和平權」(註五)、「發展權」(註六)等人權之內涵。

當然,小項目必然很多,而且又須在一年內完成,自應「去蕪存菁」,留下比較有代表性及重要性的「小項目」;但如何「去蕪存菁」,以主計處現有人力或專業,似尚無法足以勝任,而且現今各部會及所屬相關研究發展案,也大都透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例如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等)委外,是主計處不妨也透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委外,以期我國「國民幸福指數(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GNH)」能讓「國人如期看到」,並透過我國歷年來之「國民幸福指數(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GNH)」來檢討「施政成果」。

【註解】

註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16/today-int1-2.htm

註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政治參與權」,應參照人權委員會第25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32418&ctNode=30576&mp=200)。文章部分則請參【新聞疑義659】「票票不等值」應改革,但「增加席次」則免!(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1/20/%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59%e3%80%91%e3%80%8c%e7%a5%a8%e7%a5%a8%e4%b8%8d%e7%ad%89%e5%80%bc%e3%80%8d%e6%87%89%e6%94%b9%e9%9d%a9%ef%bc%8c%e4%bd%86%e3%80%8c%e5%a2%9e%e5%8a%a0/)、【新聞疑義505】兩性平等政策?政策兩性平等?(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

=1169&job_id=176597&article_id=100469)、【新聞疑義502】連署制度刁難宋?公民投票權未真正落實?(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9/01/%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502%e3%80%91%e9%80%a3%e7%bd%b2%e5%88%b6%e5%ba%a6%e5%88%81%e9%9b%a3%e5%ae%8b%ef%bc%9f%e5%85%ac%e6%b0%91%e6%8a%95%e7%a5%a8%e6%ac%8a%e6%9c%aa%e7%9c%9f/)等。

註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人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32421&ctNode=30576&mp=200)。

註四:第三代人權中的環境權,從1972年6月5日於斯德哥爾摩通過之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原則:「1、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着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編按:社經文第12條相當生活水準、經濟權),並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在這方面,促進或維護種族隔離、種族分離與歧視、殖民主義和其它形式的壓迫及外國統治的政策,應該受到譴責和必須消除。2、為了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資源(編按: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其中包括空氣、水、土地、植物和動物,特別是自然生態類中具有代表性的標本,必須通過周密計劃或適當管理加以保護。…14、合理的計劃是協調發展的需要和保護與改善環境的需要相一致的(編按: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調和之)。15、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須加以規劃,以避免對環境的不良影響,並為大家取得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最大利益。在這方面,必須停止為殖民主義和種族主義統治而制訂的項目。(編按: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16、在人口增長率或人口過分集中可能對環境或發展產生不良影響的地區,或在人口密度過低可能妨礙人類環境改善和阻礙發展的地區,都應採取不損害基本人權和有關政府認為適當的人口政策(編按: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19、為了更廣泛地擴大個人、企業和基層社會在保護和改善人類各種環境方面提出開明輿論和採取負責行為的基礎,必須以年輕一代和成人進行環境問題的教育,同時應該考慮到對不能享受正當權益的人進行這方面的教育(編按: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法;社經文第12條身心健康權)。…22、各國應進行合作,以進一步發展有關他們管轄或控制內的活動對他們管轄以外的環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環境損害的受害者承擔責任賠償問題的國際法(編按:賠償之國際法則)。…」中,揭示著「環境權中的後世代權」、「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以及「合理計劃=安定進化+社會、經濟和環境最大利益+避免環境不良影響」、「符合人權的人口政策」、「環境教育」以及「賠償之國際法則」等內涵。又從亞洲人權憲章2.9:「經濟發展必需能夠永續。我們必需保護環境,免於營利企業的貪婪和劫掠,以確保提高國民生產毛額的同時,不致降低生活品質。科技應該解放,而非奴役人類。自然資源的運用,不能違背我們對後代的義務。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這點我們應當永誌不忘。我們也不應忽視資源乃屬於人類全體,因而負責、公正和平等的運用資源,是我們共同的責任。」、非洲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第24條:「一切民族均有享有一有利於其展的普遍良好的環境。」、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37條:「高標準之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改善,必須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並符合永續發展原則。」、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環境基本法第3條:「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來看,現今我們只是自然資源的暫時管理人,應該留一個乾淨的地球給後代,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固屬重要,但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以合理計劃調和環境權與經濟權,如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政府也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註五:按第三代人權中的「和平權」,為實現「發展權」的基礎,也是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此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第39/11號決議核准大會,重申聯合國的主要宗旨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念及《聯合國憲章》所提出的國際法基本原則,表達了各國人民從人類生活中鏟除戰爭、首先是避免世界性核浩劫的意志和願望,深信沒有戰爭的生活是促進各國物質福利、發展和進步,並充分實現聯合國宣布的各種權利和人類基本自由的首要國際先決條件,認識到在核時代裏建立地球上的持久和平是人類文明得以保存和人類得以生存的首要條件,確認維持各國人民的和平生活是每個國家神聖至上的職責,1.莊嚴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聖權利;2.莊嚴宣告維護各國人民享有和平的權利和促進實現這種權利是每個國家的根本義務;3.強調如要保證各國人民行使和平權利,各國的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4.籲請各國和各國際組織在國家和國際一級均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享有和平權利。」、「發展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中可稽。另從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中可知,「和平權」乃全球人民均享有之神聖權利,而且維護及促進實現和平權,也是每個國家之根本義務;各國政策務必以消除戰爭(尤其是核戰爭威脅),放棄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以及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為其目標,並採取適當措施,盡最大力量協助實現人民「和平權」。

註六:按第三代人權中的「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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