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義】
有關文化權,筆者於100年12月15日所刊「【新聞疑義611】台灣總統選舉,首度文化政策申論,要問什麼?」(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12/15/%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11%e3%80%91%e5%8f%b0%e7%81%a3%e7%b8%bd%e7%b5%b1%e9%81%b8%e8%88%89%ef%bc%8c%e9%a6%96%e5%ba%a6%e6%96%87%e5%8c%96%e6%94%bf%e7%ad%96%e7%94%b3%e8%ab%96/)一文,提及:「
台灣總統選舉,首度文化政策申論,要問什麼?
除了「文化採購須受監督」外,提問人是否想到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一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一) 參加文化生活;(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三) 對其本人之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獲得之精神與物質利益,享受保護之惠。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而採取之步驟,應包括保存、發揚及傳播科學與文化所必要之辦法。三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科學研究及創作活動所不可缺少之自由。四 本公約締約國確認鼓勵及發展科學文化方面國際接觸與合作之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7號一般性意見:「1.人人有權享受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保護,這項權利是一項人權,産生於每個人所固有的尊嚴和價值。這一事實使得第十五條第一款(丙)項以及其他人權有別於知識産權制度中所承認的大多數法定權利。人權是屬於個人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屬于集體和社區的基本、不可剝奪和普遍性的權利。人權之所以說是基本的,是因爲相對於人類個體而言是固有的權利,而知識産權首先是各國用來達成下列目的的手段:鼓勵發明和創造,鼓勵創造性和革新産品的傳播,鼓勵文化特性的發展,維護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完整,使之服務於全體社會。…18.享受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保護的權利包含著下列基本的相互關聯的要素,這些要素的具體適用取決於具體的締約國所存在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條件:(a)可提供性。在締約國的管轄範圍內,必須有充分的立法和條例,以及有效的行政、司法或其他適當的補救手段,用來保護作者的精神和物質利益;(b)可獲取性。用於保護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行政、司法或其他適當補救手段必須能夠爲所有作者所使用。可獲取性具有相互重疊的四個方面:(一) 物質條件上的可獲取性:負責保護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各國的法院和機構必須能夠爲社會的各個階層所使用,其中包括殘疾作者;(二) 經濟上的可獲取性(可承受):使用這些補救辦法必須對所有人來說是能用得起的,包括處境不利的群體和邊緣化群體。例如,如果一締約國決定通過傳統形式的知識産權保護來達到第十五條第一款(丙)項的要求,那麽有關的行政和法律費用必須建立在公平原則基礎上,確保這些補救辦法能夠被所有的人用得起; (三) 資訊的可獲取性:可獲取性包括有權尋求、獲得並傳播關於保護作者因其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所産生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的法律或政策制度的資訊,包括有關立法和程式的資訊。這些資訊應該使人人能夠理解的資訊,也應該以少數民族語言和土著居民的語言公佈;(c)保護的質量:關於保護作者精神和物質利益的程式應該由法官和其他有關當局以有效和快速的方式加以執行。…」(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2031.pdf)之內容為基礎來提問,以瞭解總統候選人尊重、保護及實現文化權的決心、信心及執行力?還是以自已或特定團體的利益為重點呢?值得大家期待。」。
可惜,該次提問,除了「文化採購須受監督(夢想家事件)」外,還真的充滿著「為自已或特定團體利益」之思考及提問。還好,今天終於看到了「台灣文化的靈魂-文化權」重新被「主管機關」所提及?更甚者,「主管機關」更提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所明定之「岐視禁止」,以及第3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所明定之「平等原則」,並注意到「窮困山地小孩的文化權,在哪」此問題,更讓人覺得「未來的文化部,值得期待」。
但本文仍要提醒,除注意到前揭部分外,當「文化權」與「經濟權」等其他人權有所碰撞,「主管機關」又將如何處理呢?也應一併思考了,因為此碰撞,已經是「現在式」,而非「未來式」,此參「【新聞疑義614】不同的「正義思辨之旅」?蓋台灣塔、旋轉劇場,馬、蔡、胡看法,妥善嗎?」一文(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
=1169&job_id=180073&article_id=103079):「
【新聞】
花蓮縣政府預計斥資卅億在太魯閣建造國際觀光旋轉劇場,台中市政府將花八十億在水湳經貿園區建蓋新地標台灣塔,其必要性與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近來引發各界爭議。在「文化界提問總統候選人」的活動中,這項議題也成焦點。蔡英文表示,在不同時代政策發展優先順序上會有不同思考,台灣已經到了不可完全以經濟為主的思考點,下一個階段是對藝術文化、保育和環境的重要性,進入一個經濟成熟的社會,這些價值都超過經濟開發案的價值。蔡英文明白表示反對興建花蓮太魯閣旋轉劇場與台中的台灣塔的立場:「在我看來是大而不當的建設,中央要負起資源分配責任。」馬英九則說,經濟和文化兼顧就向經濟與環保一樣,要從中找到平衡點,政府要在不同價值對立中找到平衡,以照顧最大多數的人民為主。談到太魯閣旋轉劇場可能危及景觀生態時表示,馬英九說,台灣在過去的歷史發展階段中,很多作法傾向經濟掛帥,但未來在面臨衝突的時候,將以環境、文化作為優先得考慮。台中市府擬斥資六十億興建台灣塔,遭到部分議員抨擊,認為每一分公帑都應用在刀口,應先用在急迫的地方建設上。不過市議員陳有江卻持不同看法,他說如果現在不做,未來台中市和五都競爭的時候什麼都沒有。昨天台中市議會總質詢上,水湳經貿園區開發案也引起市議員強烈質疑,抨擊市府斥資鉅額公帑興建,根本不知民生疾苦。市長胡志強說,水湳經貿園區是大台中未來指標區,開發後周邊經濟效益絕對呈數倍成長,盈餘至少六百億元(中國時報100年12月16日報導:太魯閣劇場台中台灣塔蔡表明反對馬:找平衡點)。
【疑義】
按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本就明列了「社會權」、「經濟權」以及「文化權」等三種人權;其中第9條「社會保障權」、第8條「勞動基本權」、第10條「家庭權」、第12條「身心健康權」、第13條、第14條「受教育權」似屬「社會權」,第11條「相當生活水準」、第6條、第7條「工作權」似屬「經濟權」(以上區分只是初步區分,實際區分,尚待更進一步地的釐清),至於第15條明列之「文化權」應屬「文化權」無疑。
換言之,報導中的「經濟和文化之衝突」,實則「經濟權」與「文化權」間的衝突,其解決之道在於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使人權間相互調和,但千萬不應該以「利益衝量」或「價值最大化」為最主要的考量,而忽略了「實質正義」的追求。
從而,馬先生所言「經濟和文化兼顧就向經濟與環保一樣,要從中找到平衡點,政府要在不同價值對立中找到平衡」,本文認為確屬人權調和的概念,惟「以照顧最大多數的人民為主」似乎是以「利益衝量」或「價值最大化」為主要考量,妥善嗎?值得思考。胡先生所言「水湳經貿園區是大台中未來指標區,開發後周邊經濟效益絕對呈數倍成長,盈餘至少六百億元」,亦同。
至於蔡女士所言「在不同時代政策發展優先順序上會有不同思考,台灣已經到了不可完全以經濟為主的思考點,下一個階段是對藝術文化、保育和環境的重要性,進入一個經濟成熟的社會」,似乎不以「利益衝量」或「價值最大化」為主要考量,固值得贊同,惟「藝術文化、保育和環境的價值,都超過經濟開發案的價值」,苟意味著「文化權」及「環境權」的價值,就高於「相當生活水準」的價值,則也讓人感到憂心。
另外,在此提出一個不同的「正義思辨之旅」?如果有7隻兔子,分別為「球球(媽媽)」、「白米(爸爸)」、「大眼(叔叔)」、「布魯托(大兒子)」、「毛豬(二女兒)」(以上身體都算健康)、「猫P(三女兒,有罕見疾病)」、「黑手(四女兒,行動不便者)」,您是公正無私的上帝或政府。
(一)在「一天只有三份的食物(每份食物只能維持基本生命的生存)」以及「每隻兔子在第6天沒有吃食物就會死」的情形下,您要把食物分配給誰呢?
(二)在「一天只有一份的食物(每份食物只能維持基本生命的生存)以及「每隻兔子在第6天沒有吃食物就會死」的情下,您又要把食物分配給誰?犧牲那二個「兔命」呢?」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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