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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出庭,可請領出庭費嗎?

2012/03/0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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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61】請假出庭,可請領出庭費嗎?

文/楊春吉  胡綺萱

【案例事實】

本社區成立管委會已屆12年,歷屆委員會對住戶積欠管理費均無作為,直到本屆委員會才積極催討,除了寄存證信函外,又移送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有些住戶不服提出議異,法院會開庭,委員會決議派委員出庭,但委員屬義務職,必須請假出庭,是否可以請領出庭費,以彌補其損失,因有住戶表示反對,請問請領出庭費是否委員會同意即可,還是要召開住戶大會同意才可支付?

【解析】

按從內政部100年722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8條:「…二、管理費用途如下:(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觀之,管理委員請假代表管理委員會出庭之車馬費及出席費,雖與前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未等同,惟「該管理委員請假代表管理委員會出庭」苟基於「管理該公寓大廈事務」之由,則在未委任律師之情形下,實際核支「車馬費及出席費」給予代表管理委員會出庭之該管理委員,本文認為「至為合理」(有委任律師,則視有無出庭之必要而定)。

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而公共基金之來源,有「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本基金之孳息」以及「其他收入」等四種,而管理費乃為支應經常性支出,而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繳納(註一),自屬公共基金之一種,其運用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從而,得否請領出庭費?仍應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宜,以免被以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規定論處,以及被以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之規定,請求返還該不當利得(註二)。

【註解】

註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內政部100年722台內營字第1000805799號令修正,自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http://www.cpami.gov.tw/chinese/filesys/file/chinese/publication

/law/lawdata/1000805799-1.doc)第17條:「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除由起造人依法提撥公共基金總金額新臺幣      元整外,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一)公共基金。(二)管理費。…」、第18條:「…二、管理費用途如下:(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64號民事判決:「另按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有所明文;又依喜○門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規約第6條第2項規定,管理費用途 如下:(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二)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之經常管理費用。依此可知,喜○門大廈之公共基金,係在上述規約所規範之用途範圍內,授權管理委員會為運用。」等可資參照。

註二:請參【新公寓大廈法律問題35】如何鼓勵社區住戶踴躍,參與委員選舉?(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561,197,&article_category_id

=388&job_id=179005&article_id=102263、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11/17/%e3%80%90%e6%96%b0%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6%b3%95%e5%be%8b%e5%95%8f%e9%a1%8c35%e3%80%91%e5%a6%82%e4%bd%95%e9%bc%93%e5%8b%b5%e7%a4%be%e5%8d%80%e4%bd%8f%e6%88%b6%e8%b8%b4%e8%ba%8d%ef%bc%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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