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強制回收4月1日上路(簡稱廢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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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華民國101年4月1日生效,電子電器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
為有效提升廢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及冷、暖氣機(簡稱廢四機)回收成效,切合廢四機回收實務交付流程,簡化申報程序及便捷管理效能,環保署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修正後之公告事項如下
收清除工作:
(一)宣達消費者權益內容並經消費者簽名或知悉後,由販賣業者存查相關文件或紀錄。內容應載明:「新購公告指定規格之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或冷、暖氣機時,販賣業者應提供同項目、數量、時間及同送達地址之廢四機回收(搬、載運)無償服務。但不包含為搬運、拆卸而動用大型機具、工程或危險施工等。請於交付廢四機時向業者索取回收聯單,憑單參加抽獎活動。消費者本人簽名確認已被口頭告知或知悉上述權益」。
(二)於交付電子電器時,如消費者有回收需求,應依公告事項之權益內容提供服務。
販賣業者於消費者處回收廢四機時,應填寫「廢四機回收聯單」(以下簡稱聯單,如表二),填寫後第三聯交由消費者留存。
販賣業者自消費者處回收清除之廢四機,應自回收日次日起三個月內交付取得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業登記證之回收、處理業者,或本法第五條之執行機關。
(二)依公告事項六、(一)交付廢四機時,雙方應依聯單所載內容進行確認後,第二聯交由回收、處理業
者,或本法第五條執行機關存查,第一聯由販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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