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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牛擴大進口與不擴大之間(二)

2012/03/06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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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698】美牛擴大進口與不擴大之間(二)

文/楊春吉

【新聞】

政府決定有條件開放瘦肉精美牛,引起在野黨反彈。行政院長陳(沖)今天說,一定會與立法院做充分溝通,行政院的4項原則,都與國民健康有關,希望考量國家整體利益,一起努力。行政院昨晚宣布美牛議題的政策方向,將秉持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等原則,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牛肉「有條件解禁」。在野黨立委表達不滿。陳(沖)上午赴立法院備詢,他在進入議場前接受媒體採訪表示,經過3次專家會議得知,沒有文件顯示,在一定安全容許下的牛肉對人體健康會有害,政院充分考量到國民健康,而昨天宣示的4個想法,都與國民健康有關。陳(沖)解釋,4原則中的排除內臟與牛豬分離,是考量國人的飲食習慣,以及內臟含量(瘦肉精)比較多,政府會在安全容許方面,會訂定最嚴格的MRL(殘留容許量),這些都是從國民健康出發去考量的觀點。陳(沖)表示,任何肉品都會有很多殘留物,包括荷爾蒙、抗生素、生長激素等,這些一定都有其安全容許量,在安全容許量下,對人體是沒有害的,這一點希望大家能夠了解。對於在野黨考慮發動倒閣,陳(沖)強調,行政院一定會與立法院做充分溝通,立法委員考量的是國民健康,而行政院的4項原則,也都是與國民健康有關,希望大家在國民健康之外,再考慮國家整體利益,一起努力(中央社101年3月6日報導:在野批美牛政策 陳(沖):會溝通)。

【疑義】

有關美牛事件,曾於101年2月2日「【新聞疑義664】美牛擴大進口與不擴大之間」(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2/02/02/%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664%e3%80%91%e7%be%8e%e7%89%9b%e6%93%b4%e5%a4%a7%e9%80%b2%e5%8f%a3%e8%88%87%e4%b8%8d%e6%93%b4%e5%a4%a7%e4%b9%8b%e9%96%93/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784,&article_category_id

=1169&job_id=181389&article_id=104121、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97737)一文中,提及「

【疑義】

一、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我國應慎重處理「美牛進口」問題。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註二】,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三)。

美牛確實有「瘦肉精」等影響人民身體健康之虞,我國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自應慎重處理「美牛進口」之問題,而非為「維護國際關係」及「確保消費者的需求」而「犧牲人民身心健康權」。

二、消費者的需求(取得足夠食物權)亦應考量。

按取得足夠食物權,係源自於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採取適當步驟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於自由同意之國際合作極為重要。」中的「適當生活水準」,其實現,當每個男子、女子、兒童,單獨或同他人一道在任何時候都具備取得足夠食物的實際和經濟條件或獲取食物的手段時,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就實現了,所以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不應作狹義或限制性解釋(註四),應包括「適足性」概念以及「持久性」概念,而「持久性」概念,指的是今世後代都能取得食物,涵蓋長期提供和獲取的概念(註五),是基於取得足夠食物權,對於農業用地應予適當保存,而非任由農村重劃變相,嚴重侵蝕優良農業用地,而使得今世後代無法取得食物。

又取得足夠食物的權利的核心內容的含義是:食物在數量和質量上都足以滿足個人的飲食需求,無有害物質,並在某一文化中可以接受;此類食物可以可持續、不妨礙其他人權的享受的方式獲取(註六)。

「美牛」即屬部分人民需求,基於取得足夠食物權,其在數量和質量上,我國自應該足以滿足個人此項飲食需求,所以也不能為「確保人民身心健康權」而「犧牲人民取得足夠食物權」。

三、美國也有「國際合作」需求

另「取得足夠食物權」及「身心健康權」也著重於「國際間之互助合作」,此參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38. 按照《聯合國憲章》,各國負有共同和單獨的責任,在緊急情況下合作提供救災和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對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的援助。各國應該按照其能力對這項任務作出貢獻。世界糧食計劃署(糧食署)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難民署)的作用,尤其是兒童基金會和糧農組織的作用在這一方面特別重要,因此應該予以加強。應該首先向最脆弱的人口提供糧食援助。39. 糧食援助的提供應該盡可能避免不利地影響到當地生産者和當地市場,糧食援助的安排應該推動受益人恢復糧食自給自足。這種援助應該按照預期受益人的需要提供。國際糧食貿易或援助方案中包括的産品對於受援人口必須是安全的,而且必須是文化上可以接受的。40.各聯合國機構在促進實現取得糧食權利方面的作用,包括通過聯合國發展援助框架在國家一級發揮的作用,具有特別重要性。應該保持促進實現取得糧食的權利的協調努力,以便促進所有有關行爲者――包括民間社會所有成員――之間的一致性和配合。糧食組織――糧農組織、糧食署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農發基金)以及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開發署)、兒童基金會、世界銀行和各區域開發銀行應該在適當尊重其各自職權的條件下利用其各自的專門知識更有效地合作,在國家一級落實取得糧食的權利。41.國際金融機構,尤其是世界貨幣基金組織(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應該更多地注意在其放款政策和信貸協定中並在應付債務危機的國際措施中更多地注意保護取得糧食的權利。應該按照委員會第2號一般性意見第9段在任何結構調整方案中注意確保取得糧食的權利受到保護。」、第14號一般性意見:「38.委員會在第3號一般性意見中,提請注意各締約國有義務採取措施,單獨或通過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合作,充分實現公約承認的各項權利,如健康權。本著《聯合國憲章》第五十六條、公約的一些具體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條、第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和關於初級衛生保健的《阿拉木圖宣言》的精神,締約國應承認國際合作的重要作用,履行它們的承諾,共同和單獨採取行動,充分實現健康權。在這方面,請締約國注意《阿拉木圖宣言》,宣言說在人民健康狀況上存在的嚴重不平等情況,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以及在各國內部,在政治、社會和經濟上都是不能令人接受的,因此是各國的共同關注。39.締約國遵守對第十二條承擔的國際義務,必須尊重在其他國家享有健康權,並根據《聯合國憲章》和適用的國際法,在能夠通過法律或政治手段影響第三方的情況下阻止它們在第三國違反這項權利。締約國應根據資源情況,在可能的情況下爲在其他國家得到基本衛生服務、商品和服務提供便利,並在接到要求時提供必要的援助。締約國應保證,在國際協定中充分注意到健康權,並應爲此考慮制定進一步的法律文書。在締結其他國際協定方面,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保證有關文書不會對健康權産生不利影響。同樣,締約國還有義務保證,它們作爲國際組織的成員採取的行動充分考慮到健康權。作爲國際金融機構成員的締約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各區域開發銀行等,也應在這些機構的借貸政策、信貸協定和國際性措施上發揮影響,加強對保護健康權的重視。40.根據《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大會、世界衛生大會的有關決議,締約國有共同和單獨的責任,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在提供救災和人道主義援助方面進行合作,包括援助難民和國內流離失所者。各國應盡其最大能力爲這項工作作出貢獻。在提供國際醫療援助、分配和管理資源等方面,如安全和潔淨的飲水、食物和醫療物資,以及在財政援助中,應優先考慮人口中最脆弱和邊緣的群體。此外,鑒於有些疾病很容易跨過國家的邊界傳播,國際社會都有責任解決這個問題。經濟發達的締約國有特殊的責任和利益,在這方面幫助較窮的發展中國家。41.締約國在任何時候都不應實施禁運或採取類似措施,限制向另一個國家提供充足的藥品和醫療設備。對這類貨物的限制絕不能用來作爲施加政治和經濟壓力的手段。在這方面,委員會提醒它在第8號一般性意見中在經濟制裁和尊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闡明的立場。42. 雖然只有國家才能是《公約》的締約國,從而對遵守《公約》負有最終責任,但社會的所有成員――個人,包括衛生專業人員、家庭、地方社區、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公民社會組織,及私營企業部門――在實現健康權方面也都負有責任。因此締約國應爲履行這方面的責任提供一個便利的環境。」自明。

更甚者,第14號一般性意見亦指出各締約國有義務採取措施,單獨或通過國際援助和合作,特別是經濟和技術合作,充分實現公約承認的「身心健康權」等各項權利,而且締約國也必須尊重在其他國家享有健康權;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截至2009年3月止,共有151個締約國(註七),縱使美國非締約國,也難否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明定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不具「普世價值」,是美國自應基於「實現普世價值」及「尊重他國人民身心健康權」之由,並考量「國際關係」,透過「國際合作」,以取得「適當的經濟利益」,而非為了取得「更多的經濟利益」,而犧牲「他國人民身心健康權」以及自己的「國際評價」,那就得不償失了(此點亦是我國談判的籌碼)。

四、綜上

我國應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國際關係」,慎重處理「美牛進口」問題;但美國也應基於「實現普世價值」及「尊重他國人民身心健康權」之由,並考量「國際關係」,透過「國際合作」,以取得「適當的經濟利益」,而非為了取得「更多的經濟利益」,而犧牲「他國人民身心健康權」以及自己的「國際評價」。」。

是美牛問題,我國應基於人民「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國際關係」,慎重處理「美牛進口」問題。

換言之,秉持安全容許、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等原則,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的牛肉「有條件解禁」,或是兼顧「身心健康權」「取得足夠食物權」以及「國際關係」,問題是(一)縱要「有條件解禁」,「牛豬分離」、「強制標示」、「排除內臟」等方面,或是調和「身心健康權」與「國際關係」間之一種方法,但在「秉持安全容許」方面,其標準(即容量等),我國可否高於美國等其他國家之標準,以積極實現「我國人民之身心健康權」呢?(二)萊克多巴胺(Ractopamine),除對人民身體健康有危害外,是否對環境有所危害?則未有相關研究實證資料及說明,政府是否應就此有所作為?如果實證結果,對環境確有危害,那「後世代權」之尊重、保護及實現,也應考量。(三)既然,美國要犧牲其「國際評價」,我國政府在「以國際關係為主,人民身心健康權為輔」之考量下,決定「有條件解禁」,那想要維護自己健康的國民,就要小心了,是否食用「美牛」?就要好好思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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