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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與「發展權」

2012/03/2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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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716】「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與「發展權」

文/楊春吉

【新聞】

花、東兩縣都寄望十年四百億的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註一),該如何爭取最多計畫、最多資源?台東縣政府將於廿一日起舉辦分區座談會,希望凝聚地方共識。縣府指出,「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去年六月已三讀通過,縣府正擬訂「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希望發展具競爭優勢與價值創新的優勢產業,如觀光休閒、有機農業、文化創意、海洋生技、優質生活產業等。縣府指出,未來將由政府協助土地取得、補助及投、融資等優惠措施,促進民間企業參與,希望透過分區座談會,擬出全縣的發展定位、構想與實施方案。第一場縱谷線座談會,將在廿一日上午十時於關山鎮公所舉行,第二場次為廿一日下午二時的台東市區座談會,地點在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舉行。第三場次為南迴線座談會,廿二日上午十時於太麻里鄉公所,最後一場東海岸地區座談會,廿三日上午十時於成功鎮公所舉行。分區座談會將廣邀請地方意見領袖、鄉鎮市長、村里長、民間團體等共同參與,並由縣府計畫處、觀光旅遊處、建設處、原住民族行政處、環境保護局等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自由時報 101年3月19日報導:爭取400億東發基金 台東分區座談 凝聚在地共識)。

【疑義】

按「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乃100年6月29日公布施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3條參照),其中,所稱花東地區,係指花蓮縣及臺東縣(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2條參照),所以「花東地區發展條例」主管機關,中央雖為行政院,但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3條參照)。

又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之主要任務,乃在於「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以及「協調、審議、監督與指導花東地區建設及發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4條參照)。至於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則由縣主管機關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參照)。

而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內容為「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觀光及文化建設」、「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建設」、「產業發展」、「交通建設」、「醫療建設」、「社會福利建設」、「災害防治」、「治安維護」、「河川整治」、「教育設施」、「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發展事項」(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1項後段參照),實涉範圍及利益非常廣,為使此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更完善,減少推展之困難,台東縣政府或花蓮縣政府在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時,自應基於「發展權」(註二)給予人民參與擬訂「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機會,並鼓勵民眾積極參與。

從而,臺東縣政府希望透過分區座談會,擬出全縣的發展定位、構想與實施方案,並分別於在廿一日上午十時假關山鎮公所舉行第一場縱谷線座談會、廿一日下午二時假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舉行第二場次台東市區座談會、廿二日上午十時假太麻里鄉公所舉行第三場次南迴線座談會、廿三日上午十時假成功鎮公所舉行最後一場東海岸地區座談會,並廣邀地方意見領袖、鄉鎮市長、村里長、民間團體等共同參與,並由縣府計畫處、觀光旅遊處、建設處、原住民族行政處、環境保護局等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陳述其意見,自值得贊同。

但如果地方意見領袖、鄉鎮市長、村里長、民間團體以外之人民,想參與陳述其意見,臺東縣政府也應基於「發展權」積極實現之。

【註解】

註一:花東地區發展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42)第12條第2項規定,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

註二:第三代人權中的「發展權」,聯合國大會已經於1986年12月4日決議通過「發展權利宣言」:「…認為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 ,重申裁軍 與發展之間關係密切,裁軍領域的進展將大大促進發展領域的進展,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應用於各國人民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和福利,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這些發展和福利,承認人是發展進程的主體,因此,發展政策應使人成為發展的主要參與者和受益者,承認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認識到除了在國際一級努力增進和保護人權外,同時還必須努力建立一個新的國經濟秩序,確認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發展機會均等是國家和組成國家的個人一項特有權利,玆宣布《發展權利宣言》如下:發展權利宣言第1條1.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第2條1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第6條1.所有國家應合作以促進、鼓勵並加強普遍尊重和遵守全體人類的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而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等任何區別。2.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對實施、增進和保護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予以同等重視和緊急考慮。3.各國應採取步驟以掃除由於不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而產生的阻礙發展的障礙。第7條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第7條…2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其中揭示著(一)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二)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即人是發展的主體,也是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三)國際和平與安全是實現發展權利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四)所有國家應促進建立、維護並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並應為此目的竭盡全力實現在有效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並確保將有效的裁軍措施騰出的資源用於發展,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即裁軍措施)(五)各國應鼓勵民眾在各個領域的參與,這是發展和充分實現所有人權的重要因素(即鼓勵民眾參與)等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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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申 (未驗證) ・ 2012/03/23 12:07
榕樹學堂綺萱 (未驗證) ・ 2012/03/2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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