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檢察官將於6月4日至最高法院靜坐
據報載有檢察官將於101年6月4日至本院靜坐乙事本院之回應。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89347
據報載有檢察官將於101年6月4日至本院靜坐乙事,本院回應如下:
本院於101年1月17日召開101年度第二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係與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嗣後修正的同法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的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
另本院日前宣判的柯居財偽證上訴案件,就被告柯居財部分,業經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審中,尚未確定,請外界給予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係公益的代表,行為動見觀瞻,應依法行事,對相關案件的法律見解有不同意見時,宜循法定程序表達意見,倘動輒以民粹方式為之,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維護並無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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