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收出養新制,530上路
【新聞疑義761】收出養新制,將於5月30日上路,要注意哦!
【新聞】
收出養新制將於5月30日上路,內政部今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未來收出養須透過合法媒合機構,收費項目和基準都已納入規範。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資格條件、許可發給、收費項目及基準應載明於契約等事項納入辦法中。內政部表示,5月30日後,兒童及少年收出養都須委託經政府許可的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簡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為辦理,親屬間收養或是夫妻其中一方收養他方子女例外,取代現行的收出養雙方契約制。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民國93年至100年,每年約有2500至3000人被收養。內政部指出,未來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將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內政部說,未來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也須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中央社101年5月10日報導:立院初審通過:收出養新制須經合法媒合)。
【疑義】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783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18條;除第15~17、29、76、87、88、116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5條係規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第17條、第87條則分別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二、命收養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人為之。三、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是內政部配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內政部部務會報下午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從事收出養服務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資格條件、許可發給、收費項目及基準應載明於契約等事項納入辦法中,並指出,未來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將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未來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也須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請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以保障被收養兒童的權益,並無不妥。
另報載:「收出養新制將於5月30日上路」也無不妥。所以,收出養新制,真的,將於5月30日上路了,要注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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