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神經有問題!神經病!可不行!
罵人:神經有問題!神經病!可不行!
記者 榕樹學堂 綺萱 故鄉 101.05.11報導
廖小姐起訴主張,倪先生於97年7月25日召開之第11屆管理委員會7月份臨時會議中,公然以「神經有問題!神經病!」等語辱罵伊,已侵害伊名譽,致使伊之人格權、名譽權受到嚴重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及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於桃園市○○○路○段55號至59之1號之新○房社區公告欄等(社區電梯內公佈欄計12處連續7日、社區大廳出入口公佈欄連續7日、新○房社區部落格網頁連續7日)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認為,倪先生既於系爭社區管委會97年7月25日臨時會議中,在出席委員之面前,對廖小姐指稱:「她神經有問題!神經病!」等語,此明顯足以貶損廖小姐在社會上(包括廖小姐所居住之系爭社區)所受之評價。所以,廖小姐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屬有據。
至於本件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是多少?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是如何?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認為,審酌倪先生僅於出席參加系爭社區管委會97年7月25日臨時會議中以前開言詞辱罵廖小姐,並未於前開會議以外之其他場合或系爭社區部落格中辱罵、誹謗廖小姐,對廖小姐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尚非屬重大,另廖小姐係高職畢業,大學肆業,名下有房地各數筆,動產存款數筆,擔任學校常務委員,桃園縣市志工,技藝研習學校講師,每月薪資約8萬元;倪先生係三專畢業,目前與其配偶共同經營廢五金買賣,每月收入約10萬元,名下無財產、配偶名下有二間房子等一切情狀,暨原審認定倪先生將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系爭社區公告欄(包括社區電梯內公佈欄計12處、社區大廳出入口公佈欄)一日,將使刊登當日未進出社區電梯、大廳者無法見聞該道歉啟事,如連續刊登三日,將使有人無法見聞之情形降至最低,超過該日數則無必要。
再倪先生未於系爭社區部落格辱罵、誹謗廖小姐,廖小姐請求倪先生於系爭社區部落格連續刊登如附件二之道歉啟事七日亦無必要等情,認廖小姐請求倪先生(一)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尚嫌過高,應予核減為2萬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二)將如附件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刊登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55號至59之1號之系爭社區公告欄三日(包括社區電梯內公佈欄計12處連續三日、社區大廳出入口公佈欄連續三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所以,千萬不要與自已的荷包,過不去,罵人:神經有問題!神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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