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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妻守則:臨幸予取予求

2012/05/15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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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762】愛妻守則:臨幸予取予求

【新聞】   

紀姓男子婚前簽下「婚前協議書」與「愛妻守則」,沒想到妻子玩真的,每周只給丈夫一千元生活費,自己每月拿三萬元「自由處分金」,自喻已成「婚奴」的丈夫訴請離婚,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法官認為協議書內容太嚴苛,有違善良風俗無效,並判准離婚,妻子應給付丈夫一百五十萬元。紀說,「婚前協議書」內容為限制夫妻不得與雙方父母同住,婚後分工,打雜由丈夫負責,款項分配、決策由妻子負責;丈夫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支配,支付開銷後,全部作為妻子的自由處分金(同意每月至少三萬元)。「愛妻守則」內容為妻子用餐隨侍在側、不得先行用飯;下雨撐傘,炙夏遮陽;臨幸予取予求等。紀男說,三年前與妻子結婚,婚前在戲謔情況下簽下婚前協議書、愛妻守則。他月薪水四萬元,婚後妻子依照協議書內容,每個月拿三萬元的自由處分金,一星期只給他一千元零用金。他一天只有一百四十二元可用,苦不堪言。「婚後短短兩年已負債三百七十餘萬元,妻子確增加財產三百廿餘萬元。」他要求改變現況,但妻子拒絕。他說,婚前協議書、愛妻守則的規定完全剝奪他的財產權,踐踏他的人格,「武則天、慈禧也不過如此!」他形容自己有如宮中太監,妻子的行為造成婚姻破裂。妻子強調,協議書內容是請律師寫的,並沒有開玩笑,並強調每周給丈夫生活費一千元,也是丈夫所同意(聯合報101年5月13日報導:立院初審通過:收入全給「愛妻」 夫訴離討一半)。

照片

圖/新愛妻手則;翻拍自http://tw.myblog.yahoo.com/jw!Y_nwaY6VHxgb1EVtGWfC/article?mid=650

【疑義】

按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03號判例也云:「民法第七十二條所謂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乃指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而言。本件被上訴人雖違反與某公司所訂煤氣承銷權合約第六條規定,以收取權利金方式頂讓與第三人,但究與國家社會一般利益無關,亦與一般道德觀念無涉,尚不生是否違背公序良俗問題。」。是法律行為本身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者,無效。

又民法第148條也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71條亦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也應依誠信原則,違反者,除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外,無效。

從而,違反誠信原則與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間,兩者法律效果或均為無效,但兩者間仍屬有間,從而本案婚前協議書內容「限制夫妻不得與雙方父母同住,婚後分工,打雜由丈夫負責,款項分配、決策由妻子負責;丈夫的收入全部由妻子支配,支付開銷後,全部作為妻子的自由處分金(同意每月至少三萬元)」,以及愛妻守則內容「妻子用餐隨侍在側、不得先行用飯;下雨撐傘,炙夏遮陽;臨幸予取予求等」,究為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還是違反誠信原則?似乎非無探討之價值及分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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