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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正名,統稱新住民,妥當嗎?

2012/05/22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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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基於憲法第7條等規定,均不宜以帶有岐視或侵害平等權之嫌的用語,來稱呼我國「住民」,縱使因實際施政需求,以「居住多久」來區分「新住民」與「舊住民」,也是不妥。從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來台的外配、陸配,包含歸化取得身分證者,今後將統稱為「新住民」,雖較「外配、陸配、新移民」好一點,但似乎仍有再檢討的空間。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是否聽見中時國報101年05月12日給馬英九總統的一封信 都是台灣人 何必稱我「新移民」(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2051200254.html)報導中,中華救助總會志工張秀玲女士:「我是大陸天津人,民國七十九年和來自台灣的老公結婚,八十三年起在台灣定居。在這裡教書、開店,生活快廿年,近年才慢慢意識到自己是「新移民」。 我兩個孩子現在是大學生,他們在台灣和同學打成一片,跟我在天津的媽媽、親戚也相處愉快,對自己的身分從不會錯亂;突然冒出的「新移民之子」讓他們覺得莫名其妙。馬總統,新移民永遠是「新」的、有區別性,孩子叫「新移民之子」,那孫子呢?曾孫呢?為什麼要多這個稱呼?台灣最自豪的應該是多元價值,卻常在這個議題使用「二分法」,到選舉時更加明顯。我早就拿到台灣的身分證,當然能說自己是台灣人;我承認我是台灣人,也不會否定我是天津人。…」的疑惑呢?

(筆者【含公民記者身分】按:在此,也為之前在相關報導及文章中,以「新移民」稱呼,感到抱歉,今後相關報導及文章,將以較具平等觀的用語稱呼)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68】外配正名,統稱新住民,妥當嗎?

文/楊春吉(故鄉)

【新聞】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署長謝立功今天南下高雄,接連參加兩場新住民座談,他表示,來台的外配、陸配,包含歸化取得身分證者,移民署今後將統稱為「新住民」。謝立功上午分別參加高雄市旗津區、鳳山區的「新移民關懷交流座談會」,謝立功與新住民面對面意見交流,表達政府照顧新移民的用心。他期許,新住民共同擔負台灣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重任,共創和諧家園。謝立功說,移民署希望透過橫向聯繫,傾聽各界建言,目前全台各鄉鎮都可申請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辦理各種活動、計畫,提供外籍配偶學習一技之長,並結合在地產業,行銷本地或新住民母國各項產品,融合兩地文化促進附加價值。他又說,內政部將推動「全國新住民火炬計畫」,將新住民子女比例較高或人數較多的學校,列為重點學校,協助新住民子弟學業問題;並辦理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多元文化講師培訓、母語學習課程等,以照顧新住民及其子女。
他強調,移民署很重視新住民生活適應與關懷輔導工作,每年編列預算,舉辦生活適應學習課程,每月並定期有2次「行動服務列車」至各社區,關懷服務新住民。與會外籍配偶大多嫁來台灣逾3年,部分更長達10多年以上,她們在菜市場幫忙買賣漁貨,或在餐館工作等,多與婆家及附近鄉親相處融洽,其中有1對越南籍姊妹一起嫁到旗津區,貢獻她們的青春與心力並照顧夫家,對家庭付出無怨無悔(中央社101年5月21日報導:外配正名 謝立功:統稱新住民)。

【疑義】

按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且也不得因憲法第7條所定「中華民國」文字而對外國人而有所岐視,畢竟人民與國民尚屬有別,而且如解釋外國人得岐視或不受平等原則之保護,那我國或我國國民又如何在國際間生存(註一)?

又按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2款、第3條也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所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

另按已具有國內法地位並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第26條亦分別規定「一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而且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1號一般性意見亦云「《公約》的一般性義務和其中第2條特別規定的義務對於所有締約國都是有約束力的。政府的所有部門(執法、立法和司法)以及國家、地區或者當地各級的公共機構或者政府機構均應承擔締約國的責任」。

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基於前開規定,均不宜以帶有岐視或侵害平等權之嫌的用語,來稱呼我國「住民」,縱使因實際施政需求,以「居住多久」來區分「新住民」與「舊住民」,也是不妥。從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將來台的外配、陸配,包含歸化取得身分證者,今後將統稱為「新住民」,雖較「外配、陸配、新移民」好一點,但似乎仍有再檢討的空間。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是否聽見中時國報101年05月12日給馬英九總統的一封信 都是台灣人 何必稱我「新移民」(http://news.chinatimes.com/domestic/11050615/112012051200254.html)報導中,中華救助總會志工張秀玲女士:「我是大陸天津人,民國七十九年和來自台灣的老公結婚,八十三年起在台灣定居。在這裡教書、開店,生活快廿年,近年才慢慢意識到自己是「新移民」。 我兩個孩子現在是大學生,他們在台灣和同學打成一片,跟我在天津的媽媽、親戚也相處愉快,對自己的身分從不會錯亂;突然冒出的「新移民之子」讓他們覺得莫名其妙。馬總統,新移民永遠是「新」的、有區別性,孩子叫「新移民之子」,那孫子呢?曾孫呢?為什麼要多這個稱呼?台灣最自豪的應該是多元價值,卻常在這個議題使用「二分法」,到選舉時更加明顯。我早就拿到台灣的身分證,當然能說自己是台灣人;我承認我是台灣人,也不會否定我是天津人。…」的疑惑呢?

(筆者【含公民記者身分】按:在此,也為之前在相關報導及文章中,以「新移民」稱呼,感到抱歉,今後相關報導及文章,將以較具平等觀的用語稱呼)

【註解】

註一:此由今日新聞101年1月3日「匈牙利新憲法挨批 未來恐遭逐出歐盟(http://news.cts.com.tw/nownews/politics/201201/201201030906547.html)」之報導:「即使反彈聲浪不斷,匈牙利(Hungary)仍然於今(2012)年1月1日起實施各項危及自由的新憲法,對此美國外交人士表示,認為匈牙利持早會因此喪失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的會員國資格。匈牙利總統施密特(Paul Schmitt)於去(2011)年4月25日簽署新憲法,憲法內容不但損及媒體多元,也損及中央銀行、司法與媒體的獨立自主,更有違宗教自由。美國方面過去曾向匈牙利提出修法建議,但未被採納,得知匈牙利依然實施新憲法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Diane Rodham Clinton)致函奧班表達遺憾。希拉蕊在信中表示,匈牙利對司法體系的新規範瓦解重要的制衡機制,也損及司法的獨立性。根據匈牙利「人民自由報」(Nepszabadsag)的報導,前美國駐匈牙利大使巴默(Mark Palmer)曾表示,匈牙利總理奧班(Victor Orban)濫用權力、扼殺民主,認為未來匈牙利極有可能被逐出歐盟。此外,根據加入歐盟的相關規定,匈牙利有義務盡快使用歐元為法定貨幣,但新憲法卻明定,現行的匈牙利貨幣福林(Forint)是唯一的法定貨幣,似乎試圖與歐盟做切割。」可看出端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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