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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58元,女教師死得冤!

2012/05/23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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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換言之,強盜罪之構成,以其所實施之強暴、脅迫,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倘其取物手段雖屬不法,而尚未使人至於不能抗拒者,縱觸犯他種罪名,尚難以強盜論擬(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006號判例參照)。

從而,警方所調查如屬實,黃○憲所實施者,應是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因而致人於死者,並非「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財物」,也非「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更非「起殺人犯意」,所以,將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千萬不要為了錢財,以身觸法啊!屆時,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就悔不當初了;向父母說「我闖禍了」,心想「死定了」,並對被害人家屬說「很抱歉」,又那能填補被害人家屬「永遠無法言喻」的悲痛。

全文如下:

【新聞疑義769】搶58元,女教師死得冤

文/楊春吉

【新聞】   

育達高中女老師林○葭在住處遭鄰居男子黃○憲殺害,黃落網後坦承劫財卻失手勒昏對方,因擔心被認出,將對方丟進水池,確定她死亡後才離開,事後在女老師的背包只找到五十八元硬幣;辦案員警都為女老師之死感到心痛。廿一歲的黃○憲殺害女老師,只得手五十八元,將面臨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昨天他打電話給父母時直說「我闖禍了」,對林家很抱歉;林○葭的父母北上認屍,心疼女兒熱愛教育卻無端遇害,悲痛無法言喻。警方調查,黃○憲廿日曾經在社區外挑選落單女子行搶,但找不到目標,下午四時到大樓地下勘查地形時,在地下四樓電梯間遇到要回家的林○葭。從監視影帶發現,黃假裝舉手伸懶腰,突然從後方勒林女脖子,並摀住她的嘴巴,林女一度掙脫,仍遭強行拖往後方樓梯間。黃○憲供稱,他曾和林女碰過面,搶劫時他說「我只要搶錢,給我錢就好」,但一鬆手,林女尖叫「色狼!搶劫!」因擔心被認出,於是猛勒她的頸部,儘管臉、手被抓傷,仍勒到林女昏厥才鬆手。警方說,黃○憲怕東窗事發,看到旁邊廢水池的鐵蓋沒上鎖,於是將她丟進兩公尺深的池裡,還用手電筒探照,發現林女在水裡冒出氣泡,心想「死定了」,直接蓋上鐵蓋離開,接著走進廁所,從搶來的背包翻出硬幣,手機、證件等物丟入垃圾桶,再到社區後方丟棄背包。黃○憲事後用搶來的錢買十元飲料,向室友謊稱打球弄傷臉;晚間八時重返地下室查看,發現林女動也不動,後來還陪女友燙髮,當夜照常入眠。警方表示,黃○憲作案後,走過監視器旁都用手遮臉,以為沒被拍到,但卻沒想到鏡頭錄下電梯內鏡子的反射影像,他穿的黑色T恤圖樣成為破案證據,警方訊後依強盜殺人罪嫌移送偵辦;至於林女是否生前落水,還要解剖確認(聯合報101年5月23日報導:殺人搶得58元 女教師死得好冤)。

【疑義】

按所謂強盜殺人罪,係規定於刑法第328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5項)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中的第3項前段,即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與「起殺人犯意之殺人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財物之搶奪罪」(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Rela.aspx?TY=J&JC=B&JYEAR=64&JCASE=%e5%8f%b0%e4%b8%8a&JNO=1165&JNUM=001&PCODE=C0000001、刑法第325條參照)、「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之恐嚇取財罪」(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1212號判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J&JC=B&JYEAR=65&JCASE=%e5%8f%b0%e4%b8%8a&JNO=1212&JNUM=001、刑法第346條參照),尚屬有間。

換言之,強盜罪之構成,以其所實施之強暴、脅迫,已達於使人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倘其取物手段雖屬不法,而尚未使人至於不能抗拒者,縱觸犯他種罪名,尚難以強盜論擬(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006號判例參照)。

從而,警方所調查「黃○憲廿日曾經在社區外挑選落單女子行搶,但找不到目標,下午四時到大樓地下勘查地形時,在地下四樓電梯間遇到要回家的林○葭。從監視影帶發現,黃假裝舉手伸懶腰,突然從後方勒林女脖子,並摀住她的嘴巴,林女一度掙脫,仍遭強行拖往後方樓梯間。黃○憲供稱,他曾和林女碰過面,搶劫時他說「我只要搶錢,給我錢就好」,但一鬆手,林女尖叫「色狼!搶劫!」因擔心被認出,於是猛勒她的頸部,儘管臉、手被抓傷,仍勒到林女昏厥才鬆手。黃○憲怕東窗事發,看到旁邊廢水池的鐵蓋沒上鎖,於是將她丟進兩公尺深的池裡,還用手電筒探照,發現林女在水裡冒出氣泡,心想「死定了」,直接蓋上鐵蓋離開,接著走進廁所,從搶來的背包翻出硬幣,手機、證件等物丟入垃圾桶,再到社區後方丟棄背包。」如屬實,黃○憲所實施者,應是以強暴、脅迫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因而致人於死者,並非「乘人不備公然掠取他人財物」,也非「以將來之惡害恫嚇被害人使其交付財物」,更非「起殺人犯意」,所以,將會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千萬不要為了錢財,以身觸法啊!屆時,被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就悔不當初了;向父母說「我闖禍了」,心想「死定了」,並對被害人家屬說「很抱歉」,又那能填補被害人家屬「永遠無法言喻」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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